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基因编辑,是魔盒还是神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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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 | 谢雨晴

11月26日,人民网刊发了一篇《世界首例免疫艾滋病的基因编辑婴儿在中国诞生》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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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称,来自中国深圳的科学家贺建奎在第二届国际人类基因组编辑峰会召开前一天宣布,一对名为露露和娜娜的基因编辑婴儿于11月在中国健康诞生。

完成这个项目的,是中国深圳南方科技大学的贺建奎团队。贺建奎在生育治疗过程中,改变了 7 对夫妇的胚胎,其中男方感染 HIV,女方未感染。他采用 CRISPR-Cas9 基因编辑技术,将 Cas9 蛋白和特定的引导序列,注射到还处于单细胞的受精卵里,修改了一对双胞胎的基因,让这对双胞胎出生之后天然就能抵抗艾滋病。

报道称这是世界首例免疫艾滋病的基因编辑婴儿,也意味着中国在基因编辑技术用于疾病预防领域实现历史性突破。

“世界首例”“基因编辑婴儿”“免疫艾滋病”,仅仅是一天不到的时间,这条爆炸性的新闻就引来了无数的争议。

不过,现在人民网深圳频道已经找不到这篇稿件。

因为“基因编辑婴儿”成为舆论焦点的南方科技大学副教授贺建奎,刚刚结束了在香港第二届国际基因编辑峰会的演讲。他介绍了他的基因编辑,并称如果他自己的孩子也在相同的(艾滋病)的处境,他会第一个开展实验。

多方回应

但是从目前信息看来,事件发酵的24小时之内,相关资料显示的所有与这项试验相关的涉事方均已出面否认与贺建奎该项试验有关系。而其他方面则主要是公开声明对该项实验的不满。

南方科技大学:不知情

作为贺建奎的工作单位。南方科技大学于26日在官网发布声明称:看到贺建奎对人体胚胎进行了基因编辑研究,该校深表震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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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科技大学还称,贺建奎副教授已于2018年2月1日停薪留职,离职期为2018年2月至2021年1月。

而据中国临床试验注册中心上深圳和美妇儿科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申请书显示,贺建奎的基因编辑婴儿项目时间为2017年3月到2019年3月。也就是说,在进行试验时,贺建奎仍未停薪留职。

不过,在27日又曝出参与试验志愿者的知情同意书中显示:经费来自南科大。目前,南方科技大学就此事没有明确回应。

深圳科创委:

根据中国临床试验注册中心官网信息,贺建奎于11月8日在该中心注册《HIV免疫基因CCR5胚胎基因编辑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估》项目,该研究的经费或物资来源为“深圳市科技创新自由探索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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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在11月26日晚间紧急回应称,从未立项资助“CCR5基因编辑”项目,亦未资助南方科技大学贺建奎、覃金洲及深圳和美妇儿科医院在该领域的科技计划项目。该研究的临床注册信息上登载“经费或物资来源为深圳市科技创新自由探索项目”不属实。

与贺建奎没有合作

根据中国临床试验注册中心信息,贺建奎上述试验的伦理审查方和研究实施地点均为深圳和美妇儿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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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医院的法人代表为林玉明,是“莆田系”代表人物。在一份名为《深圳和美妇儿科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申请书》的文件上,包括该院领导黄华锋在内的7人签字同意了贺建奎试验“符合伦理规范,同意开展”。

但是,11月27日,深圳和美妇儿科医院总经理程珍对记者表示,医院怀疑贺建奎报告作假,已经向警方报案。

该院一位已经离职的医务部主任秦苏骥表示,他询问了部分签名者,均表示笔迹是真实的,但对此事件确没有任何印象。

卫计委官方:启动调查

深圳市卫计委官方微信公众号回应称,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伦理委员会设立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机构的执业登记机关备案”,经查,深圳和美妇儿科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这一机构未按要求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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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已于11月26日启动对该事件涉及伦理问题的调查,对媒体报道的该研究项目的伦理审查书真实性进行核实,有关调查结果将及时向公众进行公布。

