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被定“交通肇事罪”,守護了常識和公平

行人被定“交通肇事罪”,守护了常识和公平

行人也能夠犯“交通肇事罪”?

2018年12月6日晚,在浙江寧波鄞州區,謝某因過馬路闖紅燈,致電動車主黃某摔倒後逃逸,導致對方搶救無效死亡,交警認定謝某負主要責任,死者負次要責任。

近日,法院對這起交通肇事案公開開庭審理,當庭作出一審判決,謝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賠償117萬餘元。

在我國路權的匹配規則中,機動車被認定為強勢一方。在機動車和行人的交通事故中,機動車一方被推定為“過錯責任方”,機動車一方需要自證清白從而減輕自身責任。這個大原則本身並沒有錯。

但是,這不代表行人就不需要遵守交通法規,就不用承擔法律責任。現實中,測速儀、攝像頭下的機動車駕駛人“動輒得咎”,而一些行人卻“我行我素”,置交通信號燈於不顧,隨意橫穿馬路、逗留機動車道等違法亂象屢見不鮮。在執法、司法實踐中,即便是因此導致交通肇事案件,也多是機動車駕駛人“吃暗虧”,行人一方“銷聲匿跡”,鮮有受法律追究者,這就形成了某種“錯覺”。

其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國立法也從未給行人以刑事“豁免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等。翻看《刑法》,也沒有將“交通肇事罪”的主體限定於機動車駕駛員,而不包括行人。

就這起個案來看,行人不僅有無視交通信號燈過馬路的違法行為,更有造成了電動車主死亡的嚴重後果,加之謝某還有肇事後逃逸的加重情節,滿足了追究“交通肇事罪”的要件。如果對有行人的惡劣違法、犯罪行為熟視無睹,一味姑息“弱者”,不僅對遵守道路交通法規的無辜受害者難言正義,道路交通秩序也將陷入“破窗效應”的惡性循環。

當然還得強調一點,本案是非機動車和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而不是機動車和行人的事故,兩者法律歸責原則是不一樣的——這次追究行人的刑事責任,不代表交通法規要回到“行人違規撞死白撞”的局面,公眾不要會錯了意。

但是,無論如何,法院對闖紅燈的交通肇事行為依法定罪量刑,有著風向標意義:司法審判既平衡了道路交通關係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更釋放出違法必究的警示訊號,有利於迴歸道路交通安全的常識,糾治長期以來行人闖紅燈的積弊陋習,保障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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