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奇信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註銷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離職員工已獲授但未行權股票期權的公告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离职员工已获授但未行权股票期权的公告

證券代碼:002781 證券簡稱:奇信股份 公告編號:2019-025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深圳市奇信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19年4月26日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和第三屆監事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註銷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離職員工已獲授但未行權股票期權的議案》。具體情況如下:

一、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實施情況簡述

1、2016年3月25日,公司分別召開第二屆董事會第十八次會議和第二屆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關於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公司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宜的議案》、《關於〈深圳市奇信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等相關事項。

2、2016年5月19日,公司召開2015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關於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公司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宜的議案》、《關於〈深圳市奇信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等相關事項。

3、2016年5月24日,公司分別召開第二屆董事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和第二屆監事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向股權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的議案》。董事會同意授予57名激勵對象458萬份股票期權,股票期權的授予日為2016年5月24日。

4、2016年6月22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及指定信息披露網站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關於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授予登記完成的公告》(2016-052),經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審核確認,公司完成了2016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期權授予登記工作,期權簡稱:奇信JLC1,期權代碼:037715。

5、2017年4月26日,公司分別召開第二屆董事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和第二屆監事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註銷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第一個行權期未達行權條件對應股票期權的議案》、《關於註銷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離職員工已獲授但未行權股票期權的議案》,公司董事會同意註銷57名激勵對象在第一個行權期對應的91.60萬份股票期權(包含三位離職員工第一個行權期對應的6.60萬份);同意對已離職的3名激勵對象張軼、葉志軍、車力已獲授但尚未行權的剩餘26.40萬份股票期權進行註銷。本次註銷完成後,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剩餘已授予未行權期權數量變更為340萬份。

6、2018年4月23日,公司分別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和第三屆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註銷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第二個行權期未達行權條件對應股票期權的議案》、《關於註銷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離職員工已獲授但未行權股票期權的議案》,公司董事會同意註銷54名激勵對象第二個行權期對應的股票期權合計127.5萬份(已包含離職的8名員工對應的第二個行權期的股票期權),以及8名已離職激勵對象彭及港、彭鵬、羅烈成、薛明、朱磊、劉暢、丁治坤、洪展輝已獲授但未行權的剩餘股票期權合計32萬份(第三個行權期和第四個行權期對應的股票期權)。本次註銷完成後,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剩餘已獲授未行權期權數量變更為180.5萬份。

二、本次註銷部分股票期權的情況說明

按照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第十二節第二條“激勵對象個人情況發生變化”處理方式中“激勵對象因辭職而離職的,自離職之日起所有未行權的股票期權(包括尚未進入行權期的部分和已經達到行權條件但尚未行權部分)即被取消”,由於激勵對象中溫日平、李強、楊瓊、鄧清、唐德財、羅東、陳園新7人因辭職而離職,公司擬註銷上述7人已獲授但未行權的剩餘股票期權。

因公司未能達到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第三個行權期的業績考核目標,公司完成註銷第三個行權期對應的股票期權144.4萬份(已包含上述7名離職員工第三個行權期對應的20.4萬份),以及7名離職員工已授予但未行權的剩餘股票期權5.1萬份(第四個行權期對應的股票期權)後,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剩餘已授予未行權期權數量將變更為31萬份。

三、本次註銷部分股票期權對公司的影響

本次註銷離職員工已獲授但未行權股票期權事項不會對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實質性影響。公司管理團隊將繼續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盡力為股東創造價值。

四、獨立董事意見

獨立董事認為:由於激勵對象中溫日平、李強、楊瓊、鄧清、唐德財、羅東、陳園新7人因辭職而離職,公司擬對已離職的激勵對象所獲授所有未行權的股票期權予以註銷,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及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相關規定,未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的權益,不會對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實質性影響。因此,同意註銷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離職員工已獲授但未行權股票期權。

五、監事會意見

經審核,監事會認為:由於激勵對象中溫日平、李強、楊瓊、鄧清、唐德財、羅東、陳園新7人因辭職而離職,公司擬對已離職的激勵對象所獲授所有未行權的股票期權予以註銷,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及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相關規定,未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的權益,不會對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實質性影響。因此,我們同意註銷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離職員工已獲授但未行權股票期權。

六、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公司對本激勵計劃本次股票期權的註銷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規定。

本次股票期權註銷尚需向中國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請辦理相關注銷手續。

七、備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決議》

2、《公司第三屆監事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議》

3、《獨立董事關於第三屆董事會第三十七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4、《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關於深圳市奇信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註銷部分股票期權事宜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奇信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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