百余名生物学者:联名反对

在“贺建奎宣布免疫艾滋病的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发酵数小时之后,上百名中国学者联合署名发表声明,直指这项所谓研究的生物医学伦理审查形同虚设。直接进行人体实验,只能用“疯狂”来形容。对于在现阶段不经严格伦理和安全性审查,贸然尝试做可遗传的人体胚胎基因编辑的任何尝试,作为生物医学科研工作者坚决反对,强烈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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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位CRISPR Cas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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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CRISPR Cas9基因编辑技术方面获得重大突破而声名鹊起的詹妮弗·杜德纳 (Jennifer Doudna)26日在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网站上发表对全球首例基因编辑婴儿一事的回应。詹妮弗·杜德纳表示,假定今天的新闻得到证实,这使得对基因编辑技术的使用限制更为紧迫,我们应该限制对人类胚胎细胞的基因编辑仅仅用于确切的未被满足的医学需求。

同日,麻省理工学院博德研究所张峰教授也对此事发表了声明。张峰表示,敲除CCR5基因可能让一个人对西尼罗河病毒(West Nile virus)更加易感;考虑到基因组编辑技术还处于早期研究研究,支持全面叫停移植经过编辑的胚胎,直到建立一整套考虑周全的安全措施之后再开放。

科技部、中科院:

伦理法规明确禁止

27日下午,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部长茶座”活动中,科技部副部长徐南平对引起社会极大关注的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做出回应。

徐南平表示,2003年颁布的《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规定,可以以研究为目的,对人体胚胎实施基因编辑和修饰,但体外培养期限自受精或者核移植开始不得超过14天,而本次“基因编辑婴儿”如果确认已出生,属于被明令禁止的,将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例进行处理。

27日,中国科学院学部官方网站发布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声明,表示坚决反对在伦理法规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开展人类胚胎基因编辑临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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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写道,近日,国内外媒体爆出免疫艾滋病基因编辑婴儿诞生的消息,对此中国科学院学部高度重视。作为负责组织和领导学部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工作的专门委员会,中国科学院学部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发表如下声明:我们高度关注此事,坚决反对任何个人、任何单位在理论不确定、技术不完善、风险不可控、伦理法规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开展人类胚胎基因编辑的临床应用。我们愿意积极配合国家及有关部门和地区开展联合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呼吁相关调查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进展和结果。

伦理之思

伦理之伤

“伦理”是在本次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中被提到最多的词汇之一,贺建奎的项目涉及了哪些伦理问题?又是为什么招致这么多的谴责呢?

1.孩子们的健康:

两个或已被实施手术的孩子,即便加大对他们的后续观察和检测,就目前的医学程度而言,还无法检测孩子正常与否,其将面临怎样的风险也无法预估,两个孩子要终身在这次所谓“历史性突破的”基因编辑隐藏的未知风险中度过。而他们本来可以通过更安全更有效的HIV阻隔技术诞生。

2.对人权的尊重:

婴儿也是人,也拥有选择的权利。对胚胎的研究应当适可而止,一但越线,就是对人类个体权利的漠视与侵害。

据我国科技部、卫生部印发的《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

(1)利用体外受精、体细胞核移植、单性复制技术或遗传修饰获得的囊胚,其体外培养期限自受精或核移植开始不得超过14天。

(2) 不得将前款中获得的已用于研究的人囊胚植入人或任何其他动物的生殖系统。

即使是在基因编辑研究相对开放的英国,目前虽允许人体胚胎的基因研究,但法律仍不允许对人类胚胎进行基因编辑后移植入子宫,更不准诞生基因编辑儿。

3.影响人类基因池:

目前被允许进行编辑的只有人体的体细胞,绝不包括人类的生殖细胞。即便是在体细胞修复上,大多数国家也只停留在研究层面,真正投放在临床上的案例屈指可数。

而对生殖细胞的改写,在任何国家都已被明令禁止。被改写的生殖细胞会影响其子孙后代,甚至随着现象的普及、改变整个人类的基因池。

4.新的阶级分化:

即便基因编辑技术已完全成熟到风险可控,一旦该项目被推广,那么就会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想变漂亮、变聪明的人,都能改变自己或者后代的基因。甚至像电影里演的那样——淘汰所谓弱势基因,实现基因定制。而这背后带来的社会问题,将无法估量。

保护伦理之路

弗朗西斯•福山在《我们的后人类未来:生物技术革命的后果》中发出了警告:生物科技如果漫无节制的发展下午,会根本改变人性和社会,人性成分的丧失有可能反映在社会结构中,使社会明显分层,最终导致人类丧失道德选择的能力,这就是“后人类未来”。

