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明起實施!哪些內容與公安有關?速看!

《天津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明起實施!哪些內容與公安有關?速看!

以制定文明行為促進條例這一小切口,解決建設文明幸福現代化天津的大問題。3月29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天津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將於2019年5月1日起施行。那麼,《條例》裡都哪些內容與公安有關呢?

《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觀看體育比賽、文藝演出,辱罵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演職員等人員或者毀壞設施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音量過大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屢教不改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五十元罰款:

(一)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闖紅燈的;

(二)行人跨越護欄的。

《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一)違規鳴喇叭的;

(二)違規變道、掉頭的;

(三)行車過程中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的;

(四)不按照規定禮讓、避讓行人的;

(五)不按照規定停車的。

在行駛的車輛中向外拋擲物品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擾亂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干擾駕駛員正常安全行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故意丟棄、毀壞或者非法佔有共享交通工具及相關設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不聽勸阻的,由接到報警的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在公共場所赤膊的;

(二)在應當保持安靜的公共場所大聲喧譁的;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電梯或者等候服務,隨意插隊的;

(四)在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搶佔他人座位的;

(五)其他有損城市形象,影響公共秩序或者他人正常生活的。

《條例》還對飼養犬隻做出規定:攜犬出戶時由成年人用束犬鏈牽領,主動避讓他人。管理好所養犬隻,防止干擾他人生活。在建成區內飼養烈性犬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隻,並處五千元罰款。攜犬出戶未使用束犬鏈牽領或者未採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機關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犬隻。

《條例》從文明行為基本規範入手,以法治的剛性和硬度推動文明生活方式和文明行為習慣的養成,與先前出臺的《天津市促進精神文明建設條例》《天津市志願服務條例》等地方性法規,共同構成了我市精神文明建設的制度保障。

遵守文明條例 引領社會風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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