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寶區
應該說醫患關係的緊張,無形削弱了趙醫生在社會輿論中的地位形象,因此儘管事發的趙曉菁主任是全國胸外科界名聲顯赫的“大咖”,但在該突發事件中似乎也並沒有換回多少網民的支持同情。而其拒不配合警方傳喚,甚至與警察發生肢體衝突,最終被當眾強行銬走,無疑讓其顏面大失,令人大跌眼鏡。
其實,由一起小小的口舌之爭,升級成國人關注的醫患衝突,責任並不能完全怪罪在這位知名醫生的身上,而脾氣執拗,干擾醫院就診秩序的患者陳某老公韓某也應負不可推脫的責任。
經警方初步調查,陳某此前在趙曉菁處已預約複診,在4月24日上午來到仁濟醫院掛號就診,中午12時50分許趙曉菁為其就診。由於需要調取此前拍攝的CT片,雙方約定於15時30分再次前來就診。15時20分許,韓某進入診室尋找醫生,被告知許等候就診。約10分鐘後,韓某再次要求醫生為妻子陳某診治,被告知需要繼續等待。韓某堅持不肯離開,與趙曉菁發生言語爭執。趙曉菁欲把韓某推出診室,雙方繼而發生肢體衝突。
由此看來患者陳某確實已經掛號,不屬於網傳的無故插隊。只是因為中途取片出去,由別的掛號病人依次按順序正常插入,不過在雙方約定的15點30分,她與老公韓某取片回頭再來複診時,碰巧別的患者還未看完,趙醫生讓他們先出去等侯(要知道這是人家醫院通行多年的規矩,要換了其他患者,應該都能正常理解接受)。
可能因為患者老公韓某已經年過六旬,相對比較固執,執意不肯離開,以至於引發言語衝突。趙醫生起身欲把韓某推出診室,在他和護士口頭勸阻和嚴厲警告的情況下,家屬依然不依不饒往診室裡闖,等於干擾了正常的醫療秩序。當醫務人員把韓某強行推出了診室外,韓某又走進來躺到診室地上,,,,,,
由此看來,患者家屬韓某確實是這起事件發生、升級的導火索,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當然,他的受傷原因還需進一步調查確認,劃分清楚責任)。
衝動之下,當時趙醫生的做法也有不妥之處。作為一名醫生,他的正確做法應該是——及時向醫院保衛部門反映或報警,通過他人將涉嫌干擾醫院正常門診秩序的患者家屬韓某帶離現場,防止衝突事態的進一步擴大,而不能以醫生的身份與患者發生直接肢體衝突。
尤其是當執法的警察接警趕來維持秩序時,趙醫生應該放下身段,調整好心態,積極配合警方,努力將該起事件的不良影響降到最低,主動維護醫院和“醫者仁心”的良好形象,而不應該自恃身份和名望,拒不配合甚至與警方發生肢體衝突,造成了一系列不良的影響。
所以,我們不能排除趙醫生有維持醫院門診秩序的初衷,然而衝動和不理智讓他處置失當,做出了與名醫身份、專家涵養不符的糗事,這不免叫人遺憾和失望。
霍小姐的八卦爐
我想外人評價,或多或少不真實!“手銬”具體這件事情,我們沒經歷,不發表評論!但是家屬在趙曉箐醫生這裡看病的經歷,可以供大家參考:我老公的叔叔,2010年CT體檢,提示肺癌,去胸科醫院請趙醫生開刀,趙醫生術後提示叔叔,手術不算成功,“算失敗”,因為術前CT,沒有發現胸膜浸潤,所以需要後期化療,並幫忙聯繫化療醫生。實際,在趙醫生眼裡的“不成功”的手術後,老公叔叔目前生活非常正常,手術及術後治療花費很少,目前9年了。叔叔曾術後複診要塞給趙曉箐醫生紅包,要表示感謝,被他嚴辭拒絕,如果再塞,就今後不給他看了,叔叔感動得一塌糊塗!我公公幾年後發現肺部陰影,心情極度緊張,因為家裡兄弟二個都有肺癌史,先看過另一個醫生,說趕緊住院胸腔鏡開刀,我公公不放心,預約趙醫生,等了半個月,總算看上了,趙醫生仔細研究CT,說不用開刀,複查就行,我公公的心情一下放鬆了,他覺得獲得了新生,同時趙醫生建議他戒菸,我公公回來半個月就戒掉了香菸!如今,過去4、5年了,公公生活狀態良好!後來得知,趙醫生在患者心中如同神一般存在,被拒收的紅包形成了基金會,最大一筆捐款就是300萬,專門幫助窮人看病!作為病人家屬,我在這裡真誠地呼籲,請趙醫生的病人站出來,把你們的故事說出來,讓讓大家知道趙醫生是一位怎樣的醫生!廣大的讀者,你們知道嗎,我們生活中的活菩薩,其實就在我們身邊,也許他不近“人情”拒絕東北病人的要求,但是他畢竟不是菩薩,不可能面面俱到,你、我、他如果希望生活中這樣的醫生越多越好,那麼請你們能維護這樣存在好醫生的環境了,你們不明真相的指責,只會讓這樣的有擔當、有仁心的好醫生,越來越少!
