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讀懂“傳喚”!

本文所指傳喚為行政傳喚。

一、傳喚的定義

是指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限令違法嫌疑人在制定時間到制定地點接受詢問調查的一項法律措施。

二、傳喚的目的

為了查明案情、獲取證據。

三、傳喚的依據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一文讀懂“傳喚”!


四、傳喚的方式:

1.傳喚證傳喚。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七條)

2.口頭傳喚。

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人民警察證,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七條)

3.強制傳喚。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嫌疑人,經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七條)

五、傳喚證傳喚的適用條件和法律程序

1.只適用於違法嫌疑人。

2.必須經過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准。

3.傳喚證上要寫明到案時間和結束時間。

4.傳喚的原因和依據要告知被傳喚人。

5.傳喚的原因和處所要及時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六、口頭傳喚的適用條件和法律程序

1.對象是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

2.必須向違法嫌疑人出示工作證件,表明身份。

3.要在詢問筆錄中載明口頭傳喚的時間、地點、傳喚理由。

4.傳喚的原因和依據要告知被傳喚人。

5.傳喚的原因和處所要及時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七、強制傳喚的適用條件和法律程序

1.執行主體必須是依法執行調查任務的人民警察。

2.適用對象必須是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嫌疑人。

3.使用的強制措施,應該以能將被傳喚人傳喚到公安機關為限。

八、重點提醒

強制傳喚是一種行政強制措施,所以要堅持行政強制措施的兩個原則。

1.合法性原則。

行政強制措施必須履行和遵守法定的步驟和形式,必須依據法定的程序,既不能省略,也不能顛倒。

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及時想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

2.適當性原則。

應該首先選擇強制程度最輕的措施和手段,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所造成的損害不能與欲達成的目的能夠帶來的利益顯失均衡。


九、最後

不管有多忙,不管有多亂,一定要知道正確的法律程序,一旦事件發酵陷入輿論漩渦,能保護你的,只能是“依法依規”這四個字。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