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事業單位公基:關於刑訴證據物證與書證的區分

一、法定證據種類

2019事業單位公基:關於刑訴證據物證與書證的區分

法定證據種類包括:(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害人陳述;(5)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6)鑑定意見;(7)勘驗、檢查、偵查實驗、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認等筆錄;(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二、物證

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以其自身的存在狀況來證明案件事實。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腳印、指紋、筆跡。

三、書證

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者其他物質材料。如:記載犯罪過程的日記本。

四、兩者區分

一件物品可以是書證也可以是物證,如果是以此物品本身的外觀、形狀、數量、大小等本身的作為證據則是物證,若是以其所記載的內容作為證據則是書證。

【例1】甲涉嫌走私淫穢物品,其非法攜帶的淫穢書刊,只能作為物證。

【答案】錯誤

【解析】既可以是書證也可以是物證,若是作為證據證明其走私的淫穢書刊的數量則是物證,若是為了證明這些書刊內容的淫穢性則是書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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