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證券上海一營業部部分員工飛單 負責人遭警示

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29日訊 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滬證監決〔2019〕27號、29號)顯示,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信證券”)上海環球金融中心證券營業部存在部分員工擅自銷售非中信證券自主發行或代銷的金融產品的行為,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此外,孫濤作為時任營業部負責人,對營業部上述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和管理責任,被上海監管局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滬證監決〔2019〕29號顯示,中信證券上海環球金融中心證券營業部存在部分員工自2015年10月至2017年3月期間擅自銷售非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自主發行或代銷的金融產品的行為。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2]34號)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上海監管局決定對其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滬證監決〔2019〕27號顯示,孫濤作為時任營業部負責人,對營業部上述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和管理責任,違反了《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2]34號)第六條第二款和《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8]30號)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第二十條和《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上海監管局決定對其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2]34號)第六條規定: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應當建立委託人資格審查、金融產品盡職調查與風險評估、銷售適當性管理等制度。

證券公司應當對代銷金融產品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明確內設部門和分支機構在代銷金融產品業務中的職責。禁止證券公司分支機構擅自代銷金融產品。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定的,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採取監管措施或者給予行政處罰。

《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8]30號)第六條規定:證券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與合規管理有關的職責,對公司合規管理的有效性承擔責任。

證券公司各部門和分支機構負責人應當加強對本部門和分支機構工作人員執業行為合規性的監督管理,對本部門和分支機構合規管理的有效性承擔責任。

證券公司的全體工作人員都應當熟知與其執業行為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準則,主動識別、控制其執業行為的合規風險,並對其執業行為的合規性承擔責任。

《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證券公司未能有效實施合規管理,內部控制不完善或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對該公司及負有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人員採取監管措施或者追究法律責任。

合規總監支持、縱容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或者無合理理由未能按照規定履行制止、報告職責的,依法對其採取監管措施或者追究法律責任。

關於對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環球金融中心證券營業部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滬證監決〔2019〕29號)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環球金融中心證券營業部:

經查,我局發現你營業部存在部分員工自2015年10月至2017年3月期間擅自銷售非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自主發行或代銷的金融產品的行為。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2]34號)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根據《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營業部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你營業部應健全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切實加強合規管理,加強對員工的警示教育,並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19年4月2日

關於對孫濤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滬證監決〔2019〕27號)

孫濤:

經查,我局發現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環球金融中心證券營業部(以下簡稱“營業部”)存在營業部部分員工自2015年10月至2017年3月期間擅自銷售非中信證券自主發行或代銷的金融產品的違規行為。你作為時任營業部負責人,對營業部上述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和管理責任,違反了《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2]34號)第六條第二款和《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8]30號)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根據《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第二十條和《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你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1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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