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有哪些?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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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當支付

經濟補償金的情況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五)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來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解除勞動合同的;

(八)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況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解除勞動合同的;

(十)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終止勞動合同的。

(十一)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支付標準:離職補償金=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應發工資*補償年限。

以上月工資指的是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參考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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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下哪種說法不正確?(單選)

A、某職工在A單位工作2個月後被企業辭退,應支付半月經濟補償金

B、某職工入職3年4個月後企業裁員,該職工勞動關係終止前月均應發工資為5000元,應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為15000元

C、勞動者因為企業未依法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D、被證明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2、以下哪種情況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多選)

A、勞動者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來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的

B、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

C、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的

D、勞動者非因工受傷,在規定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來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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