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固定資產折舊新政策+折舊規定總結

2019年固定資產折舊新政策+折舊規定總結

2019年固定資產折舊新政策+折舊規定總結

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

2019年固定資產折舊新政策+折舊規定總結

1.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

企業持有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其折餘價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後可以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

2.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摘自《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

一、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以下簡稱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一)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固定資產);所稱購進,包括以貨幣形式購進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購進的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確定單位價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確定單位價值。

(二)固定資產購進時點按以下原則確認: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除採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外,按發票開具時間確認;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的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到貨時間確認;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竣工結算時間確認。

二、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例某企業於2018年12月購進了一項單位價值為300萬元的設備並於當月投入使用,則該設備可在2019年一次性稅前扣除)

三、企業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其資產的稅務處理可與會計處理不一致。(企業會計處理上是否採取一次性稅前扣除方法,不影響企業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企業在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時,不需要會計上也同時採取與稅收上相同的折舊方法)

四、企業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核算需要,可自行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未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以後年度不得再變更。(以後年度不得再變更的規定是針對單個固定資產而言,單個固定資產未選擇享受的,不影響其他固定資產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

3.購進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固定資產

對全部製造業企業2019年1月1日後新購進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固定資產,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其中製造業按照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2017)》確定。今後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從其規定。

對所有行業企業2019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具體政策演變:

(1)對全部製造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對所有行業企業2019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

(摘自《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

(摘自《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範圍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

(2)對全部製造業企業2015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對全部製造業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9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小型微利企業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範圍口徑,按照國稅發〔2008〕116號或國科發火〔2008〕362號文規定執行,保持企業研發活動所得稅政策執行標準的一致。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

(摘自《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

(摘自《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範圍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

(3)對所有行業企業2019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

(摘自《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

(摘自《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範圍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

4. 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1)如何採取縮短年限方法加速折舊

企業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對其購置的新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企業所

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企業購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後剩餘年限的60%。最低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

(2)如何採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加速折舊?

雙倍餘額遞減法:是指在不考慮固定資產預計淨殘值的情況下,根據每期期初固定資產原值減去累計折舊後的金額和雙倍的直線法折舊率計算固定資產折舊的一種方法。應用這種方法計算折舊額時,由於每年年初固定資產淨值沒有減去預計淨殘值,所以在計算固定資產折舊額時,應在其折舊年限到期前的兩年期間,將固定資產淨值減去預計淨殘值後的餘額平均攤銷。計算公式如下:

年折舊率=2÷預計使用壽命(年)×100%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月初固定資產賬面淨值×月折舊率

年限總和法:又稱年限合計法,是指將固定資產的原值減去預計淨殘值後的餘額,乘以一個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壽命為分子、以預計使用壽命逐年數字之和為分母的逐年遞減的分數計算每年的折舊額。計算公式如下:

年折舊率=尚可使用年限÷預計使用壽命的年數總和×100%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預計淨殘值)×月折舊率

4.其他事項

(1)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在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和彙算清繳申報中直接享受該項優惠政策,不需要到稅務機關辦理審批手續。

(2)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企業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也可選擇不實行加速折舊政策。

(3)用於研發活動的無形資產,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縮短攤銷年限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時,就稅前扣除的攤銷部分計算加計扣除。

【例】甲汽車製造企業2015年12月購入並投入使用一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設備,單位價值1200萬元,會計處理按8年折舊,稅法上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為10年,不考慮殘值。甲企業對該項設備選擇縮短折舊年限的加速折舊方式,折舊年限縮短為6年〔10×60%=6〕。2016年企業會計處理計提折舊額150萬元〔1200/8=150〕,稅收上因享受加速折舊優惠可以扣除的折舊額是200萬元〔1200/6=200〕。

若該設備6年內用途未發生變化,每年均符合加計扣除政策規定,則企業在6年內每年直接就其稅前扣除“儀器、設備折舊費”200萬元進行加計扣除100萬元〔200×50%=100〕,不需比較會計、稅收折舊孰小,也不需要根據會計折舊年限的變化而調整享受加計扣除的金額,計算方法大為簡化。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

