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律師解讀丨吳秀波事件:對違反夫妻忠實義務者應追究法律責任!

雄律師解讀丨吳秀波事件:對違反夫妻忠實義務者應追究法律責任!

《雄律師精彩案例解讀500篇》


【案情簡介】近日,一則演員吳秀波“設計”將與其婚外戀愛七年的女友陳某“送進牢房”的消息引起了眾多娛樂界大咖和廣大網友的關注。據報道,七年以來,陳某對吳秀波不僅僅在生活上洗衣、做飯,照顧有加,事業上也根據吳秀波的建議放棄了許多演出的機會,心甘情願地為吳秀波付出,等待的是吳秀波一個承諾的兌現,那就是狗年一起生兩個孩子,以後一輩子生活在一起,但是卻沒想到等到的卻是這樣一個結果,不但人走茶涼,還被報案送進了監獄。正如陳某父母在《公開信》中所言,這七年陳某付出了真感情,到最後卻是“所託非人”。

雄律師解讀丨吳秀波事件:對違反夫妻忠實義務者應追究法律責任!

吳秀波平安無事

客觀地說,吳秀波作為有配偶的已婚男人,與陳某在婚外進行交往,其本質屬於一種“偷吃”行為,作為女方陳某也應當受到譴責,兩人之間的地下情關係屬於違反公序良俗的不道德行為,各自均應被打五十大板;但是從情理而言,吳秀波作為有配偶的已婚男人,與陳某在婚外進行交往,這不僅僅違反道德義務,而且還違反了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因此,很明顯吳秀波違反道德和法律甚於陳某,但是事件發展到今天,陳某作為一名女性,跟隨吳秀波長達七年,不但付出了自己的青春年華和演藝事業,還要付出人身自由的代價,而吳秀波卻平安無事,這樣的結果真的公平嗎?

【雄律師解讀】雄律師認為,論證一起事件的處理是否公平,關鍵還是要看處理的程序和結果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吳秀波婚外情事件中,如果陳某的行為正如媒體報道所言,其採取以曝光隱私方式對吳秀波及其家人進行威脅和要挾,要求對方進行鉅額“經濟補償”,則其行為性質已經涉嫌敲詐勒索罪無疑,現案件正在由公安部門進一步偵查過程中,最終如何定性還有待進一步的調查。而事件中吳秀波的行為,除受到道德譴責外,根據目前媒體報道,其本人並沒有違反刑事法律規定的言行,並且其身份在該案件中還可以界定為人身、財產權益受到非法侵害的“受害人”,因此無需受到刑罰處罰;但是從民事法律責任角度而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所以吳秀波作為已婚男人,其婚外性行為違反了夫妻相互忠實的義務,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對於吳秀波該如何承擔法律責任,則落入了無法可依的窘境。縱觀有關涉及婚姻關係的法律法規,就會發現法律對於婚外性等出軌行為並沒有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仍然屬於道德義務的範疇,因此無法要求吳秀波對其婚外性行為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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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有相互忠實義務

我國是實行一夫一妻制的國家,婚姻關係作為一種民事法律關係,法律對於夫妻雙方的權利義務有著特殊的界定,夫妻忠實義務是婚姻關係的本質要求和基本要素,夫妻之間的“互相忠實”,既應包括感情的相互忠實,也應包括性生活的專一,互不為婚外性行為,這應該是婚姻關係中最基本的忠實義務。《婚姻法》雖然把夫妻之間相互忠實的義務作為一個條款進行了設定,但是卻沒有對違反該義務的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進行全面的規定,從而在某種程度上使該條款成為“形式上的法律義務,事實上的道德義務”,降低了該法律條文對行為規範的約束力,並且在當配偶一方違反忠實義務時,配偶另一方的合法權益也不能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3條的規定,僅以違反忠實義務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也就是說,對於配偶一方違反了“互相忠實”義務,如與他人進行通姦或發生其他形式的婚外性行為的,另一方無法要求其承擔刑事法律責任或民事法律責任,明顯將婚外性行為完全界入了道德義務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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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性關係破壞家庭

