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君書》與古代中國王朝制度

《商君書》與古代中國王朝制度

中國王朝

本次介紹的幾篇包括了中國古代封建王朝統治制度,其中有監督官吏、地方上計、編戶齊民(上文《境內篇》)、教化(宣講法令)百姓。

以上制度並非全然商君和秦國創立,編戶齊民制度在西周時即出現,戰國時各國沿用;地方上計在戰國時期各國均已實行;齊威王對官吏的考核;法令宣示於民眾,可追溯至鄭國子產作“刑書”。

《商君書》與古代中國王朝制度

一鳴驚人—齊威王

這並非在否定秦朝作用,秦王朝在“壹言、壹民”理論(更接近韓非子學說)主導下整合制度,成為後世中央集權式王朝效法的制度雛形,正所謂“百代都行秦政法”。

《商君書》與古代中國王朝制度

中央集權

以下為《商君書》剩餘的三篇內容:

《禁使》:本篇仍是圍繞“賞功罰過”展開,前部分是一些借喻舉例來證明理論邏輯的合理性,而中後部分,則是涉及古代王朝的官員監察、地方上計制度,並提出了利益相關回避原則(相比舉賢不避親,確實這種觀念更加客觀合理)。

《商君書》中的律法制度並不相信“個人品格”,只以制度、規範來約束各行政環節中存在的“瀆職”“貪腐”現象,雖然在實際情況下屬於理想狀態,但其理念並無問題。

這裡需要吐槽一下,後世各王朝均採用這套模式,被後世的我們認為仍屬“人治”(但相對同時期的其他文明,這種制度性的行政模式已經是制度化、規範化),其原因除了大家都能想到的“儒家思想”對行政體系中官僚“道德層面”更看重些,還有重要的一點,即君王權力影響,這套體系太過於依賴君王本身,即使有些王朝在制度上避免君王肆意妄為,但是歷朝的君王只要肯做,都可以繞開臣子做任何事。

《商君書》與古代中國王朝制度

王安石變法——宋神宗

《慎法》:本篇主要內容為:國家應該以功勞選拔人才,以制度提拔人才,不因“賢”(道德)、“名”(名望)而直接選拔、任用……

然而,歷代秦王任用人才頗為“隨意”,商君在惠文王繼位初就被誣告謀反,甚至身死後被分屍;張儀、范雎、李斯等人是在秦王“面試”之後,才獲得重用機會,勉強可以認為合乎《商君書》中制度;昭襄王聽聞孟嘗君的“賢名”,請他到秦國做“相”,後又因別人讒言取消任命、抓捕他,秦王政先是下令驅逐六國客卿,後因李斯的《諫逐客書》而收回成命……實在是看不到《慎法》的體現。

《商君書》與古代中國王朝制度

吾欲與若復牽黃犬俱出上蔡東門逐狡兔

《定分》:該篇核心為“定名分”,“人主為法於上,下民議之於下,是法令不定,以下為上也。此所謂名分之不定也。夫名分不定,堯、舜猶將皆折而奸之,而況眾人乎?”,無論其中嚴格法令載體標準,設立御史成為監察官員,置三法官,還是“置法官吏為之師”,其根本目的就是確立嚴絲合縫、無懈可擊的管理制度下君王的名位。

初看本篇,或許有人會被其中的“條例”所吸引,如“天下之吏民雖有賢良辯慧,不能開一言以枉法;雖有千金,不能以用一銖”,但以整篇和整本書的思想理念分析,這些條例本質是保持臣民間的“靜態”關係,禁止“出格”舉動。也因此,秦律中的條例繁多苛細——有機會的話,我會介紹下“睡虎地秦簡”中的“秦律和案例”。

《商君書》與古代中國王朝制度

睡虎地秦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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