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案

2017年9月至12月,嶽西縣黃尾河治理二期工程1標段在青天鄉青天村五方組施工期間,被告人汪正友、焦雲霞、汪義武、汪正育、汪全會等人組成的惡勢力犯罪團伙以索要砂石賠償為由,多次阻攔工程施工,敲詐勒索工程項目部兩萬八千一百元。

2017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汪正友又以要做工程、舉報工程質量不好為由,向工程項目部索要好處費,稱不支付好處費便到工地搗亂,迫使工程隊支付其好處費六千元。2014年底至2015年初,青天鄉五方組攔河堰水利工程施工期間,汪正波向工程隊索要砂石補償,並以阻攔工程隊施工相威脅,迫使工程隊支付六千元,該六千元中的四千六百元經汪正友、汪義武等人強烈要求,由五方組十三戶村民稱重分配。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焦雲霞以工程隊運砂石車輛經過門前公路有灰為由,多次採取攔工程車的方式,強迫工程隊接受其及路邊幾戶人家提供的掃路服務,實施工程的天晟公司被迫支付掃路費六千零二十元。案發後,各被告人已退出全部贓款並由公安機關發還被害單位,各被告人獲得了被害單位的諒解。嶽西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汪正友、焦雲霞、汪義武、汪正育、汪全會等人組成的惡勢力犯罪團伙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阻攔施工的方式索要錢財,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汪正波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阻攔施工的方式索要錢財,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焦雲霞以阻攔工程車通過的方式,多次強行要求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強迫交易罪。

2018年9月30日,嶽西縣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汪正友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一萬兩千元;被告人焦雲霞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六千元,犯強迫交易罪,單處罰金四千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一萬元;被告人汪義武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六千元;被告人汪正育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五千元;被告人汪全會犯敲詐勒索罪,單處罰金五千元;被告人汪正波犯敲詐勒索罪,單處罰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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