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刑事律師:離職後收受他人錢財是否構成受賄罪?

問:離職後收受他人錢財是否構成受賄罪?
受賄罪刑事律師:離職後收受他人錢財是否構成受賄罪?

答案是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如果行為人在離職前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並商定在離職後收受財物的,則,即便是離職後,行為人仍然構成了受賄罪;

如果行為人離職前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事前、事中或事後不存在收受他人財物的故意,離職後請託人出於感謝而送財的。因行為人主觀上缺乏以職權換取利益的主觀故意,則,行為人不構成受賄罪;

如果行為人離職前不存在利用職務為他人謀利的行為,離職後收受他人財物的,因行為人不存在權錢交換的客觀行為,不存在“權錢交換主觀思想”。則行為人不存在犯罪;

如果行為人離職前沒有利用自己的職權為他人謀利,而是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利益,則行為人可能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如果行為人離職前為請託人謀利,事前或事中未與請託人約定事後收財,離職後收受他人財物的,因行為人不具有事前約定這一特定環節,因無法確定其是以職權換財還是請託人出於他意,行為人不構成受賄罪。

離職的前提是“失去職務“,具體指退休、離休、除名、辭職等。如果是換崗或調崗,則仍然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所從事的工作具有”公務性“,只要存在以職換財,就侵害了國家公職人員的職務廉潔性,甚至沒有某種職權,只要明知他人請託而收受,就可構成受賄罪。

如果行為人離職後收受他人財物,後又將財物送與其他公職人員,幫助請託人完成請託事項的,行為人不構成受賄罪,而可能構成介紹賄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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