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問答來了!快來學習增值稅政策

今年年初,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推出新的小微企業普惠性減稅措施,涉及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多個稅種,覆蓋企業經營的各個方面,小微企業迎來“套餐式”減稅降費優惠。隨著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的下發,普惠性減稅降費政策進入落地實施階段。近日,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針對納稅人關注的熱點問題,發佈《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100問》,我們將分“增值稅政策”“企業所得稅政策”“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徵政策”三個部分陸續為大家發佈。

增值稅政策


1. 2019年提高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適用於哪些小微企業?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

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徵增值稅。此次提高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免稅標準,政策的適用對象是年應稅銷售額500萬元以下、身份為小規模納稅人的納稅人。

2. 如何理解增值稅按次納稅和按期納稅?

答:按次納稅和按期納稅,以是否辦理稅務登記或者臨時稅務登記作為劃分標準。凡辦理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按季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為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都可以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未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除特殊規定外,則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關於按次納稅的起徵點有關規定,每次銷售額未達到500元的免徵增值稅,達到500元的則需要正常徵稅。對於經常代開發票的自然人,建議主動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以充分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

3. 增值稅免稅政策是否只針對按月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

答:該規定不僅針對按月納稅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也適用於按季納稅季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

4. 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是否免徵增值稅?

答:如果是按月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那麼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當月是無法享受免稅政策的;如果是按季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那麼季度中某一個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可以按規定享受免稅政策。

5.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代開專用發票需繳稅,自開專用發票如何繳稅?

答:根據現行政策規定,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稅額需要計算繳納增值稅。

6. 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0萬,是超過部分納稅還是全額納稅?

答:按月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如果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需要就銷售額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7. 按季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1月份銷售額23萬,2月和3月辦理了停業登記,能否享受按季30萬元免徵增值稅政策?

答:按照現行政策規定,按季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徵增值稅。所以,如果一季度銷售額合計未超過30萬元,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稅政策。

8. 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月銷售額免稅標準提高到10萬元以後,保險代理人為保險企業提供保險代理服務是否可以適用新的免稅標準?保險企業為保險代理人彙總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時,能否適用免稅政策?

答: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月銷售額免稅標準提高到10萬元這項政策,同樣適用於個人保險代理人為保險企業提供保險代理服務。同時,保險企業仍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徵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相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彙總代開增值稅發票,並可按規定適用免稅政策。

9. 以預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是否都可在租賃期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是否免稅?

答:以預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都屬於採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徵增值稅。

10. 在同一預繳地有多個項目的建築業納稅人總銷售額以什麼為標準確定?

答:建築業納稅人在同一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轄區內有多個項目的,按照所有項目當月總銷售額判斷是否超過10萬元標準。

11. 光伏發電項目發電戶銷售電力產品能否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電網公司購買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電力產品發票開具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2號)規定的光伏發電項目發電戶,銷售電力產品時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

12. 小規模納稅人轉讓一項專利技術,按規定享受技術轉讓相關免稅政策。在確認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的銷售額時,是否計算轉讓專利技術的銷售額?

答:根據現行政策規定,納稅人以所有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包括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合併計算銷售額,判斷是否達到免稅標準。因此,計算銷售額時應包括轉讓專利技術等免稅銷售額。

13. 增值稅免稅標準提高後,其他個人發生銷售不動產如何處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明確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繼續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徵免增值稅。比如,如果其他個人銷售住房滿2年符合免稅條件的,仍可繼續享受免稅;如不符合免稅條件,則應按規定納稅。

14.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是否有調整?

答:《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欄次沒有變動,但部分欄次填寫口徑有變化。《國家稅務局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規定,適用增值稅差額徵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徵增值稅政策。《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的“免稅銷售額”相關欄次,填寫差額後的銷售額。

15. 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稅率顯示***,該如何填報增值稅申報表?

答:對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月代開發票金額合計未超過10萬元,稅率欄次顯示***的情況,應分以下情況填報增值稅申報表:

若小規模納稅人當期銷售額超過10萬元(按季30萬元),則應當按照相關政策確認當期銷售額適用的徵收率,準確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對應欄次。

若小規模納稅人當期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按季30萬元),則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規定,將當期銷售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免稅銷售額相關欄次。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當期若發生銷售不動產業務,以扣除不動產銷售額後的當期銷售額來判斷是否超過10萬元(按季30萬元)標準。適用增值稅差額徵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後的當期銷售額來判斷是否超過10萬元(按季30萬元)標準。

16. 按季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轉讓了一間商鋪,剔除商鋪的銷售額後可享受免徵增值稅政策,請問在申報時應注意什麼?

