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的連帶責任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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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幾乎所有銀行與保證人簽署的保證合同裡規定的都是連帶責任擔保。與連帶責任擔保類似的還有一般擔保,這兩者是有一定區別的。

擔保力度不同

連帶責任擔保力度更重,一般擔保稍輕。借款人不還錢時,銀行就要找保證人代償。如果是連帶責任擔保,無論借款人是否有能力還錢,是否有意願還錢,銀行都有權利要求擔保人代償,而且擔保人有義務代償。如果是一般擔保,銀行必須確定借款人沒有能力償還貸款時,才能找擔保人代償。

享有的權利不同

一般擔保的擔保人在接到銀行催收通知時,可以要求銀行提出已經對借款人進行催收的證據。擔保人如果覺得證據不足,甚至可以起訴銀行並沒有履行優先向借款人催收的義務。連帶責任擔保的擔保人在接到銀行催收通知時,必須進行代償,無論銀行是否對借款人進行了催收。擔保人與借款人的債務是連帶在一起的。

生效形式不同

如果合同沒有約定,那就按連帶責任擔保生效,如果合同有約定就按實際約定生效。法律之所以這樣約定,也是為了打造誠信體系,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保證人在涉及民間借貸,小額貸款時一定要看清承擔的是什麼擔保責任。不同的擔保可能為你將來履行保證責任時帶來不同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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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對債務擔保是有期限的,過了擔保期擔保人不再履行擔保義務了,這個連帶責任只能和銀行共同敦促借貸人如期還款,擔保人沒有任何義務給借貸人償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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