蛛蛛俠A
最近仁濟東院趙醫生被警察戴手銬傳喚事件的發生,讓我覺得匪夷所思,覺得出警警員有欠妥之處。
仁濟趙醫生事件,自然也引起周圍親友的廣泛關注和議論。
從我有限的法律常識理解,警方出警的目的是為了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因此賦予警方有執法權力。這是毫無疑問的。
但是這一執法權力,警方不是可以隨意濫用的,即使是在制止犯罪行為時,依然有一個最低限度使用暴力的約束。
根據《人民警察法》第八條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請注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相關人員的“強行帶離現場”是有前提的,那就是“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
請問仁濟趙醫生當時是處在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情況下麼?
仁濟醫院這一事件,從已流出的視頻看,警方的處置顯然超過了應該的尺度,如果不對此進行反思,而以在《人民警察法》法律效力之下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法律條文來解釋來規避有關警員的責任,是對社會公信力的二次傷害。
在警方的聲明中,對事件起因的當事人陳某與韓某夫婦的行為,是否也存在擾亂正常的社會秩序的行為沒有表述。是不是也應對其行為進行定性,予以說明,並告知公眾。
警方對當事人的驗傷結果,依然不能說明,這是警方必須強制中斷醫生對其他已掛號患者診療的必要條件,相反暴露出相關出警警員對其他已掛號患者合法權利的漠視。
警方是社會公信力的標誌之一,理應依法處理醫患關係,而不應該有傾向性地偏向醫院或患者的任何某一方。
此外,不管怎麼說,醫院作為救死扶傷的特殊公共場合,其本身工作秩序是需要各方強力維護的。
醫患衝突不等同於一般糾紛,從最大限度保護全體患者利益的角度,應該保證醫生的醫療工作有序進行,應在此前提下去認定責任。
如果趙醫生下班後,在路上跟別人吵架,鬥毆,馬上強制傳喚甚至拘留,這都毫無問題!
而從傳喚是否必須立即執行的緊急程度看,趙醫生已不可能再與陳某韓某夫婦發生肢體衝突的前提下,趙醫生對其他已掛號患者的診療後,再去警署協助調查,更具有合理性,警方完全可以在趙醫生完成工作以後,再依法傳喚他,這樣的出警就會無懈可擊。
即使是在戰爭狀態,交戰雙方都對紅十字等醫護人員不得予以攻擊,那麼當時處理治安糾紛性質的行政案,出警人員為何不能用悲憫之心等待趙醫生診療後續的五名患者後,再執行傳喚甚至拘留的措施呢?
這是基本的人性和良知,難道非要為維護個別警務人員的形象,將其作為法律的對立面麼?
