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5月1日起實施,替他人“銷分”牟利將扣本罰款

五十元以下罰款;代替他人“銷分”牟利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5月1日起,《太原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

4月29日下午,太原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新聞發佈會,對《條例》內容及亮點進行說明。該《條例》以法規形式明確了全社會共同參與,不斷推進文明交通綜合治理等內容,關乎每一位太原市民的日常出行。

《條例》對太原市未來的交通發展會產生怎樣的影響?市民日常出行有哪些行為需要格外注意?山西晚報記者對此進行了梳理。

以人為本“慢交通”機動車過人行橫道應減速、讓行

《條例》共十章七十七條。規定了交通規劃與建設、車輛和駕駛人、道路通行條件、道路通行規定、停車管理、交通事故預防和處理、綜合治理、法律責任等涉及交通的內容,其中最大的特點就是體現了以人為本,為太原市確定了“慢行交通”的發展方向。

《條例》明確提出,太原市要堅持“慢行優先”的原則。規定太原市要改善慢行交通環境,保障慢行交通通行空間。優化交叉路口設計,完善非機動車和行人的過街通道;優化非機動車標誌、標線配置,完善系統、連續的非機動車道網絡;加強軌道交通站點、公交站點以及換乘樞紐非機動車道、步行通道的建設和管理。

同時,城市道路要保障非機動車和行人安全通行。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行人混合通行且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道路,應當設置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快速路、主幹路交叉路口應當主要採用立體行人過街方式。

《條例》還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沒有交通信號的路口,中小學、幼兒園學生上下校車,老年人、兒童、孕婦、攜嬰者、盲人以及其他行走不便的殘疾人橫過馬路等情形,應當減速、讓行。

馬路上遛狗、替他人“銷分”等行為被禁止

對一些敏感的“熱點”違法行為,《條例》作出了禁止性規定。首先是非法牟取利益為目的替代記分行為。

《條例》規定,替代他人記分處理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並從中牟取利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組織介紹替代他人記分處理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並從中牟取利益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兩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條例》明確,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車、燃油車以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非法拼裝、加裝、改裝的帶有動力裝置的二輪、三輪車,帶有動力裝置直立駕駛的單輪、二輪平衡車等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生活中,有不少人喜歡在馬路上遛狗,今後,這個行為被納入禁止範圍。《條例》規定,禁止在道路上放養家禽以及寵物。家禽、家畜以及寵物在道路上通行時,應當由管理人看管。家禽、家畜以及寵物在道路上引發交通事故,管理人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此外,《條例》還禁止了一些平時忽視的不文明行為和交通違法行為,比如:擅自拆除非機動車的限速裝置、騎車時牽引動物等。

今後的交通違法行為,絕不僅僅是記分罰款那麼簡單了,很有可能會影響到生活的方方面面。《條例》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交通安全誠信管理制度以及配套的交通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將交通違法行為信息納入個人信用記錄。

乘車人不得妨礙駕駛人安全行駛 行人不得跨越道路隔離設施

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事件引起了全國廣泛關注。據悉,在制定該《條例》時,太原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委認真研究,增加了乘車人義務並設立了法律責任。

乘車人應當遵守的規定有:“不得妨礙駕駛人安全行駛”“不得向車外拋撒、投擲物品”“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在機動車道上停車時,不得從車輛左側上、下車”“機動車行駛中,不得將身體任何部位伸出車外”。

違反《條例》規定,乘車人在車輛行駛中有妨礙駕駛人安全行駛且擾亂公共交通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人應當遵守的規定為:有人行道的在人行道內行走,無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不得跨越、倚坐、踩踏、汙損道路隔離設施等。

非機動車駕駛人進入環形路口時,未按照交通信號指示方向行駛或者未讓已在環形路內的車輛先行的;在夜間或者遇有霧、雨、雪、冰雹、沙塵等低能見度情況下,駕駛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未開啟照明燈光的;超過國家規定的行駛速度的;進入城市快速路、高架橋或者上跨式立交橋的,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來源:山西晚報)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