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告訴你“打官司”前要想的八大問題!


律師告訴你“打官司”前要想的八大問題!


發生糾紛時,很多人找律師的第一個目的就是——我要打官司!其實,律師作為提供法律服務的專業人士,通常給出的解決方案未必一定是打官司,因為他們更深刻地瞭解訴訟的成本和風險,更希望能在訴前幫客戶解決問題。以下就訴訟可能涉及到的問題對大家進行說明。


第一、普遍的情況下,打官司是解決爭端的最後方式。一旦決定打官司,你需要做好百分之百的準備;

第二、打官司是為了維護合法利益,但維護利益需要支出經濟成本、時間成本和精力成本;

第三、如你選擇委託律師提供訴訟服務,你需要支付的經濟成本包括律師代理費、法院訴訟費用等支出;

不同的律師,由於執業年限、經驗和水平的差異,收取的律師費是不同的。並且在官司獲得勝訴的情況下,法院一般也不會判決律師費由你的訴訟對手承擔,還是需要你來承擔;

法院訴訟費按你訴訟請求金額的百分比來收取,你需要一次性事先預交該筆費用。如你的官司敗訴,這筆預交的費用將由你自己“埋單”;

可能的情況下,還會產生鑑定費、財產保全申請費以及提供財產擔保;

你必須核算將要支出的經濟數額。

如你符合政府規定的法律援助條件,你將節省律師費及全部或部分訴訟費的支出。

第四、打官司存在較長的審理過程,既有第一審、也有第二審,還可能發生再審;

如官司的事實簡單、是非曲直清楚、訴訟策略得當,那你的官司一般可以“速戰速決”;

如官司的事實複雜、法律適用困難、訴訟各方的爭議嚴重對立,那你必須做好進行“持久戰”的心裡準備,因為可能需要花費較長的時間來應對;

最不妙的情況是法院裁定中止訴訟,這意味著你的官司需要等待某項事實的確定或者其他案件作出裁判結果後才能恢復訴訟;

所以,你要做好充分的時間應對準備。

第五、當事人特別是起訴的一方當事人,都認為自己是最有理的;

但現實並非如此,法院在不認同、不支持或不全部支持訴訟請求的情況下,你會產生強烈的挫敗感,往往對司法公正產生懷疑。

在這種情況下,你必須嚴格從事實和法律的角度出發,邀請專業法律人士,客觀、中立的對你的官司進行冷靜和理性的思考、分析和評判。

打官司是一項對抗激烈的技術活、智力活甚至是體力活,訴訟雙方都會集中全部精力、想盡訴訟辦法來相互抗衡,此過程將對你的精力產生消耗,你需要做好充分的心裡準備。

第六、你委託律師提供訴訟代理,最關心的一件事就是“律師能否保證官司的勝訴”;

所有的律師都期望自己代理的官司能夠勝訴,但現實是複雜的。一個官司的勝敗,關乎多方面的因素:證據上的、法律適用上的、律師訴訟技能上的、法官審判水平上的、官司的影響性和敏感性上的、法律之外的其他社會原因等等。同時,法院內部的審判程序,分別可以由承辦法官、合議庭、院領導、審委會、甚至上級法院來層層把關,集體討論決定,這些情況是你或律師都無法實際掌控的。

所以,按照行業規矩,律師不能給你百分之百保證案件勝訴的結果。但一個合格的律師,卻可以在事前竭盡所能的為你全面分析、評判官司的各項訴訟風險,在官司進行中窮盡全部的合法途徑去以理服人,為你爭取期望的利益。

在某些情況下,律師雖可以憑藉自己的特殊執業經驗、能力,準確的初步預測官司結果,但律師仍然不會給你保證官司會完全勝訴,這是由律師的理性和職業操守而決定的。

第七、打官司是訴訟雙方的利益博弈,在當前“熟人社會”的基本社會結構下,看起來似乎是社會規則起主導作用;

但實際上卻是:法律和事實才是決定官司最終勝敗的根本,這一規則持久不變。通常當事人會認為我給法官送禮了,法官一定會為我說話,可最後的結果往往事與願違,法官最終寫到判決書上的依然是法律和事實,依據法律和事實進行公平公正的裁判,法官也需要為裁判的結果承擔責任,法官不會為了你的一點利益而把黑的說成白的。

第八、當前的民事審判大環境重調解,不輕易判決。所以,堅持原則性、保持一定的靈活性,不一定要堅持走到判決這一步,對你有益無害。

調解是建立在是非曲直已經清楚的前提下,雙方都作出讓步,不要簡單認為調解是和稀泥。

律師告訴你“打官司”前要想的八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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