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縣公安交警——查獲一起“二次酒駕”違法行為

第一次飲酒駕車被罰後,依然沒有改掉酒駕惡習,駕駛人樊某因再次飲酒駕車被夏縣交警查獲。

4月30日23時許,夏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秩序股民警在轄區玻璃廠十字路口設置臨時檢查點,在對一輛車號牌為晉MPRXXX現代車檢查時,發現該車駕駛人樊某身上散發著一股酒味,涉嫌酒駕。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其結果顯示酒精含量為51.4mg/100ml,屬於飲酒駕駛機動車交通違法行為。

夏縣公安交警——查獲一起“二次酒駕”違法行為
夏縣公安交警——查獲一起“二次酒駕”違法行為

當執勤民警在對其作進一步調查時發現,樊某曾於2017年11月30日飲酒駕駛機動車,被聞喜交警大隊城鎮中隊依法處罰過。違法行為人樊某因實施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期間駕駛第二類機動車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兩年內不得重考

夏縣公安交警——查獲一起“二次酒駕”違法行為
夏縣公安交警——查獲一起“二次酒駕”違法行為

駕駛人樊某對自己的交通違法行為感到非常後悔,表示以後再也不喝酒開車,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處理。

夏縣交警提醒廣大駕駛人:珍愛生命、尊重法律法規,一定要做到“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對自己負責,更是對他人負責。(李官海)

信息來源 / 夏縣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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