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局:首次輕微違法經營行為免罰清單

市场监管局:首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

湖北省市場監管局關於印發首次輕微違法經營行為免罰清單的通知

鄂市監發〔2019〕18號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市場監管局,省局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支持民營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進實施符合新興產業發展要求的包容審慎監管,省市場監管局決定建立完善首次輕微違法經營行為容錯機制,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條文編制了《首次輕微違法經營行為免罰清單》(以下簡稱《清單》)。請各地在行政執法時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以糾正違法行為、督促守法經營為目的,對《清單》中列舉的違法行為,凡規定有責令改正等行政措施的,應當運用責令改正等行政措施;屬於首次輕微違法、具有可罰可不罰自由裁量情形的,應當儘可能採取對當事人損害最小的方式實現法律目的,不予處罰,實現行政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3月12日

省市場監管局首次輕微違法經營行為免罰清單

文章示例:

序號

違法行為

定性依據

處罰依據

1

被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未在商品上標註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違反商標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銷售,拒不停止銷售的,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

註冊人對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管理不嚴侵害消費者權益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人沒有對該商標的使用進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該商標使用的商品達不到其使用管理規則的要求,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人沒有對該商標的使用進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該商標使用的商品達不到其使用管理規則的要求,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3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法辦理有關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條第三款: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髮營業執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

公司未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報送原登記機關備案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二款:公司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備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5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未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二款:公司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備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6

公司未將營業執照置於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款:《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或者《營業執照》正本應當置於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未將營業執照置於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7

不按照規定辦理註銷登記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企業法人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三)不按照規定辦理註銷登記的。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條:對有下列行為的企業和經營單位,登記主管機關作出如下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並處:(九)不按規定申請辦理註銷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註銷登記。拒不辦理的,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並可追究企業主管部門的責任。

8

應當申請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而未辦理

《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八條: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出現本規定第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該企業法人應當申請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

《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應當申請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而未辦理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登記,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9

使用企業名稱不符合國家規範的漢字

《湖北省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十四條: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範的漢字,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本地區通用的民族文字。

《湖北省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一)使用企業名稱不符合國家規範的漢字的。

10

企業名稱變更登記後,未在規定期限內變更其分支機構名稱

《湖北省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四十條:企業變更名稱,應當自企業名稱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其分支機構的名稱變更登記。

《湖北省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二)企業名稱變更登記後,未在規定期限內變更其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名稱的。

11

企業未在住所標明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企業名稱

《湖北省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企業應當在住所標明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企業名稱。

《湖北省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三)未在住所標明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企業名稱的。

12

合夥企業未依法辦理清算人成員名單備案

《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合夥企業解散,依法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應當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人成員名單向企業登記機關備案。

《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合夥企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清算人成員名單備案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13

合夥企業未將營業執照正副本置放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

《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合夥企業未將其營業執照正本置放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合夥企業未將其營業執照正本置放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14

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三條: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按規定辦理合夥企業有關變更登記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未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二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

15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五條: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內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個人獨資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按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個人獨資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

16

個人獨資企業不按規定時間將分支機構登記情況報備案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在其分支機構經核准設立、變更或者註銷登記後15日內,將登記情況報該分支機構隸屬的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機關備案。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個人獨資企業不按規定時間將分支機構登記情況報該分支機構隸屬的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機關備案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備案的,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

17

個人獨資企業未將營業執照正本放在企業住所醒目位置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將營業執照正本置放在企業住所的醒目位置。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個人獨資企業未將營業執照正本放在企業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18

個體工商戶未將營業執照正本置放在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營業執照正本應當置於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個體工商戶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19

參加傳銷的

《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係,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20

未正確、清晰地標註定量包裝商品的淨含量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定量包裝商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在其商品包裝的顯著位置正確、清晰地標註定量包裝商品的淨含量。

淨含量的標註由“淨含量”(中文)、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計數單位)三個部分組成。法定計量單位的選擇應當符合本辦法附表1的規定。

以長度、面積、計數單位標註淨含量的定量包裝商品,可以免於標註“淨含量”三個中文字,只標註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計數單位)。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生產、銷售定量包裝商品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未正確、清晰地標註淨含量的,責令改正;未標註淨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

21

定量包裝商品淨含量標註字符最小高度不符合規定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定量包裝商品淨含量標註字符的最小高度應當符合本辦法附表2的規定。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生產、銷售定量包裝商品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未正確、清晰地標註淨含量的,責令改正;未標註淨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

22

同一包裝內含有多件同種或不同種定量包裝商品未依法標註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同一包裝內含有多件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應當標註單件定量包裝商品的淨含量和總件數,或者標註總淨含量。

同一包裝內含有多件不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應當標註各種不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單件淨含量和各種不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件數,或者分別標註各種不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總淨含量。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生產、銷售定量包裝商品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未正確、清晰地標註淨含量的,責令改正;未標註淨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