今天我必須挺仁濟趙醫生!不宜和稀泥。
仁濟醫院趙醫生事件,不是官方的一紙通告就可以劃上休止符的。
首先,仁濟醫院趙醫生事件的起因不容和稀泥。冤有頭,債有主,來龍去脈要清楚。
仁濟醫院趙醫生事件的起因是患者陳某報警其丈夫韓某在醫院被人毆打,因此浦東警方迅速出警。
那麼將這一基本事件的還原真相,不容和稀泥,否則事件的後續處理都會因此變質。
所謂毆打事件發生在公共場合,顯然,除了雙方當事人外,還有其他旁觀者,試問現場出警人員是否對這些旁觀者在現場或事後做過案件的取證工作?
如現場已取證,那麼作為這一重大的公眾事件,應及時將旁觀人的證據和證言及時公佈,這個不容和稀泥。
其次,患者陳某是否插隊,不應簡單聽取報案當事人一方的說法,而更應採信當時排隊就診的其他患者的證言和證據,請有關方面予以補充,以正視聽。
我曾經看過一個國外的小視頻,視頻裡大家都好好的排隊,某人大咧咧地插隊後,排在隊伍中的一男子拿出槍,未經警告就把插隊者斃了。
坦率說,插隊者罪不致死,但是我想每個看過視頻的都會覺得插隊者活該。
同理,在仁濟醫院趙醫生事件中,如果我在現場,可能也會扁插隊的,不管他有理無理。自然,這患者及家屬因插隊而被骨折,我覺得也是活該。
如果趙醫生最終因此而獲刑,我願替他坐一天牢,這是維護社會秩序的代價,為此我願意。這個不容和稀泥。
第三,浦東警員出警執法過程中的瑕疵或過失,不宜輕描淡寫,一筆帶過,而應反思如何更好執法。這點不容和稀泥。
即使今後的審理過程中,趙醫生成為傷害案(刑事案件)的被告,也不能就此忽略浦東警員的執法瑕疵。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
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喚證。
從視頻看,浦東出現場警員達4人以上,說明案情重大,按慣例,都需將當事人雙方傳喚回警署配合調查,理應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喚證,而不宜採取口頭傳喚這一方式。這是瑕疵一。
從警方通告看,警員在等候趙醫生診療20分鐘後向趙醫生提出結束診療,由院方安排其他醫生接手的做法欠妥。理由有兩點:其一,趙醫生當時尚有五位病人待診,既然沒有第一時間將當事人雙方同時帶離現場(當斷不斷),完全可以等待趙醫生將當天其餘病人診療完畢,再執行傳喚,沒有必要節外生枝。其二,現場警員有多名,完全可以有時間有人手,由警方通知醫院方立即派醫生接手,並由院方先宣佈趙醫生停止工作後,再進行傳喚,沒有必要與醫院其他醫生髮生爭吵,激化矛盾。
從警械使用上看,出警警員將趙醫生帶離現場時使用了手銬的警械,而根據通報所述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七條:“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人民警察證,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單位違反公安行政管理規定,需要傳喚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適用前款規定。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嫌疑人,經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並通知其家屬。公安機關通知被傳喚人家屬適用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
初看警員給趙醫生帶手銬是符合規定的,但是細看並分析一下,只有強制傳喚才能使用手銬。
而趙醫生是在口頭傳喚時,立即拒絕配合發生爭執後,被帶上手銬的,這裡有個口頭傳喚是否等同強制傳喚的問題,這裡也有個現場民警在口頭傳喚未果時,是否及時向上級領導(警署)彙報並得到批准的問題。
也就是說現場警員執法時有越界或越權的嫌疑和瑕疵。
第四,趙醫生被帶到警署後,是否在傳喚證上補簽字,這關係到執法程序的嚴肅性。
根據規定,“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
換言之,如果趙醫生沒有在《傳喚證》簽名,而警署領導又沒有事後認可的情況下,那就不存在強制傳喚的法律後果,那麼出警人員對趙醫生使用手銬就違反規定,必須受到紀律處分。
這個也不宜和稀泥!
一世明哥私家歷史
上海仁濟醫院發生這個事情,警察來了,要傳喚趙醫生。事情搞大了。警察牛逼。
如果,是上海的第二軍醫大學的附屬醫院。
長海醫院,長征醫院,東方肝膽外科院醫院。
病人無理取鬧,撞牆,報警。警察來會怎麼辦?
