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君書》和秦法的限制——秦昭襄王與秦國政治

​楚地方數千裡,持戟百萬,白起率數萬之師以與楚戰,一戰舉鄢郢以燒夷陵,再戰南並蜀漢。又越韓、魏而攻強趙,北阬馬服,誅屠四十餘萬之眾,盡之於長平之下,流血成川,沸聲若雷,遂入圍邯鄲,使秦有帝業。楚、趙天下之強國而秦之仇敵也,自是之後,楚、趙皆懾伏不敢攻秦者,白起之勢也。身所服者七十餘城,功已成矣,而遂賜劍死於杜郵。

《商君書》和秦法的限制——秦昭襄王與秦國政治

秦宣太后

再次介紹《商君書》後續內容前,有些容易被誤解的地方需要說明,即《商君書》與秦國變法不是一回事。

《商君書》是學術作品,其中理念是圍繞某個核心思想,其理念不可避免理想化,該書對於帝王們的意義並非僅僅是那些處置條例,更重要的是“君王心術”“權謀手段”;

秦國變法是現實的國家政策變動,其中涉及的諸多問題並不能單純採用理論推導出的辦法,因此秦國的政治問題並不是單純依靠《秦律》和《商君書》就能完成,這也是“法家思想”中可以看做“理想主義”的地方。

最著名的例子就是《羋月傳》中的秦宣太后,歷史中的宣太后事蹟不做詳談,只提一下秦宣太后讓秦法和《商君書》面臨的難題。

《商君書》和秦法的限制——秦昭襄王與秦國政治

秦昭襄王

《商君書》與秦國變法後的關鍵為君權至上與軍功爵位制。然而秦宣太后雖然有功於國,卻任用親舊長期干政,秦昭襄王聽從范雎的建議,將宣太后及其四貴逐出咸陽。這裡突出的問題有三個,一是秦國制度下,後宮、外戚干政時如果秦王自身不想處置,其他人毫無辦法;二是四貴爵位、封地是否因功而來;三是昭襄王處置是否符合律法,除了宣太后與四貴,還有一位功臣能人被賜死,即白起。

《商君書》和秦法的限制——秦昭襄王與秦國政治

穰侯

綜合起來,法家制度下,君王所為只能依靠其自身素質,是否足夠冷靜、理性,是否聽取臣子言語,是否可以辨別臣子忠言、讒言,是否能約束自身慾望?這些疑問在秦始皇、秦二世等皇帝們過往中可以明確得到答案,單純依靠君王素質,法家制度下的龐大國土並不安全。

《商君書》和秦法的限制——秦昭襄王與秦國政治

指鹿為馬

下面繼續《商君書》中內容:

《算地》:本篇內容依舊冗雜,由君王/國家需要明確本國國力(民口數量、田地面積、兵力多少)引出做出決策時應考慮自身條件,進而說明君王操控國家統治的重要權柄,即名、利、賞、罰。我其實搞不明白這是如何聯繫起來的。實際上本篇是在告誡君王應該有自知、自查、分清主次、靈活利用權柄的能力。

《開塞》:本篇是以臣子的角度去“勸諫”君王,“上世親親而愛私,中世上賢而說仁,下世貴貴而尊官。上賢者以道相出也,而立君者使賢無用也。親親者以私為道也,而中正者使私無行也。此三者非事相反也,民道弊而所重易也,世事變而行道異也”,以今民不如上古之民淳樸,緩解實行“嚴刑峻法”對君王的道德壓力。“故王者以賞禁,以刑勸;求過不求善,藉刑以去刑”,“重刑輕賞”是秦法特點。

《壹言》:本篇倒是主題明確,“壹言”即政令、權柄、戰略目標出於上,定於一,另一方面則是告訴君王如何利用“刑賞”達到這一目的,“故聖王之治也,慎為、察務,歸心於壹而已矣”。

《錯法》:“錯”通“措”,即推行律法。本篇是告誡君王“賞罰分明”,臣民必須有“功”才能賜予爵位、俸祿。這裡簡單總結一下,以《商君書》的邏輯,功賞是實行秦法後的因果關係。首先是弱民、辱民,讓民眾(再次強調秦法之下臣民不分)期待國家允許擁有的官、爵、祿、宅等,為此,民眾需要爭奪“功勳”,而“功勳”的審核要嚴,“功勳”對應的“賞賜”要輕。

《商君書》和秦法的限制——秦昭襄王與秦國政治

秦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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