为了人类社会的健康发展,我们也投入了诸多努力。

目前国际上主流医学界在基因编辑问题上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共识。

2015年12月,由美国国家科学院、美国医学科学院、中国科学院、英国皇家学会联合组织的首次人类基因编辑峰会在美国华盛顿召开,就该技术的科学性与其运用展开了多方面讨论。根据任务部署,美国国家科学院、美国医学科学院会后立即成立了由22位学者组成的人类基因编辑研究委员会,就人类基因编辑的科学技术、伦理与监管开展全面研究。在14个月后即2017年2月 15日,人类基因编辑研究委员会正式就人类基因编辑的科学技术、伦理与监管向全世界发布研究报告,将人类基因编辑分为基础研究、体细胞、生殖细胞/胚胎基因编辑三大部分,分别就这三方面的科学问题、伦理问题以及监管问题进行了讨论并提出相关原则

可以在现有的管理条例框架下进行:包括在实验室对体细胞、干细胞系、人类胚胎的基因组编辑来进行基础科学研究试验。

利用现有的监管体系来管理人类体细胞基因编辑研究和应用;

限制其临床试验与治疗在疾病与残疾的诊疗与预防范围内;

从其应用的风险和益处来评价安全性与有效性;

在应用前需要广泛征求大众意见。

有令人信服的治疗或者预防严重疾病或严重残疾的目标,并在严格的监管体系下使其应用局限于特殊规范内,允许临床研究试验;

任何可遗传生殖基因组编辑应该在充分的持续反复评估和公众参与条件下进行。

人类基因编辑研究委员会特别就可遗传生殖系统基因编辑提出10条规范标准

(2)仅限于预防某种严重疾病;

(3)仅限于编辑已经被证实会致病或强烈影响疾病的基因;

(4)仅限于编辑该基因为人口中普遍存在,而且与平常健康相关、无副作用的状态;

(5)具有可信的风险与可能的健康好处的临床前和临床数据;

(6)在临床试验期间对受试者具有持续的严格的监管;

(7)具有全面的、尊重个人自主性的长期多代的随访计划;

(8)和病人隐私相符合的最大程度透明度;

(9)在公众的广泛参与和建议下,持续和反复核查其健康与社会效益以及风险;

(10)可靠的监管机制来防范其治疗重大疾病外的滥用。

一些西方国家如英国、加拿大、欧洲联盟、澳大利亚,以及亚洲的日本、新加坡等国家都为了人类干细胞的研究特别通过法案监管。其中在管理及监督管方面经验较丰富、制度较完善的是英国,英国在监管使用人类胚胎干细胞,胚胎克隆技术等技术时,主要通过三重机构来运作,它们分别是“人类人工受精和胚胎管理局”(英文简称HFEA)、“英国伦理委员会局”(UKECA)、“英国国家干细胞库”(UKSCB)。在实际操作时,这三重机构是相互联系,重叠运作的。

中国对于涉及人类胚胎操作的科学研究也有着详细严格的规定和规范:

如科技部和原卫生部2003年联合下发的

《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中就明确规定:“不得将获得的已用于研究的人囊胚植入人或其他动物的生殖系统”。但该《指导原则》缺乏实施细则,且未充分考虑到有关的伦理分歧,在具体的审查上没有建立科学、客观、合理的标准化操作规程,尚不能有效地按照国际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因而操作性不强。

在2012年公布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中,中国政府也对于收集、保藏和利用人类遗传资源过程中的知情同意等重大原则做了明确的规定。

2017年科技部最新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办法”中也明确将“涉及存在重大风险的人类基因编辑等基因工程的研究开发活动”列为高风险等级,要求各科研机构进行严格管理。中国基因编辑相关领域研究人员近年来也多次召开研讨会并达成广泛共识,即:坚决反对现阶段开展以生殖为目的的基因编辑临床实验。

如果医疗机构违反法定程序,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布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可以对违反程序的机构采取罚款以及其他相应的行政处罚。

技术可控,人心难测。恰如人言,技术应用存在一个限制,但它不是来自于技术本身,而是来自于人本身。

限制人的除了伦理,还有法律。首例基因编辑婴儿以如此莽撞的方式来到世间,说明我们的法律法规还有很多需要完善之处,科学伦理的监管、审查机制也有不少漏洞,都亟待亡羊补牢。

没有足够的准备,我们如何保证打开的会是阿拉丁的神灯,而不是潘多拉的魔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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