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分勢力範圍強迫交易 澧縣3名“砂霸”獲刑

本報訊(通訊員 易浩)4月23日,澧縣法院對3名強買強賣的“砂霸”進行一審宣判,被告人肖某、黃某軍、任某貴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至1年不等,各並處罰金4000元。

2015年開始,被告人肖某、黃某軍、任某貴與張某桂(已判刑)合謀強佔澧縣杏林灣小區黃砂、水泥等裝修材料的經營。後因發生矛盾,協議分組,被告人肖某、張某桂一組,被告人黃某軍、任某貴一組,在該小區內劃分勢力範圍“經營”。幾名被告人單獨或共同在該小區內8次強迫小區業主從其手中購買黃砂、水泥等裝修材料,或者強迫他人退出供應黃砂給該小區業主。

2015年8月,澧縣某裝修公司在給杏林灣小區業主裝修房屋時,從談某處購買了黃砂,被告人黃某軍、任某貴得知後,採取言語威脅等手段強迫裝修公司從他們手中購買黃砂,爾後與張某桂一起將談某等人在該小區銷售黃砂的事實告知了被告人肖某。之後,幾名被告人強迫談某等人退出在該小區的黃砂銷售。

2018年3月至4月,被告人黃某軍、任某貴、肖某、張某桂等人先後3次阻止王某軍運送黃砂進入杏林灣小區。3月7日,被告人黃某軍、任某貴在杏林灣小區採取拍打玻璃、強行拉人下車等手段阻止王某軍運送黃砂,後在王某軍報警後逃離現場。次日,王某軍運送裝修用黃砂至杏林灣小區時,被告人肖某、張某桂等人在匯景中央小區門口將王某軍運砂車輛攔住,阻止對方運砂,並損壞車輛反光鏡,在王某軍報警後逃離現場。

法院審理認為,3名被告人以威脅、強迫等手段,多次強迫他人買賣商品或者退出特定經營活動,其行為已經構成強迫交易罪。被告人多次強迫交易行為擾亂了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系惡勢力犯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法制週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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