壞賬準備的稅務處理?

現行稅法特別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和《關於執行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也規定,經報稅務機關批准,企業可以採用備抵法核算壞賬損失,並且為簡化起見,允許企業計提壞賬準備金的範圍按《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同時,核銷壞賬應具備的條件、收回已核銷壞賬的處理、稅法與會計制度的規定也基本一致.但是,為了便於所得稅徵收管理,稅法又規定,企業計提的壞賬準備金實行限額扣除辦法,即只有計提的不超過年末應收款項餘額5‰的壞賬準備金才允許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允許扣除.這一點與會計制度"企業可以自行確定壞賬準備的提取方法,提取的壞賬準備從利潤總額中全額扣除"的規定存在較大的差異.實務中,企業通常是以按照會計制度規定計算確定的利潤總額為基礎,再按照稅法規定調整以後計算確定應納稅所得的,那麼,對上述差異,應當如何進行納稅調整呢?會計制度和稅法沒有作進一步的規範,相關教科書也都是在講解所得稅會計時,僅僅介紹一下初次採用備抵法核算壞賬損失時的納稅調整方法,至於以後年度應當如何進行納稅調整,目前還是一個空白。

壞賬準備的稅務處理?


月末結轉成本會計分錄?

月末一般要結轉的科目

1、收入的結轉

借: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

貸:本年利潤

2、期間費用的結轉

借:本年利潤

貸:管理費用、營業費用、財務費用

3、成本支出的結轉

借:本年利潤

貸: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支出、營業外支出

4、稅金的結轉

借:本年利潤

貸: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所得稅

以上就是我們關於"壞賬準備的稅務處理?"經報稅務機關批准,企業可以採用備抵法核算壞賬損失,並且為簡化起見,允許企業計提壞賬準備金的範圍按《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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