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開展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掛證”行為專項整治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為切實加強藥品零售企業監管,保障人民群眾用藥安全有效,4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為期6個月。湖北省老河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結合實際,決定在全市開展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掛證”行為專項整治。

據瞭解,此次活動結合正在開展的淨化市場百日執法行動,組織對全市藥品零售企業開展監督檢查,重點查處執業藥師 “ 掛證 ”、未憑處方銷售抗菌素等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督促藥品零售企業進一步提高經營質量管理和藥學服務水平。全市所有藥品零售企業(含連鎖門店)按照《通知》要求開展自查,凡是存在執業藥師“掛證”行為的,應立即改正並於2019年4月30日前主動申請註銷《執業藥師註冊證》,並及時申請變更相應的藥學專業人員;凡是執業藥師、藥師或者經過確認的從業藥師不能在崗服務的,應按規定重新配備並申請變更手續,或者停止銷售處方藥並在店堂明示。各藥品零售企業於2019年4月10日前填報《老河口市藥品零售企業藥學專業人員配備統計表》,由各監管所收集後統一交市局彙總;配備的藥師、執業藥師或從業藥師情況,將由市局向社會進行公示。

本次活動自2019年5月1日起,各鄉鎮監管所組織對轄區內的藥品零售企業開展監督檢查,並按照以下要求進行處理:凡檢查發現藥品零售企業存在 執業藥師”“掛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嚴重違反《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一律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對於藥品零售企業未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但配備有主管藥師或從業藥師的,將該企業列入2019年重點檢查對象,增加監管頻次、進行飛行檢查。凡檢查發現藥品零售企業未按規定銷售處方藥的,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罰。凡檢查發現存在“掛證”行為的執業藥師,統一上報至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由省局撤銷其《執業藥師註冊證》並予以公示。(張俊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