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律師解讀丨蘋果被開“禁止令”要提上訴?網友:真的不懂法!

雄律師解讀丨蘋果被開“禁止令”要提上訴?網友:真的不懂法!

《雄律師精彩案例解讀500篇》


【案情簡介】12月10日,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高通公司與蘋果公司專利侵權案件中,根據高通公司的申請,依法對蘋果公司作出了兩個“訴中禁止令”的裁定,裁定要求蘋果公司立即停止針對高通兩項專利的侵權行為,禁止侵權產品在中國進口、銷售和許諾銷售。據報道,蘋果公司對於福州中院的上述裁定表示不服,認為並沒有侵犯相關專利,並將提起上訴。那麼,蘋果公司對本案裁定不服提出上訴,這樣的做法符合法律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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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與高通專利之爭

【雄律師解讀】雄律師認為,蘋果公司對本案裁定提出上訴程序上並不符合法律規定。本案中,對於蘋果公司實際是否侵犯了高通公司的專利權,還有待於法院的審理和對事實的查明,最後的裁判結果尚不得而知。但是對於這次高通公司在訴訟過程中向法院申請對蘋果公司的“禁止令”,則屬於行使訴訟權利的行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其實質是民事訴訟程序中的一種“保全”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章“保全和先予執行”中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本案中,福州中院的裁定就是屬於“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的“禁止令”類別。

對於“禁止令”的申請條件和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六條也作了明確規定。該條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這也就是我們平常說的“訴前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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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保護

根據上述規定,禁止令的申請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首先,有權提出申請的必須是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其他人無權提出申請;其次,必須是針對正在實施或即將實施的侵權行為提出,比如侵權產品正在設計、加工、製造、發佈、銷售或者即將銷售等等;還有,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比如,不進行阻止將被公開發布或者進行銷售,一旦發佈或銷售則損失難以挽回;最後,應當在起訴前向法院提出。同時,該條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應當立即執行。 與“訴中禁止令”不同的是,“訴前禁止令”對於申請人的起訴期限作出了明確規定,要求自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起訴,如逾期不起訴,就會解除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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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受保護

但是無論是“訴前禁令”還是“訴中禁令”,兩者都屬於民事訴訟過程中的“保全措施”,對於“禁止令”裁定不服的救濟途徑還是一樣的,無論是《專利法》第六十六條還是《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均規定了如果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複議一次的權利,任何一方如果不服裁定,都可以在裁定書中告知的複議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但是複議期間並不會停止裁定的執行,其目的也是為了防止被申請人在複議期間繼續其侵害行為。

雄律師認為,本案中,蘋果公司如果對禁止令裁定提出上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救濟途徑和程序,法院肯定不會受理,許多網友也認為此舉說明蘋果公司“真的不懂法!”。但是如果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複議申請,則法院將依法受理並進行審查,審查後如果認為複議理由成立,就會撤銷福州中院的“禁止令”裁定,如果理由不成立,則蘋果公司只能依法執行裁定書確定的義務,所有的一切只能等到案件的最終審理結果再說了。(完)

(雄律師簡介:郭力律師,浙江雄略律師事務所首席負責人、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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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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