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生前与外甥同住,死后继女回来要遗产,法院怎么判?

老人生前与外甥同住,死后继女回来要遗产,法院怎么判?

导读:生老病死是自然法则,没人能够超脱其中。逝者长已矣,但关于死者遗产继承的纠纷却时有发生,因此我国法律规定了遗产继承的规则:

1.有遗嘱按遗嘱继承

2.没遗嘱按法定继承顺位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如果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则不继承。若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才可继承。

尽到抚养赡养责任的继父母、继子女等同父母、子女。

3.既无遗嘱也无法定继承人的无主遗产,一般收归国有。

4.非法定继承人对死者尽到照顾责任的,可酌情从死者遗产中补偿。

案例

老人生前与外甥同住,死后继女回来要遗产,法院怎么判?

老人于海(化名)1996年去世了,生前子女和配偶都先于自己走了。晚年再婚后,配偶带来一个女儿,也就是于海的继女翠花(化名)。翠花出嫁后不与于海同住,但逢年过节会回家看老人。

老人退休前是氮肥厂员工,同时一起工作的还有外甥大宝(化名)和外甥媳妇。氮肥厂根据于海参加工作时间及退休时间计算其工龄后,把一套优惠房价作为房改房卖给老人,房产登记在老人名下。

为了方便上班和考虑到老人没有其他亲属,从1987年老人退休到1996年老人逝世,外甥及媳妇住在老人家里照顾中风的老人。老人去世后,翠花作为老人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办理了继承公证,涉案房屋作为老人的遗产由翠花继承,并登记在翠花一人名下。

老人死后,翠花曾起诉要求大宝一家搬离老人的房屋。大宝则认为,自己与舅舅于在涉案房屋为同一户籍并共同居住,自己一家一直照顾患病的舅舅的生活起居,直至舅舅去世后办理其身后事,之后涉案房屋由大宝一家实际居住且目前没有其他搬迁去向。

那么,房子到底该归谁?

20年后,翠花再次到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

老人生前与外甥同住,死后继女回来要遗产,法院怎么判?

法院认为:

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外甥大宝一家是否对老人抚养较多。

根据双方主张和证据以及相关判决,可以认定曾国平、李敏艳至少在大约1987年至1993年期间,与中风的麦洛共同生活、照顾其生活起居,而至于麦洛临终前由谁照顾、由谁负责送终,双方提交的相关证据本质上均为证人证言,证明力均较弱,双方均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各自主张。

再考虑到外甥大宝一家并没有法律上的义务照顾老人,法院认定其对老人扶养较多,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当然,大宝一家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翠花不对老人尽赡养义务,其主张撤销翠花对涉案房产的公证继承依据不足,不予支持;考虑到翠花已将涉案房屋公证继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故酌定:

翠花支付大宝一家60000元。

采编:天穗承办案件(2016)粤01民终12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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