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收人民幣稅務怎麼處理?

答:1、根據國稅函2009 470號、國稅函2010 303號的規定,採用跨境人民幣結算的出口貨物,享受退(免)稅政策,符合退稅條件的,可以申請退稅;

2、根據國稅公告2013 30號,對於享受退稅政策的出口業務,對於需要提供銀行收匯水單等收匯憑證的,如果採用跨境人民幣結算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幣的收款憑證;

3、根據財稅2010 26號及財稅2012 39號,對於邊境地區的邊境小額貿易和一般貿易,允許跨境人民幣結算。但需要注意,必須是通過銀行結算才符合退稅要求,對於人民幣現金結算的不能退稅,但可以免稅。如邊境地區企業直接向境外客戶收取人民幣現金,不符而退稅要求。

通過以上政策文件可以看出,貨物出口後,所收取的跨境人民幣是符合退稅要求的,但是需要注意,該跨境人民幣必須是從境外、從境內非居民開設的NRA賬戶、或從自貿區內非居民開設的自由貿易賬戶中收取才符合退稅要求。

出口商品收人民幣稅務怎麼處理?


出口貨物如何徵稅?

(一)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免)稅的貨物。

1. 國家規定增值稅出口退稅率為0的貨物,但不包括政策性免稅的貨物。

2. 經稅務機關審核決定不予辦理出口退(免)稅的出口貨物。

3. 其他按規定不予退(免)稅的出口貨物。

(二)納稅人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的貨物。

1.自營出口或委託出口的納稅人未能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90天后的首個申報期向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已申請延期申報並獲批准的除外)。

2.受託出口的納稅人未能在貨物報關出口後60天內向稅務機關申請出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出口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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