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拆遷:不得以拆除違章建築的名義,實施土地徵收的行政行為

【摘要】涉案房屋被拆除後,原告所使用的土地事實上已被徵收,被告對原告房屋亦作出徵收評估報告。綜合以上情況可以認定被告的行為的實質是以“拆違”為名而行的徵收拆遷之實。該行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程序違法且超越職權。

【關鍵詞】徵收拆遷,徵收補償,行政訴訟,強制拆除,違章建築

徵收拆遷:不得以拆除違章建築的名義,實施土地徵收的行政行為

徵收拆遷 依法合規

一.引言

以拆違為名行土地徵收之實的行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文通過一司法裁判案例對此加以說明 。資料來源於“柴某某與xxxx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城鄉建設行政管理:房屋拆遷管理(拆遷)一審行政判決書(2019)xxx行初xx號”。

二.基本案情

(一)原告於2003年在涉案土地上建房居住,一直到房屋被強拆。2017年8月被告xx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成立xx城中村改造徵遷指揮部,並啟動實施xx棚戶區改造建設項目。原告家房屋在改造項目範圍之內。

(二)2017年9月10日,被告所屬機構xx路辦事處對原告的房屋委託xxxx房地產評估公司進行了評估,確定的總補償金額為287650元。2018年4月16日,xx市規劃局作出了限期拆除決定,認定原告在xx九組建設的建築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責令原告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7日內自行拆除。否則,將依法強制拆除。

(三)被告提供的上述限期拆除決定書送達回證上沒有原告簽字,沒有註明送達方式。2018年4月26日被告組織相關部門強制拆除了原告房屋。拆除時沒有對原告家房屋內物品製作物品清單,進行登記保全或者公正。

三.裁判結果

本案涉案土地房屋是集體所有土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徵收集體土地需要省級人民政府或者是國務院的批准。對地上附屬物的拆除也要依法進行,且在依法進行補償的情況下方可進行拆除,即使要強制拆除,也要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被告沒有強制拆除的職權。被告實施強制拆除房屋的行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程序違法且超越職權,法院於2019年2月25日判決確認xxxx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行為違法。

四.討論

(一)原告訴稱: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沒有法定原因,未經法定程序任何機關均不得侵犯。被告作為一級人民政府,理應依法行政,但其置法律於不顧,肆意侵犯公民財產權利的行為已經構成重大違法。為維護合法權益,現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確認被告強拆原告房屋行為違法。

(二)被告訴稱: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建設,無論是構築物還是建築物,建築單位或個人均應當依法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並經批准。因原告柴某某沒有提供合法批准的建築許可與規劃許可手續和經合法規劃的宅基手續,xx市規劃局依法對其作出了限期拆除決定書,並於同日送達,採取留置送達的方式予以送達。同時,涉案房屋屬於城中村改造範圍,在多次催告原告柴某某自行拆除無果的情況下,由相關部門依據xx市規劃局對柴某某的限期拆除處罰決定書才對其房屋進行了拆遷,顯然符合法定拆除程序。

(三)法院認為:拆除違章建築的目的是對破壞城市規劃行為的處罰,對建築所使用的土地則不能被收回,涉案房屋被拆除後,房屋使用的土地已被徵收,被告對原告房屋亦作出徵收評估報告。綜合以上情況可以認定被告的行為的實質是以“拆違”為名而行的徵收拆遷之實。法院最終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四)關於拆違:房屋的強制拆除應當履行催告、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徵收的則要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送達、公告,在強拆時要對建築物內物品製作物品清單,進行登記保全或者公正等法定程序。而縱觀本案整個強制拆除過程,被告並未履行以上法定程序,所以即便被告是以拆除違章建築的名義進行的強拆,其強拆程序也是違法的。

(五)關於強制拆除:集體土地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城中村改造、新農村建設等,都在法律上和政策上由縣級以上政府組織進行,而辦事處、各個職能部門甚至村委會在組織實施過程中的行為,都是縣級人民政府統一組織指揮下進行的,這些行為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應當視為委託,由縣級政府承擔責任。

【參考資料】1.徵收拆遷:未達成補償協議,需依法向法院申請,方可執行強制拆除。2.強制拆除違法建築 如不遵循事先告知和不得在夜間拆除等法定程序 亦被確認違法。徵收3.拆遷:強拆行為被確認違法後,被拆遷人有權取得國家賠償。4.借緊急避險為由行違法強拆之實的情形 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撤銷被訴行為以保護公民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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