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山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鄧秀昌綁架、非法持有槍支案由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

马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邓秀昌绑架、非法持有枪支案由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

馬山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鄧秀昌綁架、非法持有槍支案由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

馬山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鄧秀昌綁架、非法持有槍支案,經馬山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如下:鄧秀昌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對扣押於公安機關的作案槍支一支、子彈四枚、VIVO牌手機一部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馬山縣公安局依法處理。鄧秀昌不服,提出上訴。

法院認為:原判認定鄧秀昌犯綁架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馬山縣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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