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案57人!

4月29日,呂梁中院快審快結了上訴人王貴福等8人犯詐騙罪、敲詐勒索罪一案,並依法進行了二審宣判。


此前,交口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王貴福等8人分別或共同犯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判處王貴福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二千元;判處郭文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其餘6名被告人分別犯敲詐勒索罪,被判處二年一個月至九個月十五天不等的有期徒刑和相應的罰金。

一審宣判後,王貴福、郭文不服,提出上訴。呂梁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

二審法院認為

上訴人王貴福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醫療保險金13917.6元,確已構成詐騙罪;上訴人王貴福夥同郭文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多次強行向他人勒索財物,其中,王貴福勒索94000元、上訴人郭文勒索60000元,其行為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上訴人王貴福、郭文等人所提向溫保勇主張鐵塔佔地補償款不構成敲詐勒索罪的意見,經查,在案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足以證實上訴人郭文夥同王貴福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多次以協商為名,採用滋擾、糾纏等軟暴力強行向被害人勒索所謂佔地補償款60000元的事實,該行為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故對該意見不予採納。


4案57人!


上訴人王貴福的辯護人所提本案不屬於惡勢力的辯護意見,經查,上訴人王貴福等人經常糾集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交口縣水頭鎮安頭村一帶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影響,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的“惡勢力”認定標準。

原判綜合考慮二上訴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人身危險性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判處刑罰適當,不存在量刑畸重的情形,且原判對二上訴人及辯護人所提量刑情節已作充分考慮。

綜上,交口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亦無不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呂梁中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近日,從介休市人民法院獲悉,田某林、田某勇等17人惡勢力犯罪團伙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一案,經兩級法院審理已結案,該案是介休市人民法院首起惡勢力犯罪團伙案件。


審理查明

被告人田某林、田某勇開設賭場,其餘15名被告人為該二人或其中一人積極提供接送參賭人員、記賬、放款、望風、抽水、場地等幫助;被告人田某林、田某勇、張某傑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被告人田某林、白某勇、楊某福、王某信以索債為目的,非法拘禁他人;被告人田某勇單獨及夥同被告人王某信、侯某平持兇器在公共場所隨意無故毆打他人,毀壞他人財物;被告人田某林還犯有受賄罪。上述被告人的行為,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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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被告人田某林犯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及受賄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五十二萬元;被告人田某勇犯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四個月,並處罰金三十萬元;被告人白某勇犯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五個月,並處罰金四萬五千元;其餘14名被告人被分別判處三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至一萬元不等的罰金。

判決後部分被告人向晉中中院提出上訴,晉中中法院審理後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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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五臺法院公開宣判了由忻州中院指定管轄,五臺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糜某海、韓某峰、柴某、王某東、糜某等人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惡勢力犯罪一案。

審理查明

2017年3、4月份,盧某向宮某硯借取現金2000元,約定每月300元利息,因宮某硯出事,欠條由柴某收留。2017年8月1日下午,糜某海、韓某峰、柴某、王某東、範某軍在繁峙縣大廣場相遇並相約去吃燒烤。在去吃燒烤的路上碰到盧某等人,糜某海向盧某討要欠款,盧某讓其出示欠條,糜某海讓王某東去取欠條,剩餘人去吃燒烤。後盧某和郭某鵬、張某等十餘人在吃燒烤的院內找到糜某海,並將糜某海拉走,糜某海與之爭吵,雙方開始推打,糜某海掏出隨身攜帶的匕首捅向盧某並致其受傷,郭某鵬找到一根木棍打到糜某海頭上,在打鬥過程中糜某海一方將燒烤攤塑料板凳扔向對方,韓某峰將塑料桶扔向對方,事後雙方逃散。2017年8月11日,糜某海、韓某峰、柴某、王某東、糜某、範某軍六人在繁峙縣向陽路某面館二樓匯合,糜某海與另五人說:“等會如果碰到盧某等人,再向他們要錢,如果他們動手打我們,我們也動手打他們”,五人都同意糜某海的意見,后王某東與糜某有事先離開,剩餘四人往大廣場走去。走到繁峙縣某KTV附近時,張某開車載郭某鵬、盧某等人在看到糜某海等人時,持砍刀、斧頭、“關公刀”等工具追糜某海等四人,一人持刀追韓某峰,剩餘人員將糜某海、柴某、範某軍圍住,韓某峰跑到某商廈附近找到一把洋鎬,在追打過程中有人對範某軍踢了幾腳,韓某峰持洋鎬站糜某海身後,王某東、糜某聞訊也趕到KTV門口站到糜某海身後,雙方對峙。糜某海與張某談欠款的事情,後有人報警,雙方逃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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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2015年7月28日,糜某海、韓某峰、柴某等人因王某將張姓女子帶上玩為由,在繁峙縣濱河北大道一燒烤攤附近持鎬把、檯球杆等工具將王某打傷住院。經鑑定,王某傷情構成輕微傷。

法院判決

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糜某海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韓某峰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被告人柴某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免予刑事處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被告人王某東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被告人糜某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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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臨汾市公安局直屬分局聯合古縣公安局偵辦的以白暘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集團案件,犯罪嫌疑人白暘(原蠍子幫老大,綽號暘哥)、白昀、劉亞楠、崔重陽、張濤(曾用名張亮)、梁博(蠍子)、吉峰嶽(嶽子)、呂貝貝(黑貝)、林少瑋(二鵬)等25人已被抓獲。經查,該犯罪集團涉及敲詐勒索、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開設賭場、聚眾賭博、故意傷害、強迫交易等犯罪。

為深挖徹查該集團所有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面向社會公開徵集白暘等人違法犯罪線索,望廣大受害人、知情人積極向公安機關反映、舉報,並敦促該集團其他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一、敦促在逃人員主動投案自首

目前,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集團骨幹成員包勇、張璐磊(二磊)等人在逃,現敦促所有涉案在逃人員主動投案自首,爭取認罪認罰從輕處理,否則被緝拿歸案,將嚴懲不貸。同時凡為違法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幫助偽造、毀滅證據、提供隱匿場所、交通工具、資助錢財或者提供其它條件包庇的,將依法嚴懲。

二、鼓勵廣大人民群眾積極提供違法犯罪線索

公安機關在偵辦該案的過程中發現,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集團實施的違法犯罪案件涉及人員廣、時間跨度長,為使公安機關徹底查清犯罪事實,依法、準確、全面、有效打擊以白暘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集團的囂張氣焰,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希望廣大人民群眾積極提供他們的違法犯罪線索,一經查實,公安機關將視情給予舉報人2000—50000元人民幣的獎勵,並對舉報人及其舉報的情況給予嚴格保密。

在逃人員:

包勇,男,身份證號碼142601197204272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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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勇)

張璐磊,男,綽號二磊,身份證號碼14100219820404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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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璐磊)

反映、舉報電話:

辛警官:15635773223

馬警官:13303478899

特此公告

臨汾市公安局直屬分局

古縣公安局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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