答:根據現行政策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當期若發生銷售不動產業務,以扣除不動產銷售額後的當期銷售額來判斷是否超過10萬元(按季30萬元)。納稅人在申報過程中,可按照申報系統提示據實填報不動產銷售額,系統將自動提示是否超過月銷售額(季度銷售額)標準及填報注意事項。

17. 按季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現要轉讓一間廠房,在申報過程中,除了按照申報系統提示填報不動產信息以外,還需要填報申報表相關欄次嗎?

答:需要填報。小規模納稅人轉讓不動產,除了按照申報系統提示填報不動產信息以外,還應根據政策適用情況據實填寫小規模納稅人申報表相關欄次,完整申報當期全部銷售額。

18.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是否需要預繳?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實行按季納稅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

19. 按季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第一季度銷售收入分別為:1月11萬、2月9萬、3月9.5萬,那麼,第一季度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答:按季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如果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當季均可按規定享受免稅政策。按照問題中的納稅人1-3月收入情況,一季度銷售額為29.5萬元,未超過30萬元,可以按規定享受免稅政策。

20. 在預繳地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時,預繳稅款可否退還?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已預繳稅款的,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21. 小規模納稅人的納稅期限是否可以自由選擇?

答: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經營情況選擇實行按月納稅或按季納稅。為確保年度內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相對穩定,納稅人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22. 納稅期限變更需要什麼資料和流程?

答:小規模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納稅期限,無需提供資料。

23. 2019年以後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有無時間要求?

答:無時間要求。轉登記日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銷售額估算累計銷售額,確定是否符合轉登記的條件。

24. 營改增和服務業一般納稅人是否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答:轉登記不限制納稅人所屬行業,符合條件的營改增一般納稅人可以辦理轉登記;服務業一般納稅人符合條件可以辦理轉登記。

25. 轉登記中的累計銷售額是否包括免稅銷售額?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五條規定的一般納稅人轉登記小規模納稅人條件中“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累計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

26. 納稅人在2019年3月份從按月申報改為按季申報,需要提供什麼資料?對享受增值稅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有什麼影響?

答:納稅人可以直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納稅期限,無需提供資料。如果在3月份申請從按月申報變更為按季申報,將從4月份的稅款所屬期生效,二季度(4-6月份)的納稅申報在7月申報期辦理。如果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繼續免徵增值稅。但納稅人此次變更納稅期限後,至2019年12月31日不得再變更納稅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納稅人變更納稅期限的實際申請時間不同,其變更後納稅期限的生效時間不同:如在季度第一個月內申請變更納稅期限的,可自申請變更的當季起按變更後的納稅期限申報納稅;在季度第二、三個月內申請變更納稅期限的,申請變更的當季內仍按變更前的納稅期限申報納稅,自下季度起按變更後的納稅期限申報納稅。

如按月申報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在季度第一個月內申請變更為按季申報納稅,可自申請變更的當季起按季申報納稅,適用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免稅標準;如在季度第二、三個月內申請變更為按季申報納稅的,在申請變更的當季仍按月申報納稅,適用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的免稅標準,自下季度起按季申報納稅,適用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免稅標準。

27. 按季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從2019年3月1日起成為了一般納稅人,那麼一季度如何申報,如何享受免稅政策?

答:納稅人需要在4月份徵期內辦理兩項申報業務:一是辦理3月稅款所屬期的一般納稅人申報;二是辦理1-2月稅款所屬期的小規模納稅人申報,小規模納稅人申報可以按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標準來確定是否享受免稅政策。對於納稅人在季度中間由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或由小規模納稅人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期限核定為按季的,納稅人對應屬期申報銷售額均統一以季度銷售額30萬元的標準來判斷是否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

28. 適用增值稅差額徵稅政策的勞務派遣公司,目前是一般納稅人,如果2019年辦理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累計銷售額該如何計算?

