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濟醫院中涉事醫生給病人看完病後再去警局有什麼後果?按正常人的思維,他能跑嗎?

qianqiyiyuan


不應該問這樣低級的問題。

一方面事情已經得到解決,另一方面處理警情警民權威不可倒置。

嚴格的講警察在執行公務時,不存在等涉嫌者處理完手中的事務再處理警情這種可能。

原因在於警察傳喚屬於執法行為,所有社會行為均須以法律為依據,法是唯一權威。

每一個法律規範由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兩個部分構成。

行為模式是指法律為人們的行為所提供的標準和方向,其中行為模式一般有三種情況:①可以這樣行為,稱為授權性規範②必須這樣行為,稱為命令性規範;③不許這樣行為,稱為禁止性規範。

由於普法注重法條解讀,忽略了一個很重要細節:公民與執法者之間的關係未加重視。通俗理解這個關係,就是公民與警察之間是無條件服從關係,沒有商量餘地。

從相關資料看,警察其實是按命令性規範標準執法,無可厚非。

這是國家賦予警察的權利。

面對這樣的權利,涉事當事人不可以抗拒,這應屬於法律常識。

只不過,過去強調公民權利而忽視怎樣如何配合執法教育。

現在似乎應該在小學課本里就要說清楚,警察叫你別動,你就乖乖的別動。警察叫你跟他走,你就老老實實跟他走。

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範,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行為規範。

依據題主的意思,似乎執法要看對象,醫生可以商量商量,帶走可以緩一緩,沒有這回事,否則就變成了有彈性的法律。

執法過程中不商量,但執法之前要有預案。

如果執法前決定的是立即帶人,則執法者不可以擅自更變。

如果執法前決定通知相關管理部門,聽聽他們的意見,這也是一種執法。

對於一些特殊機構,執法步驟值得探討,但這絕不是說執法過程中如何執法觀感更好。


布衣吳新建


說點不相干又相關的二件事。

2014年南京檢察院一女幹部因為女兒住院後院方安排一男患者入住同一病房跟值班護士發生糾紛。隨後檢察阿姨用雨傘毆打護士,擊打部位在背上,護士當場受傷,癱瘓倒地。事情曝光之後醫療界自媒體群情激奮,公安迅速介入。受傷護士被打後無任何明顯外傷,但癱瘓在床,無法進行傷情鑑定。後來有專家認為護士是心因性癱瘓,跟被檢察阿姨用雨傘擊打背部和衝突引發情緒變化可以造成此症狀。公安部門在缺失傷情鑑定,無法明確被害人構成輕傷的情況下將案件立為刑事案件,將打人者刑事拘留。後護士康復痊癒,且未聞有後遺症,公安撤案放人。如果事件沒有涉及醫患標籤,沒有醫療自媒體推波助瀾,警方不可能在沒有傷情鑑定,且按照常識打人者擊打程度不可能造成癱瘓的情況下將案件強行立為故意傷害案,並將打人者刑事拘留。我也不認為在檢察院任職且女兒還在醫院住院就醫的嫌疑人有逃跑的可能性!

2018年積水潭燒傷科醫生超人阿寶與患者發生糾紛,在診室發生肢體衝突。患者離開後阿寶持械(敷料鉗)追打患者,患者(二人)反擊。事後雙方各有受傷,阿寶手指骨折,輕傷以上,患者軟組織損傷,輕微傷。二次肢體衝突先動手的都是阿寶,且在第一次衝突結束患者離開後持械追擊。事後患者被刑事拘留,阿寶被行政拘留。衝突中阿寶受傷部位是手指,大概率是爭奪胸器的過程中造成,如果參考江蘇龍哥案的標準,我認為患者是正當防衛!

二個案件當初網上都有視頻,有興趣的可以去搜下,也可以去知乎看看各位醫生的立場,然後對比下本次事件


獨揚


我建議大家去看下成都上觀新聞最新對派出所所長和這個醫生趙曉菁的採訪,即可明白裡面的各種因素,整體來說,這個事情,雙方都有錯誤,在民警執法面臨當事人不配合的情況下,機械使用警具強行帶走,而醫生理所當然的覺得,我必須要對關係的負責,對工作負責,忙完了,再去,你就要將就我,等我,如此,雙方僵持最終讓事件成為熱點。

假設,如果等到趙醫生把病人看完了,再去派出所,會有什麼後果,他會不會跑掉?

