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婚姻失去了愛情,一拍就兩散。面對共同努力獲得的財產,兩人都心有不甘。
所以離婚時,那些年一起還貸的房子要怎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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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風和日麗的一天,小方(女)與小胡(男)步入婚姻的殿堂。小方在
婚前以支付首付12.28萬,貸款18萬買下了兩人的婚房,房產證上只寫了小方的名字。婚後兩人又有了愛情的結晶,聽起來日子簡單又美好。但他們還是沒逃出一句詛咒:婚姻是愛情的墳墓。兩人因生活習慣不同,最終選擇分開。那麼感情沒了,各自離開,財產和孩子怎麼分離呢?小方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且孩子由自己撫養。小衚衕意小方的請求,但要求婚房歸他所有,可以補償小方3萬元。這下小方可不同意了。首付是自個兒付的,婚後的部分房貸也是自個兒還的,房產證上也是自己的名字,怎麼只3萬就要拿走房子了?????法院會怎麼判呢?
經過法庭調查
查明事實如下:
小方當時在銀行的貸款
借款期從2006年12月15日至2015年4月29日
需還貸本息共計225419.554元
(本金180000元,利息45419元)
婚後 雙方共同還貸本息203360.55元
案件審理過程
兩人一致同意,房產按現值58萬元的價格進行分割
法院最終判決↓
准許小方與小胡離婚,婚生子由小方撫養。
綜合購買時的總房價及首付款與按揭貸款情況、雙方對房屋現價的一致意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償還貸款本息總額、雙方的感情狀況等因素,房產歸小胡所有。小胡應於判決生效十日內向小方支付房產分割賠償款410640元。小方應於判決生效十日內,配合小胡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但是,這錢是怎麼算出來的呢?
像文中的案例那樣
婚前一方出資支付首付款,按揭貸款購置並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後由夫妻雙方共同還貸。在婚姻結束時,該如何分割呢?
有幾個重要的公式:
☀首先,確認幾個數值
a=首付款金額
b=按揭貸款金額
c=貸款利息
d=離婚時房產價值(可由雙方協商確認,或由專業機構評估定價)
e=夫妻共同還貸本息金額(可在貸款銀行中查詢記錄)
☀第二,計算夫妻共同還貸部分佔房價款的比例y
y=e÷(a+b+c)
☀第三,計算找補金額z
若房屋歸支付首付款一方所有,則z=d×y÷2
若房屋歸非支付首付款一方所有,則z=d-d×y÷2
以上述案例為例,具體結果如下:
a=首付款金額=122800元
b=按揭貸款金額=180000元
c=貸款利息=45419元
d=離婚時房產價值=580000元
e=夫妻共同還貸本息金額=203360.55元
y=e÷(a+b+c)=203360.55÷(122800+180000+45419)=58.4%
若房產歸小方所有,則小方找補小胡的數額為:
z=d×y÷2=580000×58.4%÷2=169360元;
若房產歸小胡所有,則小胡找補小方的數額為:
z=d-d×y÷2
=580000-580000×58.4%÷2=410640元
普法課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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