答:累計應稅銷售額計算,應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公佈)的規定執行,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此外,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29. 2018年9月註冊成立的公司,10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截至目前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嗎?

答:按照現行政策規定,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或者連續4個季度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可在2019年12月31日前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轉登記日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應稅銷售額估算累計應稅銷售額。因此,納稅人可以根據實際經營期月(季度)平均應稅銷售額估算出12個月(4個季度)的應稅銷售額,來判斷是否適用轉登記政策。

30. 一家商貿企業,2018年已經辦理過一次轉登記,後來由於業務量擴大,銷售額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2019年還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嗎?

答:可以。部分納稅人在2018年先申請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後又登記成為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內,只要符合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或者連續4個季度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條件,仍可以由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但是隻允許辦理一次。

31. 營改增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曾經達到500萬元,申請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若在2019年申請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銷售額未達500萬元,還可以申請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嗎?

答:按照現行政策規定,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或者連續4個季度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這裡可辦理轉登記的一般納稅人,既包括原增值稅納稅人,也包括營改增納稅人。所以,如果納稅人符合以上條件,都是可以辦理轉登記的。

32. 如何理解《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八條中的“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連續12個月”?是否包含轉登記日之前月份的銷售額?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八條規定,“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者連續不超過4個季度的經營期內,轉登記納稅人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當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其中,“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連續12個月”是指如果某一般納稅人自2019年3月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自轉登記日下期起連續12個月,是指2019年4月-2020年3月,不包括轉登記日之前月份的銷售額。

33. 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調整後,自開專用發票的標準是否同步提高?

答:為了進一步便利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自2019年3月1日起,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行業的所有小規模納稅人均可以自願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受月銷售額標準的限制。

34. 月銷售額不超10萬元的未使用稅控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是否可以去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答:可以。對於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原則上不納入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推行範圍。

35. 月銷售未超1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能否不再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

答:免徵增值稅政策調整後,已經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發票,也可以自願不再使用稅控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

36. 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如何顯示?

答: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或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欄次顯示為適用的徵收率。

37. 一名創業大學生開辦了一個提供科技研發服務的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達到10萬元,是否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為了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創業創新活力,促進民營經濟和小微企業發展,稅務總局持續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專用發票試點行業範圍。目前已經將住宿業,鑑證諮詢業,建築業,工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等八個行業納入試點行業範圍。試點行業的所有小規模納稅人均可以自願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受月銷售額標準的限制。

提供科技研發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屬於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符合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條件,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領用並自行開具專用發票。

38. 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此次免徵增值稅政策調整後,是否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發票?

答:納稅人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自願選擇,既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自行開具發票,無需繳銷現有稅控設備及發票;也可以不再使用稅控設備,改由其他符合稅收管理規定的方式開具發票。

39.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八條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怎麼理解?專用發票開具後對方公司已認證,再追回還能退稅嗎?

答:銷售方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後,如果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因購買方已將該張專用發票進行認證,無法作廢的,可由購買方填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並做進項稅額轉出。在此之後,銷售方納稅人便可以開具紅字專用發票並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該張專用發票已繳納的稅款。

40.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八條關於“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規定,是必須在當期進行處理,還是後期也可以進行處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八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可以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照一般納稅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方法處理。相關規定沒有對納稅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時限進行限制。

41. 按季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月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了一張銷售額為10萬元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並繳納了3000元增值稅。現在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提高後,之前代開發票所繳納的增值稅能否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答:如果納稅人2019年一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1月份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時繳納的增值稅,可在2019年一季度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42. 按季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2月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了一張銷售額為20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一張銷售額為15萬元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已繳納了增值稅。3月1日,因發生銷貨退回,購買方把金額為20萬元的專用發票退回,該張發票購買方尚未申報抵扣。請問,對於這張專用發票,應當如何處理?代開發票時已經繳納的增值稅能否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答:對於第一個問題,因跨月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如果購買方尚未用於申報抵扣,納稅人可以在購買方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後,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紅字專用發票。對於第二個問題,稅務機關代開紅字專用發票後,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代開專用發票所繳納的增值稅。此外,如果納稅人2019年一季度的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前期代開15萬元普通發票時繳納的增值稅也可以在申報本季度增值稅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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