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律師解讀丨對吳秀波婚外情事件雙方法律責任的分析和建議

雄律師解讀丨對吳秀波婚外情事件雙方法律責任的分析和建議

《雄律師精彩案例解讀500篇》


【案情簡介】近日,一條關於演員吳秀波與其女友陳昱霖的消息引起了網友的關注,甚至娛樂圈王思聰校長也連發2條博文對此事進行關注。據報道,吳秀波與陳昱霖兩人自2011年相識以後一直保持不為人知的情人關係,但是2018年8月中秋節期間,陳昱霖在微博上爆料透露了其與吳秀波之間的交往,兩人之間的緋聞引起了軒然大波,但是後來並未見到當事人的進一步回應和事情的進展。2019年1月18日,突然傳出了陳昱霖被公安部門以涉嫌敲詐勒索罪刑事拘留的消息,原來,吳秀波與陳昱霖兩人之間關於此事的交涉從未間斷過,陳昱霖要求吳秀波進行“經濟補償”,吳秀波向公安機關進行報案,陳昱霖去年11月5日從國外回來後在機場被直接帶走。

雄律師解讀丨對吳秀波婚外情事件雙方法律責任的分析和建議

“王校長”關注此事

有的網友對於陳昱霖是否涉嫌敲詐勒索犯罪存有不同看法,認為從吳秀波與陳昱霖兩人之間的故事來看,吳秀波繫有配偶的已婚人士,陳昱霖屬於單身女士,從道德層面進行分析,兩人之間的地下情關係屬於違反公序良俗的不道德行為,各自均應被打五十大板;從法律層面進行分析,我國實行的是“一夫一妻”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的相關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因此,吳秀波作為有配偶的已婚男人,與陳昱霖在婚外進行交往,這不僅僅違反道德義務,還是屬於違反婚姻法的違法行為。即便吳秀波是在美國締結的婚姻,根據美國《婚姻保護法案》等法律的規定,也對婚姻界定為“一男一女”,相互之間有忠誠的義務,如果是在教堂舉行儀式,作為男方吳秀波還必須在大家面前做出“無論在什麼環境,都願意終生養她、愛惜她、安慰她、尊重她、保護她,不和其他人發生感情”的誓詞。因此,吳秀波違反道德和法律甚於陳昱霖,為什麼現在反而陳昱霖被採取強制措施,吳秀波倒沒事了呢?陳昱霖如果通過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要求賠償,是否會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雄律師解讀】雄律師認為,所謂敲詐勒索,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付財物,達到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於敲詐勒索犯罪的定罪量刑是有明確規定的,其中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於“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作出了規定,分別為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有報道說,陳昱霖如果罪名成立,很有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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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秀波與陳昱霖昔日甜蜜照

首先,認定行為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主要應當從主、客觀兩方面加以判斷,即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客觀上是否實施了使用威脅、要挾手段,迫使他人交付財物的行為。一般而言,對於矛盾和糾紛的化解,當事人之間相互進行平等協商是主要的解決方式,如協商不成,則有權通過法律途徑進行救濟。如消費者權益糾紛的處理過程中,消費者有權選擇與經營者或生產者協商解決糾紛的方式維權,也有權通過向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獲得救濟,但是,消費者在進行協商的過程中,決不能“維權過度”,以遠遠超過損失價值以及法律規定的賠償標準提出賠償要求,並以投訴、曝光等條件進行要挾,迫使商家在違反自願原則下被迫“花錢消災”,賠付超出合理範圍的或遠超法律規定標準的財物。

因此,如果以威脅、要挾等非法手段與對方進行“協商”、“調解”,其目的就是以“維護權利”為名獲取不正當的利益,非法佔有目的明顯,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犯罪特徵。這起事件中,吳秀波與陳昱霖之間的婚外情關係維繫七年之久,陳昱霖對於吳秀波的生活和工作有相當的深入瞭解,掌握了吳秀波不為人知的工作和生活細節,包括本起事件本身,如果陳昱霖在未經吳秀波同意的情況下對外進行“爆料”,勢必嚴重影響吳秀波的名譽權、隱私權,並且遭受經濟損失,生活和工作也會受到巨大影響,陳昱霖在掌握了吳秀波這種心態的前提下,以向媒體曝光或其他方式進行“討價還價”,使吳秀波面臨要麼給付財物要麼遭受名譽和經濟損失的兩難選擇,並由此產生心理上的恐懼或者受到精神上的強制,最後不得不被迫交付財物,應該說屬於一種要挾手段,其行為符合刑法關於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應當認定為涉嫌敲詐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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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男人吳秀波陷入煩惱

其次,陳昱霖的行為能否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要求吳秀波進行賠償,答案也是否定的。如前所述,我國婚姻法保護合法的婚姻關係,並規定夫妻之間有相互忠誠的法定義務並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在涉及婚外情的糾紛中,法律並沒有賦予婚姻關係之外的第三方有進行索賠的權利,相反,在特定條件下,法律賦予了配偶一方要求另外一方進行損害賠償的權利,同時也有權要求第三方返還配偶一方贈送的屬於雙方共同財產的財物。

這起事件中,即使陳昱霖提起訴訟要求吳秀波進行賠償,其賠償請求不會得到法律支持,根本原因就在於其與吳秀波之間的婚外情行為違背了我國《民法總則》規定的公序良俗原則,對社會公共利益具有危害性,並且還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法律不會支持任何一方從非法關係中獲得利益。基於在該婚外情不正當男女關係中而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受法律的保護,對此所有吳秀波和陳昱霖就解除這種不正當關係達成金錢給付方式給予陳昱霖身體、精神等補償所籤的“分手費”之類的協議,最後都會被認定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並且有悖於法律和道德的無效協議,無效協議自始至終沒有法律約束力,不會得到法律的保護,這也是違法者為自己的行為必須付出的代價。根據報道,吳秀波與陳昱霖曾經達成過“補償協議”並已經支付了部分款項,對於該部分已經支付的款項,如果屬於共同財產,吳秀波在未經配偶何震亞同意的情況下支付,何震亞還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

最後,雄律師認為,這起事件中,陳昱霖與已婚男人吳秀波雙方基於婚外情發生的民事行為,其權利義務並不受法律保護,但如任何一方的行為涉及刑事犯罪,則應對其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現這起事件尚在進一步偵查過程中,相關事實還待進一步查證,但如果正如媒體報道,陳昱霖作為“小三”,採取以“曝光隱私”方式對吳秀波及其家人進行威脅和要挾,要求其支付各種名義的費用,其行為性質應當屬於涉嫌敲詐勒索罪,且其系吳秀波以商議後繼事宜為由打電話讓其回國並被公安機關從機場直接帶走,不存在投案自首的情節;但是根據報道,雙方達成的經濟補償協議並未全部履行,依法可以認定為部分未遂,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另外,也建議陳昱霖的家屬和被害人吳秀波、何震亞一方好好協商,儘量爭取他們的諒解,並將諒解書提交司法部門,為陳昱霖爭取一個獲得從輕處罰的機會。(完)

(雄律師簡介:郭力律師,浙江雄略律師事務所首席負責人、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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