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人 量刑建議如何做到精準化、規範化、智能化?...

4月28日上午,全國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精準化、規範化、智能化”網絡培訓舉行。這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改革後舉辦的第二次刑事檢察業務全國網絡培訓。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陳國慶講話強調,各級檢察機關要貫徹落實修改後刑事訴訟法,深入推進量刑建議工作有效開展,朝著“精準化、規範化、智能化”目標努力。

近年來,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各地檢察機關普遍開展了量刑建議,提出量刑建議的比例總體上逐年遞增,大部分省份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工作推進有序。

目前,量刑建議適用的範圍主要集中於常見多發犯罪的23種罪名。近半數省份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獲法院採納率超過80%,少部分省份採納率超過90%。同時,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案件,量刑建議的採納率普遍高於其他案件,特別是試點地區,採納率基本達到95%以上。此外,對於簡單案件,檢察機關一般在提起公訴時,以書面量刑建議書提出,在認罪認罰從寬案件中,絕大部分直接在起訴書中提出。

記者採訪獲悉,前不久,最高檢組織開展了量刑建議專題調研,各地檢察機關反映量刑建議工作還存在不少問題和困難,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第一,部分檢察官對量刑建議工作的重視程度不夠,仍然存在“重定罪、輕量刑”的傾向,檢察機關只要定罪準確即可,沒有把量刑建議作為公訴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推動量刑建議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不夠。

第二,現行量刑指導意見案件範圍較小,提出量刑建議難度較大。當前的量刑指導意見對於附加刑、刑罰執行方式、數罪併罰等量刑標準沒有明確規定,也給量刑建議工作帶來難度。

第三,由於長期形成的“重定罪、輕量刑”的司法慣性,檢察官對量刑的規律把握不夠,對量刑的方法掌握不準,制約了量刑建議工作的開展。

第四,有關機關在量刑建議工作中的溝通銜接不夠,影響量刑建議工作的推進。

2018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第176條第2款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第201條規定,人民法院一般應當採納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這就從立法上為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也對量刑建議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為破解量刑建議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這次網絡培訓提出了五項應對之策:

——貫徹落實修改後刑事訴訟法,深入推進量刑建議工作有效開展,朝著“精準化、規範化、智能化”目標努力。各級檢察機關要切實提高對量刑建議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改變“重定罪、輕量刑”的傾向,高度重視量刑建議權的重要意義和價值,切實承擔起在指控犯罪定罪和量刑的主導責任,做好量刑建議工作。

——進一步修訂和完善量刑標準。在全國統一標準出臺前,各地檢察機關可以發揮主觀能動性,積極和同級法院溝通,結合地方實際細化量刑標準。

——進一步修改完善量刑建議的程序規範。各地檢察機關要充分發揮捕訴一體辦案模式的優勢,加強審前引導,把好審查逮捕關,及時督促偵查機關加強對量刑證據的收集;要完善量刑建議的協商和釋法說理機制,在辦理認罪認罰從寬案件中,充分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辯護人等訴訟參與人關於量刑的意見,要把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理由和依據講清楚,爭取達到各方都能接受的效果。

——充分發揮大數據智能輔助系統的作用。大數據、智能化與檢察工作的結合,有效提升了量刑建議的精準度。下一步,將參考學習法院系統和專家學者開發的量刑輔助系統,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適時組織研發可以普遍適用的量刑建議輔助系統。

——採取多種措施全面提升檢察官量刑建議的能力和水平。要在實踐中鍛鍊和提高,加強與法院的溝通交流,學習法院量刑的經驗,同時,檢察官也要加強自學,把量刑指導意見學懂、學透、學深。

來源 | 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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