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啟動資金哪裡來?

合作社啟動資金哪裡來?

合作社啟動資金哪裡來?

從國內外關於合作社的定義看(國際合作社聯盟(ICA)的合作社定義,合作社是由自願聯合起來的人們通過其聯合所有與民主控制的企業來滿足他們共同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需求與抱負的自治聯合體;美國USDA(農業部)的合作社定義,合作社是一個由使用其服務的成員所擁有和民主控制並基於使用進行收益分配的企業;日本農協全國聯盟的合作社定義,合作社是基於自助和合作原則進行長期的、多方面的和利他的方式管理其業務的組織,旨在改善其成員的生計狀況),合作社不管是作為企業還是組織,其運作都需要資金,第一批啟動資金尤為關鍵。

成員所有是合作社的基本特徵。既然是成員所有,成員出資是當然選項。我國實踐運營的合作社中,全部成員出資是較少的,主要是由領辦公司或者領辦人出資,其他核心成員象徵性出資。領辦公司或領辦人出資的,一部分是以自有資金出資,一部分是以國家財政扶持資金作為出資。這種出資方式帶有先天不足,合作社成員實際上很少參與合作社運營,獲得合作社提供的服務相對較少,合作社收益基本上也是由領辦人獲得。絕大部分成員由於沒有出資,對合作社運營不是很關心,大部分合作社最後成為領辦人的合作社。

既然參加合作社,為什麼成員不願意出資呢?搭便車心理,只想獲得好處,不想付出;不看好合作社發展,不想承擔風險;不信任合作社管理人員,感覺得不到應有的回報。這些都是缺乏強烈合作意願的表現,認為合作社服務作用不大,有也行,沒有自己也可以獨立進入市場。合作社成員沒有出資,相當於合作社沒有啟動資金,一個組織或企業沒有運營資金是沒辦法運營,這也是我國很多合作社無法運營的原因之一。

一些地方政府或者出於培育合作社需要或者出於政績需要,為合作社注入啟動資金。表面上看是好事,其實後患無窮。一個合作社成員都願意出資的合作社,合作社是不可能運營好的。同時也滋生一批人投機成立合作社套取國家財政資金。政策扶持應該以政府提供服務為主,或者政府購買服務,扶持政策應該體現普惠性、開放性,單純的資金補貼既無法解決合作社發展問題,還帶來很多負面效應。

考慮到合作社的長期、規範發展,合作社啟動資金應該來自於成員出資,在以後的經營中可以多種途徑籌集資金實現資金積累。成員是否願意出資也是檢驗其合作意願強弱的標尺,直接影響成員以後的參與、收益等核心問題。因此,成員出資是合作社規範發展的前提和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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