辭海對於道德的定義是這樣的,道德作為社會意識形態之一,是一定社會或藉機通過各種形式的教育和社會輿論的力量使人們逐漸形成一定的信念習慣傳統而調整人們之間的相互關係的行為規範的總和。可見,道德首先是作為一種社會意識形態而存在,它通過各種形式的教育和社會輿論的力量,使人們具有善惡與是非、榮譽和恥辱,正義和非正義的觀念,並逐漸形成一定的意識以指導或控制自己的行為。道德觀念的形成,顯然與個體成長環境、教育經歷甚至個人遺傳基因等息息相關,因而具有一定的“個體性”,也就是說每個人都會在不同階段形成自己的道德標準,並在這個標準基礎上形成了自身對人對物的看法以及自己待人處事的不同態度,以及不同的人生觀和世界觀,並且並非固定不變,所以每個人都有自己的道德標準和道德觀念並對自己的行為產生不同的約束力,道德既有高山流水陽春白雪,也有下里巴人,即使是錯誤的道德觀念,受到整個社會的輿論譴責,也並不必然會被追究法律責任,甚至不會受到來自行為人本人良心的譴責,所以道德在對於人的行為的約束,更多地來自於其自身的道德標準,對於別人違反道德標準的行為,我們所能做的就是譴責而已,而這種譴責,在某些情況下對某些行為人根本就起不到任何作用,原因就在於道德約束不具有國家強制力。

而法律則是國家制定或認可,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以行為和社會關係為調整對象,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對國家所有的公民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範體系。也就是說,法律就是一種規範人們行為的標準和準則,是一種規則。遊戲有遊戲的規則,社會有社會的規則,社會的規則就是法律,法律通過對權利義務的明文規定設定並適用每一個人之可為與不可為的行為規範,讓每一個人的行為限定在規定的範圍之內,除了惡法,超出限定範圍的行為或不作為必將對他人、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從而將其界定為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並且法律責任的承擔是通過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的,違反法律付出的代價不僅僅是遭受譴責,更會受到制裁,制裁的手段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經濟處罰等強制性的方式,並通過這樣的方式讓行為人認知到違法後果,對由此對法律產生敬畏之心。同時,法律對人的約束力不會依據個體差異程度而進行量身度做,而是在維護整個社會公平與正義的層面作出的社會統一度量衡,因此,其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是普遍適用的,即我們通常所說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雄律師解讀丨吳秀波事件:對違反夫妻忠實義務者應追究法律責任!

金星微博:渣男特別多,一波接一波

雄律師認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內心的法律。在中國古代,法律一直都採取嚴厲措施來懲罰對婚姻不忠實的行為,但是因為更多地是針對婚姻關係中的婦女,所以在過去一段時間內,有觀點認為對婚外性行為進行懲罰屬於封建糟粕,是過多的干預了公眾的私生活,因此在修訂之前,《婚姻法》中沒有對夫妻間相互忠實義務作出規定,而寄希望於通過道德觀念進行自我約束。2001年在婚姻法修訂過程中把夫妻相互忠實義務寫進法條,體現了立法的進步。但是《婚姻法》的修訂至今已經18年了,時代在發展,心態在變化,除了與婚姻關係息息相關的經濟形勢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外,社會觀念、人的觀念也在發生著變化,過去如過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婚外性關係,現在也得到了一部分人的寬容和諒解,但是,所謂的情感不出軌、肉體出軌,雙方自願,等等所有這些藉口事實上都是違反忠實義務者給自己的遮羞布。婚外性行為行為不僅侵犯了婚姻關係中另一方的配偶權,而且還可造成配偶另一方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其對婚姻關係造成的損害程度上實際上並不亞於法律規定的重婚與同居。

迴歸到吳秀波與陳某事件中,或許兩人之間曾經發生過愛情,但是古往今來,無論是在國內還是國外,婚外發生的感情無論有多麼美好,都會被社會認定為一種“孽緣”,從來就沒有得到過好的下場,而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人們觀念的更新,各種因素糾纏之下的感情並沒有想象的那樣美好,男女之間偷偷摸摸的發生關係,各自抱著不可告人的目的,對於社會風氣,對於家庭風氣,對於家庭成員均會造成莫大的傷害,一旦曝光,輕則造成家庭破裂,對於有孩子的家庭,還會給無辜的孩子帶來嚴重的傷害,此外,家庭是社會的細胞,一個家庭的破裂,將影響多個家庭的幸福與安寧,還會因此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後果嚴重,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婚外性行為絕不可以僅僅認定為一種與他人或社會無關的個人私事簡單進行譴責了事,而是必須以法律強制手段進行約束,應從法律規定上明確違背夫妻忠實義務行為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或者追究第三人破壞家庭的法律責任,使違法者受到法律的懲處。否則,就會如舞蹈演員金星所感嘆的:渣男特別多,一波接一波,到那時,層出不窮的婚外情事件將變成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如果彼時再通過立法進行解決,勢必將付出更多的社會成本代價,因此呼籲立即對《婚姻法》中有關夫妻相互忠實義務的條款和內容進行修訂,對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人設定具體、明確的法律責任,這也是此次吳秀波婚外情事件給我們的啟示。(完)

(雄律師簡介:郭力律師,浙江雄略律師事務所首席負責人、主任)

雄律師解讀丨吳秀波事件:對違反夫妻忠實義務者應追究法律責任!

建議對婚姻法相關內容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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