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說到“家庭暴力”,小編首先想到的就是電視劇《不要和陌生人說話》的劇情,女主角不堪忍受丈夫的
家暴,駕車逃出家門。![鹽亭一女子疑似遭遇家暴,街頭痛苦倒地,110/120都來了](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每次看到這樣的場景,小編都非常氣憤,本來以為這種事一般只發生在電視劇裡,沒想到,類似的事件居然發生在了我們鹽亭
據網友爆料:今日早上新東街,附近發生了一件類似於家庭糾紛、家庭暴力事件。裡三層外三層都圍滿了人,據說男的早上喝了一點酒,就把女的給打了,還打的不輕,男的還把孩子帶走了,女的不放心,追出來哭倒在地,旁邊好心人打了110和120
![鹽亭一女子疑似遭遇家暴,街頭痛苦倒地,110/120都來了](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遭遇家庭暴力時你該怎麼做?
以往在遭遇家庭暴力時
很多女性會容忍對方
但施暴者往往會變本加厲
什麼是家庭暴力
以及面對家庭暴力
我們應該如何保護自己
Q:
什麼是家庭暴力?
A:
1.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2. 國家禁止的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Q:
哪些人受《反家庭暴力法》保護?
A:
1.本法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
2.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執行。
3.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給予特殊保護。
Q:
遭受家庭暴力以後,該怎麼辦?
A:
1.離開施暴現場,避免矛盾激化,切記不要以暴抗暴。
2.注意及時收集保存人證、物證。
3.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
4.撥打110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必須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鑑定傷情,並視情節而定適時出具告誡書。
5.受傷後及時到醫院就診,並保管好相關證據。
6.如果面臨危險或者無處可去,可到當地家暴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申請臨時生活幫助。
7.可以去當地調節機構、法律援助機構,尋求法律幫助和支持。
8.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起訴。
9.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者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加害人,應當繼續負擔相應的贍養、扶養、撫養費用。
Q:
遭受家庭暴力後,如何保存證據?
A:
1.注意收集家庭暴力現場物證,如毀壞的物品,撕壞的衣服,有血跡的衣物、兇器等。
2.保存好書證,如施暴者的悔過書、保證書,威脅或者承認施暴的短信、微信等聊天記錄以及錄音,傷害情況錄像等。
3.尋找證人,如子女、鄰居等,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4.向公安機關報案後,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告誡書和其他案卷材料等都是證據。
5.在醫院救治過程中,保存好病例、診斷證明、傷情鑑定結論和照片等。
6.申請司法鑑定後,司法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結論。
7.向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組織求助的記錄。
Q:
哪些機構在發現家庭暴力時,必須向公安機關報案?
A:
1.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時,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2.未按規定報案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3.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Q:
家庭暴力的情節不同,對施暴者的處罰有哪幾種情形?
A:
1.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實施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
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書送交加害人、受害人,並通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查訪,監督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
2.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3.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Q:
什麼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A:
1.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3.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Q:
關於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具體規定
A:
人身安全保護令最重要的作用就是預防家庭暴力的發生和再次發生。
1.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2.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1)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3)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4)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3.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4.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後,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
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
5.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Q:
反家庭暴力是誰的責任?
A:
1.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
2.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都要依法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3.用人單位發現本單位人員有家庭暴力情況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做好家庭矛盾的調解、化解工作。
4.負有反家庭暴力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家和萬事興,家旺國太平”
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
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和義務
讓我們攜起手來
為營造良好的家庭氛圍
為建設和諧發展的社會環境
為譜寫平安幸福的中國夢
奉獻巾幗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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