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提莫直播未經授權歌曲 鬥魚被判為侵權“買單”

近日由於主播馮提莫在直播節目中使用了未經授權的歌曲,直播平臺鬥魚被訴至法院。2018年12月27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公開宣判,鬥魚公司賠償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經濟損失2000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3200元。據介紹, 2018年2月14日,網絡主播馮提莫在鬥魚公司經營的鬥魚直播平臺進行在線直播,其間播放了歌曲《戀人心》,時長約1分10秒(歌曲全部時長為3分28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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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有網友表示稱,這玩意不太懂,那麼是不是隻要用別人創作的歌曲盈利了,就得給別人錢?如果是,那麼草根明星都沒辦法唱歌了。有些作者是願意把歌貢獻給所有人拿來進行商業活動的,有些的就必須要授權。看作者自己。這叫知識產權,歌曲作為知識產權的一部分,理應收費。或者你選擇已經過了保護期的歌曲,或者你去找歌手本人或者相關組織拿到授權,再或者你所用歌曲目的是非盈利式的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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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過來講,製作方和版權方如果讓我們聽到不想聽的歌曲,製作方和版權方是不是應該應繳納耳朵使用費和賠償精神損失費?好不容易社會意識進步了,知道保護版權了,就你這種傻帽拖後腿整天就想著免費。商業用途,拿工資的直播唱歌就屬於用於商業行為了,更何況唱的過程還不停地收土豪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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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法盲就別瞎評論了好嗎?作者的音像權已經籤給音協了,馮提莫用別人的歌做商業行為傳播,本身就是侵權,另外一群人說草根歌手沒法發展?人又不是以直接商業性質的形式賺錢,還有說酒吧駐唱的人也沒把音源放到網上傳播啊。這就是跟馮馮提莫的區別 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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