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方買的房,還款期間讓女方先墊付或借一個月的錢,女方堅決不同意,你怎麼看?

憶梅123


就樓主所說,婚前男方買的房,還款期間讓女方先墊付或借一個月,女方堅決不同意,要怎麼看的這個問題,我覺得女方並沒有錯,不能說她小氣,只能說她是個辦事井井有條,心思縝密,做事從不拖泥帶水,在經濟上講原則的人。

你想想看,既然是男方在婚前貸款買的房,婚前的還貸肯定是男方的責任,婚前財產和婚後的財產才能有一個明確的界定。如果你因為一時手頭緊缺,還不了貸,就想叫女方墊資,或者是借款,只要開了這個口子,有了第一次方便,那麼男方以後就有了依賴性,女方耍討還,又是情侶關係,不討還等於女方吃了啞巴虧。很容易就會混淆了婚前財產和婚後共同財產的界定。

從正面也可以看出,這個女人不貪心,也不自私,在經濟上和你劃清界限,這是作為有自尊,自立,自強的女人首先應該具備的優秀品質。在八字還沒一撇的談戀愛過程中,在經濟上和你撇清一切關係,可以說往後雙方在感情上要是發生了矛盾,合得來就合,合不來就分,沒有瓜葛,她是個辦事幹淨利落的女人。

如果說你們是在結婚以後共同還貸的話,女人才有這個責任。因為,既然成為了合法的夫妻,在婚姻期間內共同還貸的房產,依法才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所以,對共同財產夫妻雙方才有平等的權利。女人要是不幫著還貸的話,這才能證明女人有私心,或者是根本就沒有愛過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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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為什麼會這樣做呢?這個很簡單呀,是因為她老公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沒加她的名字嗎?現在憑什麼要她先墊付一個月呀?現在經濟緊張了,要想老婆幫忙了。憑什麼要借給他啊。

說難聽一點,她老公根本沒有把她自己放在心裡。你們大家評評理,大家都是夫妻,既然都是一家人了,他還說這個是歸你的,這個是歸他的。作為一個真正的男人,還是要老婆呀還是要房子呀。我想他做事做得那麼絕,就不用娶老婆了,娶老婆幹啥呀?那就為他生兒育女,對老婆今後的生活一點也沒保障,哪個女人想著你這個男人是可靠的呀。自己有能力的時候對他人不理不睬,自己沒能力的時候就要問他人借。這是何道理呀。

在婚姻裡,夫妻相互之間的關係最主要在於相互信任,相互真誠,相互坦白,相互責任。而不是自私自利,爾虞我詐。把自己的另一半像當賊一樣防著。大家說這日子怎麼過呀,這感情最起碼都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礎上的,是不?他連這一點都做不到,還算夫妻嗎?

我想她老公這輩子做人也做得太累了,為了一套房子,自己天天勒緊褲腰帶獨自付房貸這是何苦呢?到頭來這個房子還不是留給自己孩子的呀。他自己沒這個能耐,還充什麼英雄好漢啊。

最後我得要說一句,既然大家是夫妻,要何必在乎眼前的那麼丁點利益呢?我們應該要共同承擔,共同付出,共同分享!共同一起創造幸福美好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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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婚姻,結婚似乎都是奔著離婚的打算結的!一談錢就變臉,感情淡薄啊。沒有了傳統的嫁雞隨雞嫁狗隨狗,也沒有了傳統的夫唱婦隨,不必大難臨頭都貌似隨時準備著各自飛!婚姻關係脆弱的悲哀。兩個人心都不在一起,吃一起睡一起幹什麼。

我是一個傳統的人,認為男方買房天經地義!也認為女方要適當的彩禮天經地義,同樣家庭有困難時共同面對一樣天經地義。誰也別生活在一起各自盤算耍小心眼,夫妻不能榮辱與共,不能同甘共苦,只有權衡權利各自為營,那趕緊離了!過的不夠操心,一起睡覺還怕夜裡把你支付寶盜刷了!有什麼意思。

結婚了,如果你不是在玩什麼套路,真的有困難,老婆就是這個態度,以我看真不必繼續過了,不夠勾心鬥角鬧心! 如果你在玩什麼花花腸子,你老婆有感知而不願意,你能改就改,不能改遲早也是過不下去,只是這樣提離婚的可能是對方!