他會傳喚趙醫生到派出所?
第二軍醫大學附屬醫院的一個科主任,小一點的科,科主任是副師級,大一點的科,科主任是正師級,王牌科室科主任,是少將,副軍級,正軍級都有。
就長海醫院內副軍級教授有近十個。燒傷科主任,影像科主任,骨科有二個離休了還在看門診,普外科主任。血管外科主任。心胸外科主任。中醫科老主任,器官移植科老主任,泌尿外科原主任是院長,現任校長。消化科主任。一幫全是將軍級。
我想問?一個警察,你能把一個師級,軍級,軍官怎麼樣?
校長是少將。
病人看病聽話的很。就沒聽過醫鬧。第二軍醫大學有一個警衛連。你搞事,馬上來。
賺點賣白菜的錢
就事論事,單從此件事上看,這個患者跟家屬社會背景不一般?能在上海醫院專家號上插隊,(普通百姓和一般公職人員是不行的)又在看病時不把專家醫生放在眼裡!還和醫生大打出手!!!而出事後,當地警方的過度反應,更加令人懷疑?這一切都說明這背後水很深。值得大家去探討。
上海是國際大都巿,法制與文化中心。大醫院大夫接診,原則上是按掛號點名看病。複診也得有導診安排才可以看病。這個女患者不聽導診安排,不按醫生安排,插隊就診,竟在醫院和醫生撕扯,滋擾生事,其社會背景絕對不一般。建議有關部門深查一下。
本觀點純屬個人猜測,不做法庭證據,特此聲明。如有不對?勿噴。
郎中62
我們看這事情都是醫生角度,有些東西仍然也是片面的。我從有限掌握到一些信息,來說下此事,或許可以瞭解更全面。
第一,警方看到雙方在肢體衝突,並且一方傷勢較重,有骨折,感覺涉嫌傷害,就準備傳喚。
這一點,反映了出勤警察的正義感公正性,不管你是啥大牌啥主任,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都致人骨折了,不抓你才是對不起良心對不起人民,所以,他下了傳喚的決心。你還不肯去,那他就強制傳喚了。
第二,由於經驗不足,打死他都沒想到,這年頭還有碰瓷這一可能。導致警察所有正義感的預判和行動全盤錯誤。導致自己被老鐵帶入到了溝裡面。所以,這種事情,老片警絕對不會犯,太極拳打得順溜的很,犯這種錯誤的只有兩種警察:警校才畢業的、其他行業中途轉入警隊的。
第三,塘橋所和仁濟的關係很好,所以,很快弄清楚了原委,派出所領導還親自送回,帶人道歉。
第四,本來麼事情也結束了,但是當時拷人的場景實在讓一些人難以接受,就自媒體捅了出來,導致輿情發酵。
第五,輿情起來了,可不再是醫患矛盾,也不是一個派出所和一個一個醫院的矛盾,而是兩大系統的事情了,對警方來說,自己執法程序並無問題(程序合法是最大合法,哪怕結論荒謬都沒事),所以就出了那個廣告,那種廣告也不可能再是一個派出所出的,起碼分局以上外宣部門,此時不會考慮下面單位之間的關係,而是第一要義維護執法部門臉面。
第六,矛盾的雙方,臉面往往只有一個,你CT有了更多臉面,我衛生系統臉面這就少了,所以,引起了更加強烈的輿論反彈。
第七,介紹看病人不守規矩是基本導火索。無知,搞了半天,不講公德,插隊,江湖人品差(別人給你介紹看病的你把介紹人臉擱哪裡去了?),涉嫌違法攪亂公共秩序、碰瓷訛詐的東北老鐵至少截止目前新聞看,竟然啥事也沒,極大損害了執法公正性。東北老鐵看似這事件贏家,實際上是最大輸家,從三亞到上海,這些年不少老鐵又給自己加了一些負分。
第八,本事件,罕見地實現了三方共輸的結局,需要更上級甚至國家層面抓緊給公正處理意見,相信很快會出來。我們大家麼,也不要群情激憤啦,其實事情脈絡還是很清晰的。
用戶399836555293
已經進入就診室的排隊病人肯定優先於前來再診斷的病人,哪怕你已約好時間!強行要優先看病就是插隊!
