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池縣人民檢察院糾正一起十年前暫予監外執行決定錯誤

盐池县人民检察院纠正一起十年前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错误

刑事執行監督

加強刑事執行監督、維護刑事裁判的執行力,保障和促進刑事的正確執行,是檢察機關進一步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具體體現。近日,鹽池縣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局在對法院刑事執行的監督中,發現陝西省榆林市定邊縣人民法院一起十年前的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有誤,針對這一違法問題,該院依法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定邊縣人民法院予以採納並依法糾正,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009 年,張某因涉嫌販賣毒品被陝西省榆林市定邊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 2008年12月11日起至2018年12月10日止),並處罰金一萬元。該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在刑期執行過程中,罪犯張某屬保外就醫的傷殘範圍。2009年6月8日,定邊縣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暫予監外執行決定事項中,罪犯姓名書寫錯誤,羈押期限計算錯誤。該院發現上述違法行為後,依法及時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因案件時間久遠,案件承辦人等如今皆不在定邊縣人民法院就職,後經公安局、法院等多方協調,2019年4月9日,定邊縣人民法院做出刑事裁定書,糾正了違法情況。

今後,鹽池縣人民檢察院將切實加強刑事執行監督力度,著重抓刑事執行各個環節的監督,及時發現各環節存在的問題,把好監督關,維護刑罰正確執行,維護國家法律在刑事執行過程中的正確有效實施,維護法律權威。

供稿丨張宏心、石學寧

審核丨李宗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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