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2019年3月29日通過,將於5月1日正式施行。在此,提醒廣大市民:作為天津市地方性法規,對公共秩序、交通出行、社區生活、公共環境等方面的行為規範和處罰標準進行了更明確的規定。
有損城市形象、影響公共秩序或他人正常生活的多種不文明行為,一旦被發現或者被舉報,不文明行為的行為人就會受到相應處罰。
如,在公共場所赤膊的;在應當保持安靜的公共場所大聲喧譁的;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電梯或者等候服務,隨意插隊的等,有這些行為且不聽勸阻的人,公安機關將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廣場舞擾民越來越受關注,《條例》明確規定,在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音量過大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屢教不改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交通出行方面,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闖紅燈的,行人跨越護欄的,罰款五十元。駕駛機動車違規鳴喇叭的,違規變道、掉頭的,行車過程中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的,不按照規定禮讓、避讓行人的,在行駛的車輛中向外拋擲物品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處罰。擾亂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干擾駕駛員正常安全行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隨地吐痰,隨處便溺,亂扔垃圾,向樓外拋物,露天焚燒落葉、秸稈、垃圾,亂塗亂畫,隨意張貼廣告,在小區裡私搭亂建,在公共區域擺放紙牛、紙馬等迷信用品,搭設靈棚,吹打唸經,“送路”,在道路、居民區和其他公共區域焚燒紙牛、紙馬、冥幣等迷信用品或花圈、花籃等喪葬用品,不文明養犬等行為,都將受到相應處罰。
同時,天津市公安局提醒您《天津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規定在建成區內飼養烈性犬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隻,並處五千元罰款。攜犬出戶未使用束犬鏈牽領或者未採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機關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犬隻。請您自覺遵守相關規定。
今日起,如果您有《天津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明令禁止的不文明行為,當心挨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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