唏噓!因急於探望母親 男子拉拽公交司機 涉罪後錯過最後一面

通訊員 範躍紅 周筱贇 見習記者 李燦

唏嘘!因急于探望母亲 男子拉拽公交司机 涉罪后错过最后一面

資料圖。本端記者於詩奇、尹海木攝

因公交車錯過站點,急於探望母親的浙江省新昌縣男子張某拉拽公交車司機,導致公交車失控,車內駕駛員和乘客不同程度受傷。4月16日 ,經新昌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一審判處張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獲刑三年零六個月。

去年10月13日,一輛城鄉公交車從新昌縣客運西站駛往東茗鄉白巖方向,張某帶著妻子和孩子前去照料自己生病的母親。臨近長樂自然村的站點,張某喊了幾聲“下車”,但司機並未聽清,車子錯過了該站點,繼續往前行駛。

張某見司機沒有停車,大聲質問司機,司機解釋自己沒有聽見,而且因為公交車有專門的路線,現在沒有辦法中途停車。他告訴張某,下一個站點距離長樂自然村站只有百來米,在那個站點下車就可以了。

當車子緩緩停靠站點時,張某卻窩著一肚子的火始終不肯下車,車上的15名乘客見張某的妻兒已經下車,張某卻僵持著不肯罷休就好言相勸。

司機等了幾分鐘後見坐在後排的張某無動於衷,就啟動車輛繼續向前行駛。一氣之下的張某按捺不住內心的不滿,從後排座位衝到司機身邊,拉拽司機的右肩膀,導致司機雙手偏離方向盤,車輛撞向路邊花壇,車內駕駛員和乘客不同程度受傷。

“我是一時衝動!”原來,張某的母親身患疾病,要及時服用藥物。那一天,張某原本打算到家中探望自己的母親,眼見著錯過了站點無法及時服侍母親吃藥,情急之下愈加生氣,繼而犯下了愚蠢的錯誤。

“你有想過你拉拽司機的手臂,可能危及的是車上15名乘客的生命安全,若是車子不慎滑出路面怎麼辦?若是當時路上有其他行人又該怎麼辦呢?”面對檢察官的訊問,張末握緊雙手,後悔不已!

令人唏噓的是,該案辦理期間,張某的母親終因病去世。張某一份孝心,卻因一時衝動,錯過了見母親最後一面的機會,釀成一輩子的遺憾。

檢察官說法:

“方向盤搶奪大戰”、拉拽公交司機的案件屢見不鮮,重慶萬州公交墜江事件更是令人痛心。法律重錘之下,引發了我們對這些事件的思考。

1、管理情緒,切莫衝動。

生活和工作中的壓力,時常輕易點燃我們內心的負面情緒。在公共場所切莫讓衝動左右自己的情緒,不要因為肆意發洩情緒,最終成為鬧劇和悲劇的始作俑者。

2、即為規則,必須遵守。

每一個行業都有自己的規則,身為公民的我們在參與公共生活中就要扮演好自己的角色,不論是乘客還是司機,亦或是其他社會角色。這是對規則和道德的遵守,亦是對其他生命的尊重!

3、拒絕冷漠,時刻警醒。

在公共安全問題面前,沒有人是吃瓜群眾。當類似的危險發生,請不要當看客,勇敢對這種行為說不。生命無法重來,你我定當珍惜!

【浙江新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安全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規定:

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駕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1.在夜間行駛或者惡劣天氣條件下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的;

2.在臨水、臨崖、急彎、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橋隧路段及其他易發生危險的路段實施的;

3.在人員、車輛密集路段實施的;

4.在實際載客10人以上或者時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的;

5.經他人勸告、阻攔後仍然繼續實施的;

6.持械襲擊駕駛人員的;

7.其他嚴重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

實施上述行為,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一般也不得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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