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殺害滴滴司機大學生被診斷患抑鬱症,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你怎麼看?

LIAIHONG


“患有精神類疾病的證明,我畢生的追求”。為什麼會有人說這句話?就是我國對精神病人有著巨大的寬容。這類人,在某些特定場合所擁有的“特權”是常人無法想象的。因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因為存在著自首情節,無論有無精神疾病,最起碼死緩是沒有問題的。因為認罪態度很好,無期徒刑也沒什麼大問題。殺人者家屬正是根據“無期徒刑”的基礎上,爭取最短的“有期徒刑”。

其實在案發後,我站在殺人者角度揣測其家屬的行動。首先對受害者家屬進行賠償,後面有媒體報道過,賠償過5萬元。其次重金聘請律師,並根據律師建議,進行職業減刑操作。第三進行精神鑑定,實施輿論導向。重要的就是這第三條,一旦鑑定其患有精神疾病,對最終司法裁決影響極大。法律就是這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我們同情滴滴司機,我們對兇犯恨之入骨。現在擺在我們面前的問題是,如何防範精神病人犯病前保證個人的人身安全。總不能,殺過人之後,再說“我有神經病”,司法鑑定就鑑定有神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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