(4)企業的固定資產既符合最新政策優惠條件,同時又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中相關加速折舊政策條件的,可由企業選擇其中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5)企業應將購進固定資產的發票、記賬憑證等有關資料留存備查,並建立臺賬,準確反映稅法與會計差異情況。

5.政策規定

財政部稅務總局

關於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範圍的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

為支持製造業企業加快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現就有關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適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規定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的行業範圍,擴大至全部製造業領域。

二、製造業按照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2017)》確定。今後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從其規定。

三、本公告發布前,製造業企業未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的,可自本公告發布後在月(季)度預繳申報時享受優惠或在2019年度彙算清繳時享受優惠。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5〕1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的有關決定精神,現就有關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具體範圍見附件)的企業2015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二、對上述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三、企業按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採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企業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也可選擇不實行加速折舊政策。

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2015年前3季度按本通知規定未能計算辦理的,統一在2015年第4季度預繳申報時享受優惠或2015年度彙算清繳時辦理。

附件:輕工、紡織、機械、汽車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範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4〕7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精神,現就有關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生物藥品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製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儀器儀表製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對上述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二、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三、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四、企業按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採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本通知第一至三條規定之外的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問題,繼續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執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固定資產折舊稅前扣除事項

(一)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1、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2、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3、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4、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

5、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6、改建的固定資產,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支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

(編者注: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支出即: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

投入使用後的固定資產,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由於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髮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後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12個月內進行。

(摘自國稅函[2010]79號《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

(二)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和殘值

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准予扣除。

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淨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淨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

新稅法實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企業已按原稅法規定預計淨殘值並計提的折舊,不做調整。新稅法實施後,對此類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可以重新確定其殘值,並就其尚未計提折舊的餘額,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減去已經計提折舊的年限後的剩餘年限,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折舊方法計算折舊。新稅法實施後,固定資產原確定的折舊年限不違背新稅法規定原則的,也可以繼續執行。

(摘自國稅函〔2009〕98號《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

(一)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如果短於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其按會計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高於按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部分,應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已期滿且會計折舊已提足,但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尚未到期且稅收折舊尚未足額扣除,其未足額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餘的稅收折舊年限繼續按規定扣除。

(二)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如果長於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其折舊應按會計折舊年限計算扣除,稅法另有規定除外。

(三)企業按會計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不得稅前扣除,其折舊仍按稅法確定的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算扣除。

(四)企業按稅法規定實行加速折舊的,其按加速折舊辦法計算的折舊額可全額在稅前扣除。

本公告適用於2013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

(三)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築物,為20年;

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俱等,為5年;

4、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5、電子設備,為3年。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

(四)不得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1、房屋、建築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3、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4、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5、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6、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7、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

(五)房屋、建築物固定資產改擴建

企業對房屋、建築物固定資產在未足額提取折舊前進行改擴建的,如屬於推倒重置的,該資產原值減除提取折舊後的淨值,應併入重置後的固定資產計稅成本,並在該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的次月起,按照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一併計提折舊;如屬於提升功能、增加面積的,該固定資產的改擴建支出,併入該固定資產計稅基礎,並從改擴建完工投入使用後的次月起,重新按稅法規定的該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計提折舊,如該改擴建後的固定資產尚可使用的年限低於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計提折舊。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2011第34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

(六)長期待攤費用的稅務處理

第十三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准予扣除:

1、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3、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

1.改建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築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支出(編者注:即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第(二)項規定的支出(編者注:即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餘租賃期限分期攤銷。

改建的固定資產延長使用年限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外,應當適當延長折舊年限。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

2.大修理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

(2)修理後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

3.其他長期待攤費用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於3年。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

(1)關於開(籌)辦費的處理

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的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上述規定處理。

(摘自國稅函〔2009〕9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

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

(摘自國稅函[2010]79號《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

2019年固定資產折舊新政策+折舊規定總結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