先回答會不會跑掉的問題,答案是:不會跑掉。作為一家知名醫院醫生,他不可能跑掉,也沒有必要跑掉,因為:

1、事情並不大,沒有必要跑,又不是殺人放火事件,沒有出人命案件,他沒有必要跑;

2、趙醫生自己覺得並不理虧,甚至有人說是患者家屬自己撞到診療室櫥櫃上,而不是他打傷的;

3、即便跑了,單位還在,會拖累單位,作為知名職業醫生,這點職業道德還是有的;

4、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家人親人都在,跑哪兒去?

5、天海海角,何處是我家。即便是打傷了別人,要被拘留,也就是幾天十幾天的事情,難道就因為這,失去工作,拋棄老婆孩子單位同事患者?常理來推斷,也不可能跑。


那麼,問題來了,既然跑不掉,為何警方要急著把他帶有?最後強制使用SH帶走?為何不能等看完病人再帶走?為何趙醫生不配合調查,拒絕去接受筆錄?

迴歸主題第一個提問,如果他看完病人再去做派出去做調查,會有什麼後果?

1、拖的時間過長,耽誤案件的及時處理。媒體28日採訪趙曉菁告時,他說,他在週三的專家門診要接待病人上百例,一般要持續到下午18時之後,當天還要進行每週一次的疑難重症病人查房,有60名以上的住院病人需要巡查,此外還要與同事預備和對接第二天的四臺手術,“當天確實是我最忙碌、甚至可以說是心力交瘁的一天。”趙曉菁不願意立即跟隨民警前往派出所,因為曾有同行遇到醫患糾紛,前往派出所做筆錄長達三小時:“當天花這麼長時間我沒法進行後續工作。”

正是因為趙醫生工作忙,如果不第一時間配合,可能就要等到第二天了,這對於這個正常的治安案件,任何人都不可能享有如此待遇,你忙,別人更忙,你是生活在這個國度的公民,第一時間接受調查,是必須的,任何人沒有特殊和例外,趙醫生也如此,何況,忙完了,就要等到第二天了,這對於任何辦理案子的民警來說,是不可能允許的,執法程序也不允許。

如果等待第二天,會影響案件的正常辦理。

2、體現出執法不公,會引發別人議論。這是核心內容,也是民警為何要第一時間要帶走的原因,報警人報警被打傷,報警人去派出所接受調查,但“打人者”卻沒事一樣,照樣看病人,且可能要看一天,跟沒事兒一樣,你覺得老百姓不會評論?甚至會讓人覺得,這是不公,換作你是報警人,會同意嗎?誰都很忙,誰都有事,但再重要的事情,都可以放下,第一時間,去接受調查,是每一個公民應盡的責任和義務,沒有特殊。

3、對於報警人來說,也是一種傷害。報警人既然選擇報警了,不管是真被打,還是假被打,總之,他確實受傷了,有傷情,這種情況下,他報警,如果警方去沒有把“傷人者”帶回來,反倒是自己在接受調查,“打人者”卻沒事,如此情況下,會對報警人“受害者”是一種傷害,所以,警方做的沒問題。只是,不應該那麼著急,採取粗暴執法,導致成為熱點。

最後,比較認可媒體採訪這個派出所所長黃波的話,他說:“在對醫生使用SK帶離的問題上,事前民警沒有設法通過其他的渠道,比如尋求院方的幫助支持等來做通醫生的工作,使醫生的情緒平復,而是比較機械地按照法律條款採取了比較強硬的方式,沒有有效避免矛盾的升級。”黃波表示:“複雜的執法環境,更加考驗民警的執法素質。如果民警能控制好自身情緒,或者在現場耐心陪同等候醫生將後續的病人問診完畢,更加精細化、人性化地操作,不至於升級到肢體衝突最終強制帶離。那樣的話,最終的執法效果也會更好一些。”

“現在回頭來看這件事情,民警處警的整個過程還是符合工作程序的。”黃波表示:“但是,合法不夠合情,怎麼兼顧法與情、剛與柔,把握好工作的時、效、度,值得我們思考和進一步改進。”


烏魯木齊那些事兒


這個事件很多人看問題角度不對,警察讓趙主任去派出所做筆錄,不是怕他跑了,是醫生,有正式職業,是名人很多人都熟悉,另外,案子就是醫生眼裡的一個小糾紛,又不是殺人放火的大案子,所以,不存在跑不跑的問題,也不可能跑。

