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是幌子實為“套路貸”圈套

東北網4月30日訊 假借“民間借貸”的幌子,通過“虛增債務”、“製造虛假借貸照片”、“肆意認定違約”、“脅迫逼債”等方式非法佔有他人財物……日前,東安區人民法院對劉某、陳某、呼某犯詐騙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

2016年2月23日,被告人劉某借用同學身份成立了某房產經紀有限公司並實際經營管理。劉某與被告人陳某、呼某是朋友關係,三人經常在一起研究如何賺錢。2016年年末,劉某與陳某在一朋友處瞭解到“套路貸”,隨即與呼某一起共同商討按“套路貸”模式賺錢,並以該房產經紀公司為經營地點,將呼某發展成為公司的員工。此後,三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的幌子,通過“虛增債務”、“製造虛假借貸照片”、“肆意認定違約”、“脅迫逼債”等方式非法佔有他人財物。

以詐騙被害人何某為例,經被告人陳某介紹,被告人劉某對被害人何某高額利息放貸。何某想借款兩萬元用於償還同事債務,時間為半個月。被告人呼某從其朋友處借來兩萬元放貸給何某,之後劉某、陳某、呼某以利息、服務費等名義扣款6000元,實際只給何某1.4萬元,並騙取何某簽了4萬元的借款協議,稱到期還兩萬元就行,期限為兩個月。因何某有工作單位,在兩個月的借款期限內,劉某等人多次要求何某還款,期間,何某通過微信給劉某轉賬4700元。在借款期限快到時,在劉某等人多次滋擾下,何某無奈償還劉某等人4萬元清賬。

經東安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期間,被告人劉某、陳某、呼某在我市實施多起犯罪活動,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社會影響惡劣,給被害人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最終,法院以詐騙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分別判處被告人劉某、陳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3萬元;以詐騙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呼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4萬元;並判決追繳三被告人犯罪所得贓款返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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