態度:夫妻之間兩顆心走不到一塊,經常勾心鬥角的,作為年輕人就別浪費感情了,趕緊離了找相互可親可敬的愛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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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這女的還是挺聰明的,知道這房跟自己沒關係,一個月也不肯虧。

不過現人男性女性的關係就真的好比如買賣關係,愛情是買回來的,有些人獅子開大口要彩禮,幾十到幾百萬的彩禮都可以要得出口。有些人結婚前堅決先買樓,不想讓妻子以後有機會分到婚前的財產。

這些行為你們說理智也行,說小氣也行,人也只是人而已,現在看上去很恩愛,誰知道什麼時候會翻臉不認人,這都是很正常的。

當然,我是70後,我們對男女性方面的事情還是有點保守的,但在財產方面卻沒有那麼謹慎,我的財產全部都加上了妻子的名字,有些我帶妻子去辦房產證,辦完後她感慨地說:"幸虧有你,要是由我來拿主意,我真的不知道怎樣辦好。"我於是就說:"早知就用一個人的名就行了。" 她說:"你又不行,還是兩個人的名好。"這個我真的沒意見,我跟她是雙職工,她的工資跟我的一樣,這個家所有東西都有她的一半,我沒什麼理由不加上她的名字,以後如果有什麼變卦,我真願意分一半給她。

而題目這個女方,一個月的供樓款可能就那麼幾千元,如果怕因為這幾千元分手了要不回來也是有點過分謹慎了。除非她想起這套樓自己以後沒份兒,一肚子氣沒處發洩吧。

上次有一篇文章就有人說這樣子一起沒意思。但現在這年代真的什麼都要做最壞打算呀 。夫妻真的畢竟是兩個人,表面有多恩愛都好,變起來真是沒譜的呀 。所以,也很難怪這個女方會這麼謹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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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個還是婚前付首付,婚後還貸的問題。

看到很多人都以為整套房產都屬於男方所有,女方沒有任何份額,這個觀點是沒有法律依據。恰恰相反,婚後還貸的部分所對應的增值部分,女方是可以主張相應的權益補償。當然,前提肯定是離婚房產分割的時候。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規定的條文內容有點長,意思就是,婚前付首付買的房產,離婚時會判決歸產權登記一方所有,但共同還貸所對應的增值部分,另一方可以要求補償。

問題所述情況,同樣適用這種情況。雖然可能此前女方都沒用還款,都是男方用自己的收入還貸。但是,我們《婚姻法》原則上採用夫妻共同財產制,男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用共同財產還貸仍然屬於夫妻共同還貸,女方離婚時仍然可以主張增值部分的補償。所以,既然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既然是夫妻共同還貸,既然都享有相應的增值權益,女方幫忙償還一個月的貸款也未必不可,而不是說房產沒有份而不用還貸。


葉律師


這個問題好像不太明確啊,男女雙方是已經結婚了嗎?如果結婚了的話那麼墊付當然是完全可以的,都說是墊付了又不是不還,既然已經是夫妻了有困難當然是要互相扶持啊,就墊付一個月而已,其實就算不是墊付男方有困難幫忙還一個月又有什麼的?你又不是不在這房子裡住,算那麼清有必要嗎,女方這種做法會寒了男方的心。真是有一天你孃家有困難需要幫助男的也斷然拒絕,你就會知道今天的做法完全不可取了。

雖然婚前買的房子是歸男方個人所有,但是既然已經組成家庭兩個人就是一家人了,夫妻雙方任何一方有困難都應該無條件幫助。再者,你總覺得房子沒你的份,分攤一點點都覺得怨,說句不好聽的,如果哪天男方意外或生病沒了這房子作為遺產也還是有女方一份呢,所以做什麼事都不要那麼決絕,畢竟都是一家人了算的太清只會傷了彼此的心。




指儛飛揚


換位思考,女方可以問問男方,自己代交的這部分是不是可以認為是共同財產,如果男方認可那就可以,如果男方堅持是個人財產,那有墊付的必要嗎?


依律行法


又沒女的名字,憑什麼還,而且婚後還款如果是老公還,老公賺的也是夫妻共同財產,本來就侵佔了女方權益。除非是婚前男方全款並裝修好,只要婚後還需要男人還貸款需要女人出錢裝修買家電的,都應該寫上女方名字,不然就是倒貼


楊柳和風-


有些男人就是這麼沒臉!太自私!以剝削視他為愛人的女人為本事!瞧不起!這種男人這點小揪揪,這點擔當也不會有大作為!


自在mmm


只要不是全款買房,我覺得可加名,可約定份額,畢竟婚後的財產共有,如購買時300萬,首付30萬,貸款30年,已還3年,可約拿80%份額進行分配,女方最多拿40%,以婚姻存續與貸款時間來遞增女方份額至40%,避免心理覺得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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