23

使用未申請檢定、超過檢定週期或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

《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集市主辦者應做到:(四)對集市使用的屬於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並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其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做好強制檢定工作。

《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集市主辦者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24

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籤、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籤、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籤、說明書的內容負責。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籤、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註,容易辨識。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籤、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籤、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25

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條:國家實行法定計量單位制度。法定計量單位的名稱、符號按照國務院關於在我國統一實行法定計量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條:違反本細則第二條規定,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責令其改正;屬出版物的,責令其停止銷售,可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26

進口和銷售未經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型式批准的計量器具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製造、銷售和進口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六條:進口或銷售未經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型式批准的計量器具的,計量行政部門有權封存其計量器具,責令其補辦型式批准手續,並可處以相當於進口或銷售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

27

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未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合格開展計量檢定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八條: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的各項最高計量標準,未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合格而開展計量檢定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28

違反《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評價規範》要求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定量包裝商品,以及對定量包裝商品實施計量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定量包裝商品是指以銷售為目的,在一定量限範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體積、長度、面積、計數標註等標識內容的預包裝商品。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六條:違反《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評價規範》要求的,責令其整改,停止使用計量保證能力合格標誌,可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29

批量定量包裝商品的平均實際含量小於其標註淨含量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批量定量包裝商品的平均實際含量應當大於或者等於其標註淨含量。用抽樣的方法評定一個檢驗批的定量包裝商品,應當按照本辦法附表4中的規定進行抽樣檢驗和計算。樣本中單件定量包裝商品的標註淨含量與其實際含量之差大於允許短缺量的件數以及樣本的平均實際含量應當符合本辦法附表4的規定。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生產、銷售定量包裝商品,經檢驗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處檢驗批貨值金額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

30

使用計量器具許可證標誌、編號和出廠產品合格證不齊全計量器具

《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加油站經營者應當遵守以下規定:(四):使用的燃油加油機等計量器具應當具有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標誌、編號和出廠產品合格證書;燃油加油機安裝後報經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加油站經營者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應當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罰:(一)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使用計量器具許可證標誌、編號和出廠產品合格證不齊全計量器具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燃油加油機安裝後未報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給國家和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可並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31

燃油加油機安裝後未報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即投入使用

《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加油站經營者應當遵守以下規定:(四):使用的燃油加油機等計量器具應當具有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標誌、編號和出廠產品合格證書;燃油加油機安裝後報經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加油站經營者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應當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罰:(一)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使用計量器具許可證標誌、編號和出廠產品合格證不齊全計量器具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燃油加油機安裝後未報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給國家和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可並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32

需要維修燃油加油機未向具有合法維修資格的單位報修,維修後的燃油加油機未經執行強制檢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

《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加油站經營者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五):需要維修燃油加油機,應當向具有合法維修資格的單位報修,維修後的燃油加油機應當報經執行強制檢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加油站經營者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應當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罰:(二)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和停止使用,可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可並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33

加油站經營者使用未申請檢定、超過檢定週期或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

《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加油站經營者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七):不得使用未經檢定、超過檢定週期或者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得破壞計量器具及其鉛(籤)封,不得擅自改動、拆裝燃油加油機,不得使用未經批准而改動的燃油加油機,不得弄虛作假。

《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加油站經營者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應當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罰:(五)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使用未經檢定、超過檢定週期或者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34

使用屬於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登記造冊、報當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眼鏡制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眼鏡制配者應當遵守以下規定:(四)使用屬於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必須按照規定登記造冊,報當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並向其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週期檢定。當地不能檢定的,向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週期檢定。

《眼鏡制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使用屬於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登記造冊,報當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的,責令改正;使用屬於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超過檢定週期繼續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使用屬於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可以並處2000 元以下罰款;使用屬於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定期檢定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35

眼鏡制配使用未申請檢定、超過檢定週期或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

《眼鏡制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眼鏡制配者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五):不得使用未經檢定、超過檢定週期或者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

《眼鏡制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使用屬於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登記造冊,報當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的,責令改正;使用屬於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超過檢定週期繼續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使用屬於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可以並處2000 元以下罰款;使用屬於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定期檢定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36

使用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強制檢定計量器具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條: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計量檢定必須執行計量檢定規程。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沒有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分別制定部門計量檢定規程和地方計量檢定規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五條:屬於強制檢定範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可以並處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屬於強制檢定範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和屬於非強制檢定範圍的計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19年3月12日印發

來源 :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發佈單位:中國工商出版社 數字出版部

注重交流執法經驗

關注消費維權動態

同護市場公平正義

共觀市場經濟大潮

權威●專業

①複製“微信號或ID”,在“添加朋友”中粘貼搜索號碼關注。

微信號:banyuekan 公眾賬號搜索“市場監管半月沙龍”

編讀交流QQ群:304158374

聯繫信箱:[email protected]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