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14年患病無法自理,丈夫毆打自己,3年前父母將自己接到孃家居住,自此後,丈夫從未盡到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對自己不管不問。故妻子王女士將丈夫李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給付自2016年10月起的生活費、護理費和醫療費。近日,通州法院審結此案,依法支持原告的部分請求,每月給付王女士生活費和護理費1000元,醫療費按實際發生數額給付。
王女士和李某結婚十四年育有一子。雙方婚後感情尚好。婚後,王女士患上Wernicke腦病和視神經萎縮(雙側)疾病。2016年,王女士的病情越來越嚴重,生活無法自理。2016年10月,王女士被父母接走。自此以後,李某再未對王女士盡扶養義務。2018年,李某曾起訴要求與王女士離婚,法院判決駁回了李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庭審中,李某稱,可以將王女士接走生活,但自己沒有能力負擔王女士的生活的各項支出。
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之間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權利。本案中,王女士患有Wernicke腦病和視神經萎縮(雙側)疾病,生活無法自理,故李某作為丈夫理應履行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關愛對方,相互扶持,在經濟上給付王女士一定的扶養費,而王女士自2016年10月6日搬出家另外居住,自2016年10月6日至今李某未盡夫妻間扶養義務,王女士生活無法自理一直由其年邁的父母照顧,故王女士要求李某支付2016年10月6日起生活費和護理費、醫療費的請求,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本院根據原告的身體狀況、被告的負擔能力、被告撫養子女的負擔情況、原告父母的身體狀況等因素酌情確定被告應支付的生活費和護理費的金額每月1000元。原告要求的醫療費,應以實際發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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