警察為何著急讓趙醫生去派出所錄口供,第一是因為糾紛是雙方的事,不能僅僅帶走一方,所以對方就直接提出,雙方都得去派出所,實事求是的說,這個提議並不過分,可以說那對患者也是老實人,否則,如果患者說,醫生不去派出所,我也不去,警察還真沒啥辦法。

第二就是警察執法過程中要避嫌,否則就是執法不公正,出現這種輿論,對警方不利,所以他們也要儘量避免,這次是涉及到醫生,所以很多人們都給與很多支持,試想,如果是其他場合,兩個人打架,只帶走一方,另一方不帶到派出所,會是啥結果?會被罵死吧,網上這樣的輿情已經不少了,所以警察會一視同仁的對待當事雙方。

從這件事的後果看,警察要求醫生去派出所也沒什麼錯誤,所以警察認定合法的,從對方的傷害結果看,肋骨骨折骨裂,這已經是刑事案件了,所以,整個過程,從法律角度是沒啥問題的。


韓東言


既然受邀,就來回答一下。

這個事件,到了現在,醫生自媒體們還在群情激憤,各種怪話都有,說以後不加號的有之,為趙醫生1200塊的掛號費歡呼的有之,這也反映了現在醫生們的素質和修養,對這些醫生而言,從醫僅僅是為了謀生和發財。

怎麼正確的看待這件事呢?

很簡單,換位思考。假設你處在當事警察的位置,你會如何處置呢?

假設你又處在醫生的位置,你又如何處置呢?

先說說當事警察。

你現在出警,發生在醫院,醫生和病患糾紛,病患躺在地上,說醫生打人,你首先的判斷是什麼?是病人在鬧事?還是病人是假裝的?對不起,這一切都只是主觀判斷,先入為主是處警的大忌。那麼警察處警的時候,因為他經常要處在調停者的角色,所以,他不能有任何偏袒其中一方的表現,否則,他就會引火燒身,把矛盾轉移到自己身上。很多時候,現場並不適合調查和調解,那怎麼辦,只有把雙方帶回派出所,也就是傳喚。但是,現實執法中,不配合的人大有人在,仁濟醫院的趙醫生只是眾多不願配合的人的一個。醫生可以說有病患沒看完,領導可以說有會要開,每個人都會有重要的事情要去做,似乎每個人的事情都比配合警方調查都要重要,如果警察每個人的理由都接納,那就不用幹活了。這個事件中,趙醫生在獲得二十分鐘的時間裡,沒有把手上的事處理完,然後配合警方調查,在處警的警員看來,醫生的行為,是逃避調查。這裡,我必須堅定的支持處警的警員,他和所領導不同,並沒有因為趙醫生是名醫就停止執法。假如,警員見到社會名人就畏手畏腳,相信也不是普羅大眾樂見的。

再來換個位置,站在醫生的角度。

碰到仁濟醫院趙醫生那樣的事,確實挺煩人的。我在醫院看病的時候,也會見到試圖插隊和對醫生不禮貌的患者,甚至傷醫事件也時有耳聞,當然,醫生優先給自己的關係戶插隊,優先看病,也是常理,相信很少有醫生敢拍胸脯說,沒有幫親戚朋友行過方便。但在醫院的實際情況下,因為化驗需時,往往拿化驗結果後,都不會再去掛個號,而是直接去找醫生看結果,象趙醫生那樣300,1200的號,應該也是隻需要掛一個號,而無需再掛號的了。而事件中胡某的意外發聲,讓我不禁惡意的猜想,以胡的社會地位,其岳母,搞不好就是關係戶之一。恐怕這也是因為當時趙醫生正在給胡岳母看病,才會對別的病患不耐煩的原因。當然,這只是惡意的猜想。好,這且不說,糾紛發生了,且不說醫生和患者有沒有發生直接的肢體衝突,但醫生就是被病患告了,而且警察也到場了,並且病患自述被打斷了肋骨,怎麼辦?正常的醫生,當然不會認為自己會因為這種小事而逃跑,但是,如何處理,就顯示醫生的智慧了。這個時候,是不是應該向院方值班領導報告,是不是應該停診,是不是該優先處理這件麻煩事而不是無視他呢?平心而論,仁濟醫院的事情鬧成這樣,和醫生也不無關係。

囉嗦這麼多,很多人也不愛聽。但我還是想說,尊醫重衛,並不代表需要給予醫務人員特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輸贏全靠浪


