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節目不得炒作明星子女,這回能讓“童星效應”降溫了嗎

文|張西流


未成年人節目不得炒作明星子女,這回能讓“童星效應”降溫了嗎




據近日的媒體報道稱,4月30日起,由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出臺的《未成年人節目管理規定》將正式施行。規定強調,未成年人節目不得宣揚童星效應或者包裝、炒作明星子女,不得利用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等。這意味著,明星親子類節目恐怕將迎來一波大降溫。

隨著一些明星親子、兒童真人秀等綜藝節目的熱播,“童星”越來越受到社會的追捧,不少家長傾盡精力、物力和財力,試圖將自己的孩子培養成“童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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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一些以“星二代”和“童星”為賣點的真人秀節目,讓乳臭未乾的孩子穿露骨裝,跳成人舞,唱纏綿情歌,明顯破壞了未成年人的發育和成長規律。如此語境下,廣電總局出臺《未成年人節目管理規定》,如未成年人節目不得宣揚童星效應或者包裝、炒作明星子女、不得利用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等,以此遏制未成年人節目商業化、成人化和過度娛樂化傾向。

兒童選秀類節目,嚴重損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實際上是一種變相虐童行為。然而,這種虐童行為,經過了“藝術包裝”,又不被法律所禁止,因而被眾多電視臺和家長追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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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童模”的母親,曾振振有詞地稱:“小孩子穿比基尼並不在有關部門禁止之列”。問題是,有些做法雖然是合法的,但並非是合理的。

比如,讓孩子去當所謂的“童星”或“童模”,將演藝圈一些浮躁心態,以及功利思維,過早地灌輸給了孩子,甚至強加在孩子身上,這種拔苗助長的方式,勢必會造成孩子畸形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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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不知,兒童選秀類節目,既是“童星加工廠”,更是一些電視臺和商家的“提款機”,為了吸引公眾眼球,拿“童星”和“童模”當道具,發不義之財,這已經夠缺德了。

但是,有的家長被功利衝昏了頭腦,不明是非,與電視臺和商家同流合汙,一起去消費和透支孩子的童貞,更是愚蠢至極。要知道,讓孩子過早地涉足成人領域,做一些“少兒不宜”的事情,可能會毀了孩子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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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未成年人節目,關鍵是“去成人化”。首先,廣電總局應該拿出一個果斷強硬的管理措施,比如建立未成年人電視欄目(節目)申報、評審制度,對審查通過的在播電視欄目(節目)進行跟蹤管理,發現問題,及時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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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應對少兒影視作品中的暴力、低俗、危險情節和不文明語言做出嚴格限制,將未成年人的“視界”限定在保護的範圍內。再者,應嚴格執行新廣告法,禁止電視臺、網絡等公共媒體播放10週歲以下未成年人代言的廣告。特別是,進一步強化電視臺、網絡等公共媒體自律和監督責任,一旦出現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的節目,將追究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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