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服務行業簡易計稅有哪些,最新公告帶你看

關於簡化建築服務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備案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3號

建築服務行業簡易計稅有哪些,最新公告帶你看

為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簡化辦稅流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 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稅總髮〔2017〕101號)要求,現就建築服務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備案事項公告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按規定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實行一次備案制。

二、納稅人應在按簡易計稅方法首次辦理納稅申報前,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備案手續,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辦理備案手續時應提交《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複印件)或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複印件);

(二)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辦理備案手續時應提交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複印件)。

三、納稅人備案後提供其他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築服務,不再備案。納稅人應按照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資料範圍,完整保留其他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建築服務的資料備查,否則該建築服務不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稅務機關在後續管理中發現納稅人不能提供相關資料的,對少繳的稅款應予追繳,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四、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按上述規定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備案,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無需備案。

五、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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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解讀:

(一)明確了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建築服務無論適用還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均實行一次備案制。納稅人只需在按簡易計稅方法首次辦理納稅申報前,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備案後提供其他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築服務,不再備案。

(二)明確了納稅人辦理備案手續及留存備查所需資料的範圍。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辦理備案手續及留存備查的資料為《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複印件)或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複印件);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辦理備案手續及留存備查的資料為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複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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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確了稅務機關實施後續管理的原則。稅務機關在後續管理中發現納稅人不能提供相關資料的,對少繳的稅款應予追繳,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四)明確了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時受理簡易計稅方法備案的稅務機關。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備案,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無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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