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力:對顧雛軍再審改判一案的法律責任分析

郭力:對顧雛軍再審改判一案的法律責任分析

《郭力律師精彩案例解讀500篇》


4月10日,備受矚目的顧雛軍等人涉嫌虛報註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資金罪再審一案終於進行了公開宣判,原審判決中的顧雛軍犯虛報註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被撤銷,對其犯挪用資金罪則改判有期徒刑五年。此前2008年1月,顧雛軍因涉嫌虛報註冊資本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六十萬元;涉嫌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數罪併罰後,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八十萬元。顧雛軍刑滿釋放後對上述判決不服並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後對案件進行了提審並於2018年6月13日至14日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郭力:對顧雛軍再審改判一案的法律責任分析

顧雛軍

浙江雄略律師事務所首席負責人、主任郭力律師認為,顧雛軍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有理有據,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對於顧雛軍一案的改判是完全符合事實與法律的。那麼,為什麼最高院再審後撤銷了對其虛報註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而依然認定其構成挪用資金罪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有關案件信息,顧雛軍行為顯然完全符合挪用資金罪的各項犯罪構成要件。

首先,從顧雛軍的行為是否符合刑法規定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的情形進行分析,顧雛軍在當年作為科龍電器董事長和法定代表人,指使下屬違規挪用科龍電器和江西科龍資金2.9億元;其下屬張某接受顧雛軍指使,違規將涉案2.9億元轉出使用,因此,其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單位資金的事實是不容置疑的。

其次,從資金流向以及實際使用者角度進行分析,應當屬於刑法規定的“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情形。上述涉案2.9億元被違規轉出後,在顧雛軍及張某開設的銀行帳戶間連續劃轉,最終作為顧雛軍個人投資款轉入其控股的揚州格林柯爾公司的註冊資金驗資帳戶,而依據當時的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股東出資設立公司,其個人應當承擔足額繳納相應股份註冊資金的法定義務,並以此享有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顧雛軍以違規劃轉的由擔任董事長的單位資金作為其個人投資,足以證明實際使用人是顧雛軍個人。

最後,從使用上述涉案資金的目的進行分析,也完全符合“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要件。顧雛軍挪用“金額特別巨大”的2.9億元資金用於其本人完全控股的公司註冊資金進行驗資,歸根結底是為收購某上市公司作準備,其根本目的也就是為了通過資本運作進行營利活動,在這種情形下,即使涉案資金被挪用的時間實際沒有超過三個月,但是也已經完全符合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犯罪構成要件。

郭力:對顧雛軍再審改判一案的法律責任分析

案件公開宣判

案件再審過程中,顧雛軍及其辯護人提出了並沒有將單位資金挪歸個人使用的無罪觀點,其所持的主要理由就是認為在款項劃撥流轉當時,顧雛軍擔任董事長的科龍集團尚結欠格林柯爾系公司2.93億元,顧雛軍使用科龍集團歸還格林柯爾系公司的2.9億元借款註冊成立揚州格林柯爾,其行為不構成挪用資金罪。但是經案件合議庭統計和梳理以後,得出的事實卻是格林柯爾系公司被科龍電器及其子公司起訴並被法院生效判決確定承擔責任的十六起民事糾紛案件中,前者應付後者本金就達7.1億元,且在2001年10月1日至2005年7月31日期間,科龍集團與格林柯爾系公司或懷疑和格林柯爾系公司有關的公司之間進行的不正常現金淨流出約為人民幣5.92億元,因此,上述事實不但證明了科龍集團欠格林柯爾系公司鉅額資金的情況不存在,還同時說明了科龍集團至少遭受了5.92億元的鉅額損失。可見,顧雛軍挪用鉅額資金歸個人使用的事實,與科龍集團和格林柯爾系公司之間劃撥資金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兩種行為,顧雛軍及其辯護人以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否定挪用資金罪的成立,並沒有法律依據,其據此提出的辯護意見最終也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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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收法律文書

郭力律師認為,公司作為獨立的民事法律主體,其權利同樣受到法律保護,公司股東如果採用違法手段損害公司利益,其“面紗”終將被揭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同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將挪用公司資金列為公司董事、高管人員的第(一)項禁止行為,明令不允許經營者將公司、企業的資金挪歸個人使用。而本案中,顧雛軍指使下屬挪用本單位鉅額資金歸個人使用的行為,不僅侵害了科龍電器的企業法人產權,損害了廣大股民的切身利益,而且嚴重擾亂了資本市場秩序,對公平有序的營商環境造成了重大不良影響,社會危害性大,應依法予以懲處。

郭力律師最後認為,法律在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的同時,也一直堅持違法必究的原則。現實中,一些企業家公私不分,把公司的資產任意調配使用,在不知不覺中走上了挪用資金的犯罪道路。顧雛軍一案的再審改判,充分說明了國家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以及堅持實事求是、依法糾錯的基本原則,彰顯了公平正義,同時,這起案件也對一些法律觀念淡薄的企業經營者敲響了警鐘,對於引導他們合法經營,始終走在一條健康發展的軌道上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達到了很好的社會效果。(完)

(郭力律師系杭州市律師協會刑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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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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