事發當天,診室外己有侯診患者,還有己預約掛號患者正在去醫院的路上。無論什麼原因,警方把正在出診醫生帶離診室,那些候診病人找誰看病,此時此刻出診醫生的接診工作是不可替代的,醫生腦子裡還想著複診的病人。如果警察等醫生看完病人再帶離,醫生一定會配合的。那些己掛號候診的病人最無辜,客觀上造成看病更難!無論是誰,正在進行有利於社會的行為,等這個利他行為結束後再接受法律約束。醫術水平是不可替代的。如果可以相互替代,看病就不難了,也就不必尋找名醫。


廣州南醫三院盧醫生


當然不會跑,後來不是警察還是送到醫院看完病人才回派出所解決的嗎,送回醫院前派出所一定也會評估的,也是正常人的思維啊。其實本來不曝光也算不了大事,醫生也理解警察,也沒追究。但一曝光了,小事也變大事了。公安部門在這次事件中輿情公關是不及格的。至少對醫生的處理沒說清,是把人打傷那就提起訴訟,沒把人打傷就明確說明,也還人清白。這樣糊里糊塗只會把輿情擴大,損害的是人民警察的形象和法律的尊嚴。


魂1150791


問題不是他跑不跑,被打者已經到警局配合處理了,你作為另一方當事人,憑什麼可以遲遲不到,除非你有法定情形可以不到,但是這個醫生明顯沒有,所謂的為患者著想,那為什麼又因排隊問題與患者發生矛盾?所謂的在休息時間為排不上號的人加班看病,我覺得就是個笑話,你加班不休息必然影響下午看病速度與質量吧,再者你既然這樣選擇,為何不按排號看完了再加診,那樣就沒有下午著急患者的矛盾了吧,你中午加班看的是關係患者還是什麼?醫院也不是他不在就得關門吧!

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這個醫生必須與其他當事人一樣依法接受傳喚並配合,可是他配合了嗎!後來竟然和警察打了起來,這種醫生配做醫生嗎?


韓sir34594755


一,事情很簡單,趙醫生有沒有打人?怎樣出現“醫鬧”是問題解決的關鍵。公安機關可以科學調查,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後續處理,給人民一個公正答案,不是胡歌說了算!

二,報案110及時處警從視屏看,合法合理,這是國家機關行使國家權力。行動規範有序,義正辭嚴。

三,提倡法治就是不管權位高低,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犯法必究。從視屏看,趙醫生有點恃權威名氣而不及時配合之嫌。

討論:

假如趙醫生有出手打人,他的行為醫德就該質疑了?必須誠懇向執法機關作撿討,而不是網傳的那一份。

這是一樁“有特殊身份之人”的民事糾紛(醫生與患者),雙方都應妥協調解,該作賠償就賠償。

每一方抗法行為,都必須行政拘留!

執法機關應該嚴肅認真執法,體現大公無私,大義凜然!

網絡的名人效應時常有之,不足為怪。

社會正公、法治的局面才是新時代主流!

—釣福先生評。


欽祺2019


醫生不能以自己有病人而拒絕警方要求的傳喚,理由有幾點。

1,維護法律的嚴肅性

2,維護法律的公正性

3,維護矛盾雙方的利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對警察的傳喚置之不理,這樣有藐視法律之嫌,

當110出警後發現人傷,必須對肇事雙方進行調查和取證,一方不到場,另一方必定覺得不公平和不安,畢竟醫生(專家)的社會地位和關係較一般人高很多,不排除事後找關係疏通獲利的可能,如果第一時間得不到口供,對還原事實和肇事方串供提供了便利(這裡不是說趙醫生串供,找關係,但這樣必定留給人們一種想象空間,對警方和趙醫生自己都是不利的!)這也就是所謂的公平性

雙方到場對雙方其實都是有利於搞清事發緣由,如果證據支持是醫鬧,趙醫生權益得到伸張,東北病人將受到法律的處罰,反之病人不算醫鬧,屬於行為不當,趙醫生屬於維護醫院次序,只是動手推搡不慎導致傷情,那也可以時候溝通取得諒解而大事化小,或者真的是趙醫生情緒控制不好出手打傷病人,則受到應有的處罰,各種可能都有,不管那種情況都需要配合警方前往警署調查,這是公民的義務,也是維護了雙方的最大利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不是一句空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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