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行政管理相對人、吃瓜群眾可以被拘留

什么情况下,行政管理相对人、吃瓜群众可以被拘留

什么情况下,行政管理相对人、吃瓜群众可以被拘留

湖北恩施

4月25日22時30分左右,恩施市城管執法大隊機動中隊執法人員巡查至小渡船街道辦事處工農路時,發現某夜市有佔道經營行為,且在門口人行道上宵夜的賀某、馬某某、陳某某等人正高聲喧譁。

為減少對附近居民的影響,城管執法人員立即對夜市業主吳某某進行勸導。

勸導過程中,現場宵夜的賀某、馬某某兩人主動上前與城管執法人員進行溝通。

什么情况下,行政管理相对人、吃瓜群众可以被拘留

期間,賀某、馬某某認為城管執法人員沒有給自己“把面子”,遂與城管隊員發生爭執,進而肆意辱罵城管執法人員。

附近巡查的城管執法人員趕到現場後,賀某、馬某某仍舊繼續辱罵城管執法人員,並用肢體推搡執法人員,引起大量人員圍觀,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為及時控制事態,城管執法人員立即報警。

轄區小渡船派出所民警到場瞭解情況後,將兩名涉事當事人口頭傳喚至小渡船派出所接受詢問調查。

經調查取證,證實當事人賀某、馬某某確有肆意辱罵執法人員、阻礙執法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4月26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恩施市公安局決定對違法行為人賀某、馬某某分別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

據悉,馬某某還於2013年6月、2014年11月、2016年11月均因毆打他人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

山西汾陽

4月23日21時許,山西省汾陽市,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大隊市容二中隊隊員在金鼎大街巡邏執法時,發現 XX 飯店店外經營,執法隊員上前勸導。

店主積極配合。

桌椅搬進店裡後,就餐者梁某感覺不滿,開始對隊員進行肆意辱罵並起哄、鬧事,現場一片混亂。

什么情况下,行政管理相对人、吃瓜群众可以被拘留

執法隊員警告其不要口出狂言、肆意謾罵,梁某卻變本加厲,引起群眾圍觀。

執法隊員報警後,西河派出所迅速出警,將梁某傳喚調查。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二十六條之規定,公安機關對梁某作出了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

來源:@恩施城事、@汾陽市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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