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美的人權、獨立宣言,人人真的生而平等,對不對

美國的獨立宣言

人人生而平等,他們都從他們的“造物主”那邊被賦予了某些不可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所以才在人們中間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當權力,是經被統治者的同意而產生的。如果遇有任何一種形式的政府變成損害這些目的的,那末,人民就有權利來改變它或廢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這新的政府,必須是建立在這樣的原則的基礎之上,並且是按照這樣的方式來組織它的權力機關,庶幾就人民看來那是最能夠促進他們的安全和幸福的。誠然,謹慎的心理會主宰著人們的意識,認為不應該為了輕微的、暫時的原因而把設立已久的政府予以變更;而過去一切的經驗也正是表明,只要當那些罪惡尚可容忍時,人類總是寧願默然忍受,而不願廢除他們所習慣了的那種政治形式以恢復他們自己的權利。然而,當一個政府惡貫滿盈、倒行逆施、一貫地奉行著那一個目 標,顯然是企圖把人民抑壓在絕對專制主義的淫威之下時,人民就有這種權利,人民就有這種義務,來推翻那樣的政府,而為他們未來的安全設立新的保障。----我們這些殖民地的人民過去一向是默然忍辱吞聲,而現在卻被迫地必須起來改變原先的政治體制,其原因即在於此。現今大不列顛國王的歷史,就是一部怙惡不悛、倒行逆施的歷史,他那一切的措施都只有一個直接的目的,即在我們各州建立一種絕對專制的統治。

法國的人權宣言

第一條 人生來就是而且始終是自由的,在權利方面一律平等。社會差別只能建立在公益基礎之上

第二條 一切政治結合均旨在維護人類自然的和不受時效約束的權利。這些權利是自由、財產、安全與反抗壓迫。

第三條 整個主權的本原根本上乃存在於國民(La Nation)。任何團體或任何個人皆不得行使國民所未明白授予的權力。

第四條 自由是指能從事一切無害於他人的行為;因此,每一個人行使其自然權利,只以保證社會上其他成員能享有相同的權利為限制。此等限制只能以法律決定之。

第五條 法律僅有權禁止有害於社會的行為。凡未經法律禁止的行為即不得受到妨礙,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強制去從事法律所未要求的行為。

第六條 法律是公意(la volonté générale)的表達。每一個公民皆有權親自或由其代表去參與法律的制訂。法律對於所有的人,無論是施行保護或是懲罰都是一樣的。在法律的眼裡一律平等的所有公民皆能按照他們的能力平等地擔任一切公共官職、職位與職務,除他們的德行和才能以外不受任何其他差別。

第七條 除非在法律所確定情況下並按照法律所規定的程序,任何人均不受控告、逮捕與拘留。凡請求發佈、傳送、執行或使人執行任何專斷的命令者,皆應受到懲罰;但任何根據法律而被傳喚或逮捕的公民則應當立即服從,抗拒即屬犯罪。

第八條 法律只應設立確實必要和明顯必要的刑罰,而且除非根據在犯法前已經通過並且公佈的法律而合法地受到懲處,否則任何人均不應遭受刑罰。

第九條 所有人直到被宣告有罪之前,均應被推定為無罪,而即使判定逮捕系屬必要者,一切為羈押人犯身體而不必要的嚴酷手段,都應當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第十條 任何人不應為其意見甚至其宗教觀點而遭到干涉,只要它們的表達沒有擾亂法律所建立的公共秩序。

第十一條 自由交流思想與意見乃是人類最為寶貴的權利之一。因此,每一個公民都可以自由地言論、著作與出版,但應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對此項自由的濫用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人權和公民權的保障需要公共的武裝力量。這一力量因此是為了全體的福祉而不是為了此種力量的受任人的個人利益而設立的。

第十三條 為了公共武裝力量的維持和行政的開支,公共賦稅是不可或缺的。賦稅應在全體公民之間按其能力平等地分攤。

第十四條 所有公民都有權親身或由其代表決定公共賦稅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批准,知悉其用途,並決定稅率、稅基、徵收方式和期限。

第十五條 社會有權要求一切公務人員報告其行政工作。

第十六條 一切社會,凡權利無保障或分權未確立,均無絲毫憲法之可言。

第十七條 財產是不可侵犯與神聖的權利,除非合法認定的公共需要對它明白地提出要求,同時基於公正和預先補償的條件,任何人的財產皆不可受到剝奪。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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