醫生的工作不像警察,可以弄個臨時工頂頂,尤其預約就診的病人都是衝主任醫生來的,這沒的頂替!
人民警察更應把等待看病的病人的安危放首位!
做個筆錄而已,搞得比主任醫生的技術活還牛逼,等一二個小時就來不及了嗎?
趙醫生提請看完病人後去做筆錄,合情合理合法。
醫生沒服從警察命令就下令拷走,是維護法律的尊嚴還是維護面子?
朱剛189我本善良
萬事抬不過一個理字!要分清這事的是非曲直,那就要從事件的源頭來捋捋這個“理”。
俗話說:旁觀者清。作為一個吃瓜群眾,反而比激憤的鍵盤俠更容易看清事情的真相:
這對夫妻是上午來的,沒有預約,是加號(這與警方說法不一致)。作為醫生,讓你加號是情,不讓你加號是理,也就是說,這對夫妻已經是擔了趙醫生的人情了,但這對夫妻並沒有感激,而是在下午三點20分(距預約時間還差10分鐘)時就衝進診室要求看病,在三點半再次衝擊診室,理由是醫生預約時間就是三點半——在醫院看過病的都知道,預約時間只是病人到達的時間,具體什麼時候輪到你,那得看醫生診斷病人的速度——所以,我們可以斷定,這對夫妻其實就是在無理取鬧!至於為什麼這樣?也許是高高在上習慣了,以為世界必須圍繞著他轉,也許是心智不成熟的巨嬰,這個咱不去猜測,希望神通廣大的網友能把他的情況爆料出來。
診室裡的衝突咱沒看到,不敢妄加評論誰是誰非,但對警方如此快速地斷定男的“肋骨骨折”,確實不太敢相信——拍個片還得半天呢,在趙醫生還在給病人看病時結果就出來了?
趙醫生對警察說他會配合調查,但希望能等半小時到一小時,等看完病人再去派出所。開始警察也同意了,但等20分鐘後又突然變卦要趙醫生馬上去派出所,這是為什麼?難道20分鐘就已經驗出那個男的肋骨斷了?即使警方驗傷神速,也沒必要非得讓趙醫生扔下病人馬上去派出所吧?事有輕重緩急,趙醫生難道還能“畏罪潛逃”不成?也許在警察看來,自己辦案是第一位的,病人並不重要,才會有“讓別的醫生代替”這種不負責任的話吧。
吾與點
結合趙醫生採訪和警方通報來看,幾個事實是清楚的:
一,肢體衝突是存在的
二,肢體衝突的定性由結果(強力推搡導致患者肋骨受傷)和警方來判斷,這不是醫生的正當行為
三,從警方處理來看,沒毛病,現場口頭傳喚,趙醫生繼續診療的個人想法不能作為拒絕原因。不接受不配合,可以強制傳喚,使用手銬。
這件事情上,對醫生的同情綁架輿情是不理智不冷靜的。
患者的行為正常與否不多評價,如果是因為檢查報告插隊,在上海,這是醫院常態。
還有,將心比心,沒幾個病人敢對即將診斷自己的醫生無理,除非不想看病了。
記者論壇
再次重複:趙醫生,正在醫院的崗位上正常值班,正常開展醫療活動,正常履行醫療職責。所有的行為,都是為了維護醫療秩序,解除民眾疾病痛苦,保障民眾生命健康安全,都是醫院內的正常職務行為,不是個人行為。如果醫院內的職務行為,造成了糾紛,也應該是醫院方面作為責任主體出面,而不是醫生個人。醫院應當承擔管理責任,賠償責任等等。而醫生,醫院可以根據情況對其作出處罰。在調查期間,在處理結果沒出來之前,井方應當首先找到院方,讓院方安排好替代崗位,並讓院方協助對醫生進行調查。井方不應該直接對醫生採取強制措施,這是濫用職權,濫用暴力。只有在非工作時間,在大街上,醫生與他人產生糾紛,井方才可以這麼做,因為這是個人行為,個人是責任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