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應當為“成都遊樂園滑梯事故”承擔法律責任?

事件摘要:

據央視網及成都天府新區太平街道辦事處消息,5月1日17時許,在由成都市花楹農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開發的“孩子的院子”親子樂園,發生了一起遊客衝出滑梯防護設施事故,截止5月2日2時,12名遊客受傷,2名遊客經搶救無效後死亡。涉事企業相關負責人已被控制。

事件分析:

經瞭解,“孩子的院子”親子樂園的經營主體成都市花楹農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於2016年4月13日,為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2000萬(認繳)。

另,2017年7月4日,成都市天府新區成都管委會經濟發展局工作人員曾對該企業經營的“孩子的院子”進行檢查,發現該場所存在安全隱患。

2017年7月8日,“孩子的院子”在未按要求進行整改的情況下對外營業。隨後,開園第二天即2017年7月9日上午11時左右“孩子的院子”就發生了一起“觀光雲梯”倒塌致人受傷事故。

2017年7月31日,成都市天府新區成都管委會經濟發展局出具的《“2017.07.09”一般坍塌事故調查報告的批覆》載明“2017.07.09”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系該企業自制遊樂設備坍塌,造成設備人員自高處墜落致傷;間接原因則包括:1、該企業主要負責人未按照法律履行安全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制定並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制定並實施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2、該企業聘用的遊園設備設計人員XXX,無從事遊樂設備設計經驗,未經遊園設備設計專業培訓,設計的觀景雲梯違反《遊樂設施安全規範》(GB8408-2008)規定;3、該企業聘用的焊接人員XXX,無《安全生產法》規定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時隔不到2年,該園又再次發生事故,且本次已造成2死12傷,足以反映出該樂園存在較大安全隱患,此次事故已經給受害人及家屬造成較大傷害,也給五一假期家人帶孩子去遊樂場遊玩蒙上了陰影,帶來了不良的負面影響,不得不引起重視和警戒。

法律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務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誰應當為“成都遊樂園滑梯事故”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目前調查的情況看,本次事故發生原因系樂園的滑梯防護設備出了問題,成都市花楹農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孩子的院子”親子樂園的經營主體,應當根據最終調查結果依法承擔事故責任,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傷亡的受害人及其家屬,待事故調查結束後,若未能與該企業及相關責任主體就賠償事宜達成協議,有權依據上述相關法律規定向該企業及相關責任主體主張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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